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阿姨家住德清,近日,她正忙着为女儿瑶瑶准备婚礼事宜,但有个问题一直困扰着她。
瑶瑶今年26岁,大学毕业已有两年。毕业后,瑶瑶留在了杭州工作,也因公司业务关系认识了男友小张,两人的关系逐渐稳定,准备结婚。因为小张家境一般,两人又刚开启职业生涯,现在只能在杭州租房居住。
施阿姨夫妇想着女儿他们婚后买房还需要两人共同负担房贷,由于杭州房价较高,预计婚后的生活会过得比较拮据。所以为了让女儿婚后生活得舒适点,他们就准备以瑶瑶的名义给她买一辆小轿车作陪嫁之用,以方便女儿的日常工作生活。
但问题也来了,这辆陪嫁的小轿车在瑶瑶和小张婚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此,施阿姨找到本报“法律帮帮团”栏目向律师求助,咨询在这种情况下,陪嫁车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读:
浙江南林律师事务所
唐欢律师
对于施阿姨的担忧,《民法典》中对此有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1063条中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在本案中瑶瑶陪嫁的小轿车是施女士夫妇出资以瑶瑶的名义进行购买的,仅是对瑶瑶个人的赠与,应该属于瑶瑶的婚前个人财产。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1条也有相关规定,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除非施女士夫妇明确表示,这辆车是对瑶瑶和小张两人的共同赠与,否则这辆车的所有权归属不会随着瑶瑶婚姻状况的变化而发生改变。
不止是施女士遇到的这种问题,现在这类问题也常常发生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父母出于对自己子女的关爱,会为他们购买汽车、房子等大宗商品。
如果夫妻两人关系良好,就不会有问题产生。但如果夫妻两人日后感情不和,因各种矛盾导致离婚,那么这些汽车、房子就会成为夫妻两人争夺的主要标的。一般来说,法院会要求当事人提供其父母作出过意思表示的证据,否则未必会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最后,在此也提醒广大父母,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为子女购买这类大宗商品作为嫁妆等便捷婚姻生活之用,只要是父母单纯希望把该财产赠予子女个人所有的,都应该在出资购买时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同时对子女的对象有明示的告知,留存好相关的证据,避免日后因子女出现离婚等问题导致不必要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