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姚是德清人,毕业后,她在织里从事童装设计的工作。由于家住的较远,买的新房也没装修好,小姚就想在公司附近租房居住。
通过朋友介绍,小姚认识了李阿姨,她恰巧在小姚公司附近有套闲置的房子准备出租。
很快,小姚和李阿姨就签订了租房合同。租住的近两年时间里,小姚和李阿姨相处十分融洽。
今年11月,双方的租房合同即将到期,恰巧小姚的新房也装修完毕,很快就可以搬去居住了。因此,小姚提前告知李阿姨,等租约到期后自己就不再续租了。但自此以后,小姚在租房住的非常不开心,因为李阿姨频频带人用备用钥匙开门进入房屋,带其他租客来看房。
“小姚你在家呀,我带他们来看看房子不打扰你吧。”第一次来时,小姚在家睡觉,看着突然出现了这么多人,可把她吓坏了,但李阿姨平日里对她不错,因此她也不便多说。
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李阿姨时不时带人来看房,小姚对此不堪其扰,也对这件事提出不满。
“我得快点找到新租客,你不让我带租客来可得算你违约啊。”面对李阿姨所说的违约,小姚有些不理解,特意翻看租房合同,并未有过这项约定。
为此,小姚找到本报“法律帮帮团”栏目向律师求助,咨询在这种情况下,租客有义务配合房东的这种行为吗?什么情况算违约?
律师解读:
浙江南林律师事务所
唐欢律师
对于小姚遇到的问题,是否违约主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和协商约定来看。
在本案中,房东李阿姨和租客小姚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关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应该都有明确约定,如果构成违约,就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而违约责任的承担前提是必须存在违反合同相关约定的行为或者情形。要求合同相对方承担相应的损失也需证明相对方具有过错,具有侵权行为或者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其产生了实际损失。
如果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那租客是否有义务配合房东带人来看房呢?
在租赁期内,小姚支付租金就享有对房屋居住、使用之自由,即使李阿姨有房屋的所有权,也无法强硬要求小姚允许其进入或者带他人进入房屋。如无合同明确约定,一般而言,即使租期临近届满,小姚明确不再续租,也不负有配合李阿姨重新寻找新租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