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E95417299-1/2022-00378 | 发文时间: | 2022-03-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人民政府 |
为积极有序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进一步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市政府出台了《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主要污染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就政策意见解读如下:
一、基本概念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行为。排污权交易,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前提下,排污单位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权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
排污权反映的是占用环境资源的价值,体现“谁占有,谁付费”的原则。根据排污单位允许最大排放量进行征收,征收环节在前端,是对排污行为的前置约束。
二、出台背景
我市作为全省第一批排污权试点,自2008年试点以来,已实施两轮有偿使用和交易,全市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期限于2021年12月底到期。为持续有序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等规定,对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出台《实施意见》。该政策将为推进绿色低碳共富综合改革,完善生态资源权益交易机制,优化生态环境资源配置,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提供有力保障。
三、主要内容
1、排污权主体和时限。
第一类:已有偿取得排污权的现有排污单位。2022年1月1日前已有偿取得排污权的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此后每5年核定一次。排污权有效期满后,排污权指标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核定,排污权指标核定后应及时缴清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第二类:未有偿取得排污权的现有排污单位。2022年1月1日前未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首次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应进行总量核定,以交易形式获得排污权。政府储备量出让交易获得的排污权从交易成功之日起有效期5年,通过二级市场出让交易获得的排污权从交易成功之日起至受让排污权有效期;有效期满后实施有偿使用。
第三类:新建和新增排污量的扩建、改建项目排污单位。排污权指标按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核定,排污权指标核定后通过浙江省排污权交易网,以交易形式获得排污权。政府储备量出让交易获得的排污权从交易成功之日起有效期5年,通过二级市场出让交易获得的排污权从交易成功之日起至受让排污权有效期;有效期满后实施有偿使用。
2、排污权指标和价格。
排污权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五项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原则上每5年公布一次。国家、省、市列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其他污染物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3、富余、闲置排污权回购、处置
富余、闲置排污权回购、处置等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排污权闲置期超过三年的,其闲置的排污权指标由政府或有关部门回购。
四、组织实施
1、部门职责。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业务指导、信息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核算和评估,具体办理排污权核定、储备、回购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部门提出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安排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税务部门负责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管工作。
2、区县分工。市、区、跨区县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或委托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县辖区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由各县负责。
五、解读机关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主要污染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实施意见》 解读机关:湖州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2666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