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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未过户,拆迁补偿款能要回吗
发布时间:2020-08-25 09:29 信息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 字体:【

  “我和前夫离婚的时候写清楚了小房子归我,但是一直没办过户手续,现在房子要拆迁了,这笔拆迁补偿款我能要回来吗?”市民孙女士日前致电党报热线说。

  据了解,孙女士原先和前夫共同拥有一套大户型房屋,2016年双方协议离婚时,其前夫朱先生提出该房屋归自己所有,而他名下的一套小户型房屋归孙女士所有。对此,双方都表示同意,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但之后由于各种原因,这套小户型房屋一直未过户。去年,该房屋经相关部门认定属于危旧房,要拆除并且给予户主朱先生一笔拆迁补偿款。“现在,我能拿回这笔钱吗?”孙女士说。

  带着孙女士的疑问,记者咨询了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琛。“离婚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双方也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离婚协议内容也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离婚协议应属有效。”陈琛说。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另外,《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孙女士如果与朱先生协商不成,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对于财产分割内容向法院提起诉讼。

  陈律师还说,虽然离婚协议对房产进行了分割,但离婚协议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不能作为导致物权设立、变更、消灭的原因。本案中,朱先生和孙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仅产生债权效力,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孙女士需要朱先生配合其进行房屋的过户登记后才能发生物权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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