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一般情况下可被认定为工伤,那么若在病假期间,因前往单位指定医院就医途中发生意外又该如何认定呢?近日,南浔法院就宣判了这样一起案件。
邵某是湖州市长兴县某公司职工,因腰椎、颈椎病向公司请病假。公司规定职工连续病休两周以上需提供就医诊断证明,并指定湖州某医院为定点医院。
2018年8月20日起,邵某定期赴该定点医院就医并将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交于公司。2018年12月1日,尚在病假期间的邵某骑电瓶车前往该医院就医,途中不慎摔伤(未报警处理),经长兴某医院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
2019年5月,邵某向长兴县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认为邵某是在病假期间自行外出途中摔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邵某不服,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经审查认定邵某系在病休在家期间前往湖州某医院就医途中摔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维持了当地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邵某不服行政复议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邵某认为自己病假期间去往公司指定医院就医受伤的情形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规定情形,应认定为工伤,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南浔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主要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其中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从中可知,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重要因素。
本案中,邵某系在病假期间前往公司指定医院就医途中受伤,其受伤时既不在工作时间,也不是工作原因,人社部门据此作出不予认定或不予视同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县政府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邵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邵某、公司、人社部门、县政府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