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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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等3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5 18:47 信息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 字体:【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湖州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湖州市处置水利工程险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8日

 


湖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委员会

2.4 应急处置机构

2.5 区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3 分级标准

3.1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3.2 重大动物疫情(Ⅱ级)

3.3 较大动物疫情(Ⅲ级)

3.4 一般动物疫情(Ⅳ级)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4.2 预警

4.3 报告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响应原则

5.2 应急响应

5.3 安全防护

5.4 响应终止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6.2 奖励与责任追究

6.3 灾害补偿

6.4 抚恤和补助

6.5 恢复生产

6.6 社会救助

7 应急保障

7.1 交通与通信保障

7.2 资源与装备保障

7.3 培训和演练

7.4 宣传教育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管理与更新

8.3 解释部门

8.4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公众健康和我市畜牧业以及相关产业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湖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突发或传入,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以及相关产业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有关部门互相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响应,高效运转。各级政府及农业农村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政府迅速作出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因素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一切资源,实行群防群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重大动物疫情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管理机构、专家委员会、应急处置机构等组成。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 市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湖州海关、市邮政管理局、市城市集团、市消防救援支队等。

2.1.2 市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指示;组织部署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工作;统一指挥、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负责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进行监督指导等。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媒体宣传管理,关注重大动物疫情舆情动态,加强舆论调控;按规定组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情况的新闻报道;科学引导舆论,宣传动物疫病防控知识。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防疫基础设施重大项目规划编制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疫点疫区封锁、强制扑杀以及公路临时动物检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做好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有关案件侦办,严厉打击造成疫情传播及恶意传播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

(4)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并相应安排资金保障疫病监测、强制免疫、无害化处理、应急物资储备等疫病防控工作开展,加强预算执行监管。

(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加强野外巡查巡护,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采样送检和监测评估工作。

(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运输单位依法承运动物及动物产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动物防疫检疫监督临时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优先保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疫物资的公路运输。

(7)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管理;负责指导全市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制定防治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技术培训、疫情监测,分析疫情发展态势,提出实施封锁和解除封锁建议,组织开展对扑疫和补偿等费用及疫情损失的评估等;做好消毒药、口罩、防护服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

(8)市商务局:负责做好市场监测和市场储备猪肉产品的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保障市场供给。

(9)市卫生健康委:协同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配合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责做好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做好人畜共患病知识宣传、解疑释惑和诊治。

(10)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单位的依法登记,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做好食用动物产品加工、市场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食用动物产品安全主体责任,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11)市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市场以外无证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

(12)湖州海关:负责对辖区进出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物疫区的运输工具的检疫查验,做好入境口岸、进口货物及集装箱存放等区域的动物疫情监测工作,依法打击走私违法行为,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

(13)市邮政管理局:负责督促寄递企业在收寄邮件快件时,根据市指挥部的调度管控要求,落实检疫证书查验、涉疫动物及动物产品堵截、信息报告工作。

(14)市城市集团: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的运维,加强重大动物疫情病死畜禽转运体系建设,组建应急队伍,确保病死畜禽及时转运、处置到位。

(15)市消防救援支队:承担指定任务区域范围内相关疫病动物的扑杀,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隔离、销毁、消毒、防疫等工作,将疫情损失和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本预案未明确职责的其他部门和单位要服从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市指挥部的日常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3 专家委员会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建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由兽医官员以及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风险评估等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疫情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并提出意见建议。

2.4 应急处置机构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机构由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海关、消防、城市集团等应急处置力量组成,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置行动。

2.5 区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区县政府参照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机构的组成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成立区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明确工作职责,统一组织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

3 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涉及范围等因素,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3.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Ⅰ级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发生或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
   (2)非洲猪瘟在21日内,本省及多数省份发生疫情;
  (3)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及周边有5个省(含本省,下同)或2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Ⅱ级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市(地)或者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
  (2)非洲猪瘟在21日内,本省及全国9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
  (3)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的相邻区域或5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
  (4)农业农村部或者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Ⅲ级较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市的2个以上5个以下区县发生疫情;
  (2)非洲猪瘟在21日内,本省及全国4个以上9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
  (3)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市的2个以上区县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4)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Ⅳ级一般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口蹄疫、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在1个区县发生疫情;
  (2)其他一类动物疫病、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区县的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动物疫情。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1.监测体系。市农业农村负责全市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的监测,其他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负责本系统、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的动态巡查监测。动物疫情监测信息由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规定上报市农业农村

