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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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2 18:52 信息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 字体:【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1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湖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和湖州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坚定不移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之路,坚决扛起勇当绿色低碳发展探路者的使命担当,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民为本、实事求是、创新实干,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现代政府,加快高质量赶超发展,奋力建设绿色低碳共富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州。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坚持政务公开、秉公用权,坚持廉洁廉政、风清气正。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协助市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市长离湖期间,受市长委托,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六条  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市长报告。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分管工作的,要同其商量决定。

  第七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事务,协助市长处理有关方面工作。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实行党委(党组)全面领导和主任、局长负责制。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维护团结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围绕高质量发展,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着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打造“整体智治、唯实惟先”的现代政府。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十条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安排,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目标,多措并举,精准施策,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行政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二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健全完善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不断提升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着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

  第十三条  健全完善公共政策,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面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幼有善育、学有优教、劳有厚得、病有良医、老有颐养、住有宜居、弱有众扶上取得更大进展。

第十四条  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持续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实施绿色低碳共富综合改革,持续擦亮“在湖州看见美丽中国”城市品牌。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带头弘扬宪法精神,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第十六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或拟发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十七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承办。

  市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须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进行合宪性、合法性审查。

  第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或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宪性、合法性审查,并经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未经合宪性、合法性审查及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实施。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十九条  实行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部门及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规章向国务院、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相关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共同承办。

第二十条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章  实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依法民主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加强重大决策实施的跟踪评估,发挥专家、智库、法律顾问等作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提高决策法治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由部门集体讨论,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区县、乡镇(街道)的,应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容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还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深入调研、集体讨论并充分论证、未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或者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提交市政府。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过程中,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需要,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作出的事关湖州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出台前依法向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将重大决策写入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以及计划、预算等报告,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做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度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依托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网等平台,推行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和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建设公开平台、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公开实效,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以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载体,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答复相关申请。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九条  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各方面监督作用,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

  第三十条  市政府要认真落实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各项决议决定,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积极支持市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拓展协商内容、丰富协商形式、规范协商程序、提高协商成效,主动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统计、审计等专门监督,主动接受巡视巡察。对监督和巡视巡察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

  第三十二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强化政府层级监督。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舆论监督,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网上舆论。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百姓合理诉求;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深入基层下访约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工作责任体系和激励考评机制,落实重点工作清单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事项和重点工作的督促检查,严格行政问责,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学习会制度。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决定市政府规章;

  (五)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安排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市政府规章和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和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安排市政府近期重点工作。

  第四十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或者受委托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或市委、市政府领导所作批示、指示;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属于市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四)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学习会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安排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市政府学习会的主要内容是学习政治、经济、科技、法律、社会管理等知识。一般采取“党组学习一刻钟”、专题学习等形式。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提请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和市政府学习会的内容,由市政府办公室协调提出,报市长或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学习会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主持召开的其他各类会议,须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不能参加或列席市长主持召开的各类会议,须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请假并报告市长;不能参加或列席市政府其他领导召开的各类会议,须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请假并报告市政府相关领导。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到会,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会。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属重大问题或综合内容的,由市长签发;属市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内容的,由分管领导签发。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严格审批。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能不开的坚决不开,能合并开的合并召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能由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不邀请区县政府领导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七条  各区县、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规定。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不同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未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下级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报送公文。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必须报送市政府领导的绝密事项和少数特别紧急的涉外事项及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以部门和单位名义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四十八条  各区县、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按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转请市政府其他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和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发或签署。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由市长签发。内容涉及多个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分管工作的,经相关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审签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分管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审签,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属重大问题或综合内容的,由市长签发。

第五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办文程序,提高办文效率。从严控制发文数量、规格和文件字数,完善发文立项审批制度,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从严控制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的发文。能以部门或部门联合名义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或转发。

 

第十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要着力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强化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按规定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置。坚决防止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交通等方面的待遇规定,严格控制差旅费、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规范公务接待。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定不移做“两个确立”忠诚拥护者、“两个维护”示范引领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敢于担当,勇于负责,勤勉实干,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共打“一张牌”、全市“一盘棋”,坚决反对分散主义、本位主义、好人主义。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把深度学习作为终身本领,把团队学习作为看家本领,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带头密切联系群众,带头解决问题。注重调研实效,防止调研工作走形式、走过场,到基层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不搞层层多人陪同。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按规定报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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