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卢今年70岁,退休后由于孩子们不在身边,他就想着给自己找点事做。考虑再三,老卢决定和邻居一起学习理财,几年下来,也赚了不少钱。
去年,老卢买了某公司的一款理财产品,投入了不少钱。原本今年10月份这款理财产品到期,算上利息,老卢能拿到不少钱,但这笔钱到现在一直没有按时兑付。这些日子,老卢为了这件事急坏了,多次找到这家公司的负责人。
“卢叔叔,您放心,我们账户上这段时间资金流比较紧张,但绝对没问题。如果您同意让我们延期一年支付本息,那么公司可以提供一套房产作为抵押。”公司负责人小李告诉老卢。
老卢一想,觉得这个方案也不错,毕竟如果他们公司有一套房子可以提供给自己作为抵押,相当于自己是多了一份保障,于是老卢决定接受这个方案。
之后,老卢问小李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没想到小李却说,“叔叔,不用办什么手续的,我们只要签一个合同,那么公司的房产就抵押给您了。”
虽然老卢对于抵押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不熟悉,但是觉得小李说的做法有些过于简单。为此,老卢找到本报“法律帮帮团”栏目向律师求助,咨询在这种情况下,小李提出的房产抵押合理吗?
律师解读:
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
林淡秋
首先,对于老卢遇到的问题,《民法典》中对于抵押有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意思就是说,在抵押有效的情况下,如果以后抵押的财产被拍卖、变卖或是折价,那么像老卢这样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优先于没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受偿。
那么怎样才能取得抵押权呢?
根据物权公示公信的原则,对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设立抵押,一定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从抵押登记之日起发生效力,没有登记就没有抵押权。
因此,像老卢遇到的情况,只签订合同是不能设立抵押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