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废止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湖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7〕5号)
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保障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40号)
三、《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89号)
四、《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湖政办发〔2013〕41号)
五、《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135号)
六、《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6〕47号)
七、《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二手车市场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8〕52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