2.监测内容。曾发生疫情地区的疫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养殖动物的疫病和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自然疫源性动物疫病或野生动物疫病监测;疫情测报点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等。涉及人畜共患病疫情的监测情况及时通报生健康部门。

3.监测方式。采取定期组织技术监测与日常动态巡查观测相结合的方式。

4.2 预警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按国家有关动物疫情信息管理规定,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发出特别严重、严重预警时,要对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4.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涉及陆生野生动物的可疑疫情时必须同时向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告)。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分析和临床诊断,必要时可请省级或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立即报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并在2小时内将疫情报告逐级报至省农业农村部门,市农业农村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市政府和省农业农村部门。属人畜共患病的,同时告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初步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能确诊的,必须派专人送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确诊。

4.3.3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的种类、品种、动物来源、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实验室检测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初步调查情况(属输入性疫情的要报告调入时间、调出地、调出时间、检疫证、检疫员、运输线路等)、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联系方式、其他需报告的事项等。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病时,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及时提升预警级别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消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及时、主动、有效地控制疫情传播。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立即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2 应急响应

5.2.1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重大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和重大动物疫情(Ⅱ级)应急响应机制启动后,由上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市、区县政府按职责规定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5.2.2 较大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动物疫情后,市农业农村组织专家委员会评估并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市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

5.2.3 一般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动物疫情后,区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估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由区县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区县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5.2.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措施

(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按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3)依法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进出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4)按规程扑杀染疫和相关动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疫点、疫区环境进行清洁和消毒;
  (6)暂时关闭疫区畜禽交易市场,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根据疫情需要,暂时关闭相关屠宰场;

(7)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市场等各个环节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扩散;
  (8)开展疫情溯源与追踪等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根据疫情需要,追踪、销毁相关动物产品;
  (9)开展与疫情相关的野生动物、人间疫情调查;
  (10)宣传引导群众提高动物疫情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2.5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发生动物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市场等各个环节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加强相关动物疫病的报告工作,必要时实施日报或零报告制度;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决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铁路等部门密切配合,对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流通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积极落实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检疫监督工作。

5.3 安全防护

5.3.1 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严重威胁人体健康的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必须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确保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

5.3.2 疫区人员的安全防护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对职业人员和密切接触人员的疫情监测,指定专门医院对病人实行救治等。

5.4 响应终止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内无新的病例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方可宣布终止。

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由农业农村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2.重大动物疫情(Ⅱ级)由省农业农村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由市农业农村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省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由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市农业农村局和省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和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根据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应当上报本级政府,并抄报省农业农村厅。

6.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对在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行动中作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对工作失职、渎职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并追究相应责任。

6.3 补偿

按照各类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6.4 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各级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5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的应急性措施。根据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6 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7 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应积极协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7.1 交通与通信保障

县级以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应具备机动指挥、数字化监管和监测能力,配备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信工具的扑疫指挥车、疫情监测车,并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保障。

7.2 资源与装备保障

7.2.1 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要建立扑疫工作预备队,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

7.2.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优先安排重大动物防疫应急物资的调运,疫情监测车、扑疫指挥车纳入特种车辆管理。

7.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卫生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工作,确保卫生健康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同时到达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同时进行疫情处置。

7.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7.2.5 物资保障

各级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7.2.6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7.3 培训和演练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的配合下,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市、区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每2—3年组织一次演练,提高预备队伍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7.4 宣传教育

各单位、各部门要借助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图片展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动物防疫知识,指导群众科学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充分发挥科协等社会团体和农村中小学在宣传、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方面的作用。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超常年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要定期评审。随着国家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以及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11号)同时废止。



