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把家里的一辆旧车转让了,卖了不久后对方就发生了交通事故。虽然车辆已转让,且支付了转让款,但车辆登记仍在我丈夫名下,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各方对如何赔偿损失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想了解下到底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因车辆转让遇到了烦心事的市民杨女士日前致电党报热线咨询。
记者了解到,实践中,在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赠与、以物抵债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使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因节省过户费用、嫌过户手续麻烦等各种原因可能出现买受人或者受赠人没有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过户的情况,结果导致机动车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在现实中大量存在。由于此时《机动车行驶证》和交警部门的车籍档案上显示的机动车所有人还是原车主,一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原车主往往会被交警部门第一时间“找去问话”,还有可能被受害人起诉要求与肇事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罗佳丽给出的解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方式转让并实际完成了车辆交付,但并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超出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之外的赔偿责任,应由受让人承担。“机动车系动产,其公示手段以占有和交付为标志,杨女士丈夫虽然曾经是小车的所有人,但在本次事故之前已经转让给了别人,受让人已经实际运行支配且享受小车运行利益,事故发生时,也由他实际驾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也应按照保险法与保险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她说。
罗佳丽告诉记者,转让时有两种例外情况不能用以上办法解释。一种是转让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无论转让人和受让人是否明知该机动车是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转让人和受让人都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一种情况是转让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的,受让人和转让人都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罗佳丽还提醒:为更好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拼装车、符合报废年限的机动车,请车辆使用人、所有人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申报报废,切勿赠与、转让或自行抛弃。拼装车、符合报废年限的机动车属于禁止行驶的机动车,不能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损害后果程度,侵权人除自行承担高额赔偿费用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