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未与配送平台签订劳动合同的外卖小哥,在送货途中造成交通事故时,该配送平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近日,吴兴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去年底,受雇于某配送平台的外卖小哥小王在接到某配送公司订单后,像往常一样急匆匆出门送货,途中了撞上横穿马路的行人老王。 交警到场后,认定小王驾驶电动车车速过快,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确保安全,负事故主要责任;而老王则因违反规定横穿道路,负次要责任。老王受伤送医后,共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并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随着各方协商赔偿问题进入僵局,老王一气之下将小王、某配送平台公司、某保险公司起诉到吴兴法院,索赔16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小王在该配送平台公司完成注册后,即可为该配送平台提供送餐服务,是该平台配送员。小王完成配送订单指定的配送任务后,由平台支付相应报酬。注册当天,该配送平台公司为小王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个人责任保险,第三者人身伤亡保险限额为10万元。保险说明中明确承保配送员在配送过程中因过失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每次事故赔付比例为80%,故某保险公司依法负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付老王损失的义务。但因为小王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亦具有重大过失,该配送平台公司与小王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老王7万余元,而该配送平台公司和小王在保险赔偿外,仍需连带赔偿老王2万余元。
那么配送平台公司的这笔赔偿到底冤不冤呢?
据该案承办法官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小王虽没有与该配送平台公司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但其对外是以平台网上订餐配送名义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在提供配送服务时受平台管理制度的约束,且报酬由平台发放,所以无论小王是否与该公司签订合同,在其接受配送任务后均与该配送平台公司之间建立了雇佣关系,小王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作为雇主的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法官还说,在实践中,因外卖骑手与配送平台之间用工模式不同,各方需要承担责任的方式也有所不同。但仍需提醒广大外卖骑手,骑行送餐时应遵守交规谨慎行驶,对他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同时各配送平台也应规范用工,加强对骑手的管理培训及安全知识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