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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万元彩礼还能要回吗
发布时间:2020-08-26 09:50 字体:【

订婚给付彩礼 之后尚未成婚

8万元彩礼还能要回吗


  婚前给付彩礼是中国的一项传统风俗习惯,随着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彩礼的数额也在增加,随之而来会引发一些矛盾。

  湖州市民小孙正是适婚年龄,在一次相亲活动上与同样住在湖州的小芳相识,二人十分聊得来,确定了恋爱关系,于2017年1月3日订婚。

  当日,小孙给了小芳家彩礼人民币8万元及“三金”(包括金项链一条、金手链一条和金手镯一对)。

  此后,两人一直同居,但尚未办理婚姻登记。一开始日子过得有滋有味,可是时间长了很多问题也就浮出水面。

  今年7月份左右,小孙和小芳因种种问题分手了。此后,小孙向小芳要求返还彩礼及“三金”,遭到了小芳父母的拒绝,小芳父母声称当初小孙是自愿给他们的。

  小孙刚刚毕业不久,手里的积蓄也不多,于是,联系到了本报“法律帮帮团”栏目询问律师,该如何要回自己的钱。

  律师解读:

  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

  沈杰律师

  其实小孙的情形在生活中是常见的,婚前给付财物(即俗称彩礼)的行为在学术上一般称为附条件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一方给予对方财物,一般数额较大。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或条件消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在农村特别是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来说,结婚给付财物的现象比较普遍,通常是因旧俗所累,并非真正的自愿。当两人因种种原因不能成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予以返还,法院一般都会支持,这也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和民间的风俗习惯。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另外,鉴于彩礼的接受人并非仅限于小芳,还包括小芳的父母,那么小孙可以把他们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故而,小孙可以向法院起诉小芳及其父母,要求返还彩礼。不过呢,上述司法解释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像小孙这样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来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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