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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发出全市首份预罚款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9-01 13:12 字体:【

提高执行效率 节约司法资源

吴兴发出全市首份预罚款决定书

       

   “现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相应义务,若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近日,吴兴法院在执行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对在指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和拒不申报财产的周某,发出了《预罚款决定书》,促使被执行人在预罚款指定期限届满前主动履行付款义务。据悉,这是全市法院系统发布的首份预罚款决定书。

  该案系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周某应支付陈某租金和占有使用费16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周某名下有不动产可供执行,责令其自动腾空,但周某拒不履行。经评估,该标的物价值较大,鉴于强制司法处置不符合比例原则,吴兴法院在多次协调自动履行未果的情况下,率先引入预罚款制度,提前对被执行人发出“处罚警告”。

  预罚款、预拘留是指在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罚款、拘留情形,人民法院预先向其送达《预罚款决定书》《预拘留决定书》,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措施。今年8月,吴兴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出台全市法院首个《在执行程序中采取预罚款、预拘留措施的实施办法(试行)》,以加大执行力度,督促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及时履行义务。

  “以往法院采取拘留、罚款措施都是立即实施的,比较刚性,采取预罚款、预拘留既体现了司法严肃性、执行威慑力,也体现法治教育为先、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能够有效提高执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推动形成‘自动履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良好执行环境。”吴兴法院执行局局长李辉说,同时《预罚款决定书》也会根据被罚款人的实际履行情况转化为正式的《罚款决定书》。此外,《办法》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尽量减少对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权益的影响,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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