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5日
湖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入践行“两山”理念,建立和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制度化,根据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精神,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要求,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工作目标
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统筹兼顾、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发展和保护相统一的工作原则,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于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自然保护地、水流、湿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森林等全市重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覆盖的工作目标。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制度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三、工作任务
(一)配合自然资源部和省政府做好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由自然资源部会同省政府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市、区县政府要积极配合,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和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工作要求,做好资料收集、权属界线确定、通告发布、权属调查核实、公告发布和权属争议调处等工作。
(二)做好全市范围内中央政府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各类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各类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采取分级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方式统一组织实施。我市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的具体登记工作由市、区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办理;对跨行政区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由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各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上级工作安排,积极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1.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涉及市、区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代理行使所有权市、区县政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市、区县办理机构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草原、滩涂等,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分登记单元。
2.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涉及市、区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代理行使所有权市、区县政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水利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市、区县办理机构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
国家批准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重要河流的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
3.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湿地自然资源涉及市、区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代理行使所有权市、区县政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市、区县办理机构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4.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涉及市、区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代理行使所有权市、区县政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市、区县办理机构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政府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对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5.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森林自然资源涉及市、区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代理行使所有权市、区县政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已登记发证的国有林区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对辖区内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登记机构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三)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
按照全国统一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及标准,依托浙江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数据,建设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市、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同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发挥确权登记的综合效益,更好地为自然资源的有效监管和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提供支撑。
(四)做好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
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过程中,发现存在权属争议的,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调处,妥善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可以划定争议区。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机制,各区县政府要同步建立相应机构。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基层力量,积极、稳妥做好自然资源争议调处工作。
四、实施步骤
依据《浙江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要求和上级下发的自然资源登记清单,从2020年起至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重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覆盖的工作目标,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自然资源生态价值的实现路径,开展多元化的使用权、抵押权登记。
(一)2020年
1.配合自然资源部和省政府做好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太湖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2.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湖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根据工作方案全面启动并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按计划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指导、监督各区县政府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3.各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2020年7月30日前编制本辖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区县政府印发实施。安吉县要积极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省级试点工作,完成不少于4个自然生态空间或单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其余各区县分别完成不少于1个自然生态空间或单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详见附件2)。
4.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正式出台前,市、区县两级登记机构做好地籍调查等登簿前工作。在自然资源部正式发布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资源清单后,及时调整登记内容,由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登簿。
(二)2021—2023年
1.配合自然资源部和省政府完成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2.根据上级下发的自然资源登记清单,进一步完善全市重要自然资源登记清单和工作计划。市、区县政府要按照自然资源登记清单内容,结合自然保护地优化整合、水域调查等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分年度制定实施方案。每年选择一批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到2021年底前,市、区县政府要完成上级下达的自然资源登记清单工作任务的50%以上;到2022年底前,市、区县政府要完成上级下达的自然资源登记清单工作任务的80%以上;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在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同时,市、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完成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
(三)2023年以后
2023年以后,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及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和统筹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上下联动、协同配合,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协助提供本单位工作职责范围内相关数据资料,共同做好实施工作。市级登记机构具体负责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由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承担办理。各区县政府作为本辖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按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各项工作,并积极配合、支持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做好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确保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资金保障。市、区县要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切实保障落实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确权登记和数据库建设的资金,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落实专业技术力量,确保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顺利推进。
(三)严格工作考核。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是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的一项自然资源管理基础性工作,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强化推进。各区县工作推进及完成情况将纳入市对区县年度工作考核。
(四)加强宣传发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微博等媒体和手段,全面、及时、准确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积极营造全社会主动参与、通力配合、全力支持的良好氛围。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提升自然资源登记队伍技能与水平,提高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质量。
附件:1.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湖州市2020年度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清单
附件1
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杨六顺
副组长:龚 丁(市政府)
王晓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 员:李红英(市发展改革委)
罗广平(市民政局)
孙倩如(市财政局)
徐建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郑云华(市生态环境局)
吴继国(市水利局)
陆 杰(市农业农村局)
费屹巍(吴兴区政府)
王剑峰(南浔区政府)
陈亦平(德清县政府)
王伟新(长兴县政府)
陈小龙(安吉县政府)
毕勤峰(南太湖新区管委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徐建洪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湖州市2020年度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清单
序号 | 区县 | 自然资源名称 | 资源类型 | 完成时限 |
1 | 吴兴区 | 浙江吴兴移沿山 省级湿地公园 | 湿地公园 | 2020年12底前 |
2 | 南浔区 | 浙江南浔千金 省级湿地公园 | 湿地公园 | 2020年12底前 |
3 | 德清县 | 德清下渚湖 国家湿地公园 | 湿地公园 | 2020年12底前 |
4 | 安吉县 | 浙江安吉小鲵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自然保护区 | 2020年12底前 |
5 | 凤凰水库 | 水 流 | 2020年12底前 | |
6 | 龙山林场 | 湿地公园 | 2020年12底前 | |
7 | 灵峰寺林场 | 国有林场 | 2020年12底前 |
注:除上述区县主动申报的自然资源外,各区县可结合实际情况先行开展辖区内其他重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