湖州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市指挥部职责

2.3 成员单位职责

2.4 技术咨询机构

3 灾害分级

3.1 Ⅰ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3.2 Ⅱ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3.3 Ⅲ级(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4 预警和预防机制

4.1 监测与报告

4.2 灾害诊断

4.3 风险评估

4.4 预警预报

4.5 预防控制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5.2 Ⅰ级应急响应

5.3 Ⅱ级应急响应

5.4 Ⅲ级应急响应

5.5 农作物病虫害应急处置程序

5.6 检疫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程序

5.7 应急响应终止

6 保障措施

6.1 组织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人力保障

6.6 宣传演练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理

7.2 社会救助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管理与更新

9.2 解释部门

9.3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农作物生物灾害是指在较大的地理区域内能够暴发流行,对农作物生产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害生物灾害。为有效预防、控制农作物生物灾害危害,提高农业生物灾害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助推乡村振兴,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和《湖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一类、二类农作物病虫害的大面积暴发和流行,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暴发和流行,其他可能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农作物有害生物的暴发和流行,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及应急处置行动。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立足预防,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做到抓早抓实,争取主动,防患于未然,把灾害控制在萌芽状态。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以属地管理为主,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按照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团结协作,共同处置。

(3)快速反应,果断处置。一旦发生重大农业生物灾害,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迅速反应,果断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业生产损失,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规范有序,提高效率。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规范工作程序,统筹考虑各种因素,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政府建立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邮政管理局、湖州海关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具体负责市指挥部的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各区县建立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负责制定本辖区的应急防治预案,并报省、市防治指挥部备案。

2.2 市指挥部职责

(1)负责启动本预案,组织力量对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进行应急处置。

(2)向市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报告有关农作物生物灾害事件和应急处置情况。

(3)负责对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制订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行动方案、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在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行动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新闻媒体采访等有关事宜。

(6)对农作物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处置行动进行评估和总结,完善本预案。

 2.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订农作物生物灾害预警、预防、控制和处置的技术方案;组织并检查、督导农作物生物灾害封锁、扑灭和预防控制的实施;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植物检疫疫情实施封锁和解除封锁等建议;按规定确认植物检疫疫情,并向市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报告,经授权后发布植物检疫疫情信息;提出灾害应急控制措施的建议;组织对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控、补偿等费用和灾情损失的评估;做好植物检疫执法工作; 做好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应急储备和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防范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宣传报道口径,正面引导舆论;组织协调农作物生物灾害及应急处置情况的新闻报道;协助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控知识宣传。

(3)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和预案演练;参与农作物生物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和灾情信息发布。

(4)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控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协调调度。

(5)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参与消除农作物生物灾害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6)市科技局:负责立项并组织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控技术攻关。

(7)市公安局:负责做好社会治安的维护,协助做好公路检疫检查。

(8)市民政局:负责对因农作物生物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做好应急处置人员因公伤亡的怃恤工作。

(9)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包括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物资储备等,协调监督应急处置经费的使用。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应急防治物资的运输保障,协助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等工作。

(11)市供销社: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防治物资的储备、供应及调剂等工作。

(12)市气象局:负责做好天气趋势的预报,协助做好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防治及未来发展趋势的分析。

(13)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疫区内的卫生防护、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

(14)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负责生产领域农资产品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的假冒、伪劣农资产品。

(1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林地、已征未用空置土地、储备土地等专属管理区的疫情防控工作。

(16)市邮政管理局:负责督促快递企业在收寄邮件快件时,落实检疫证书查验、涉疫动植物堵截、信息报告工作。

(17)湖州海关:负责出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的口岸检疫工作,防止疫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和提供国外重大植物疫情信息,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2.4 技术咨询机构

市指挥部设立农作物生物灾害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专家委员会),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建,成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风险评估,确定风险评估意见,提出应急响应启动或终止建议,参与指导应急处置和舆情引导工作。

3 灾害分级

根据《浙江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和农作物生物灾害的性质、种类范围及危害程度等,将灾害分为Ⅰ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Ⅱ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Ⅲ级(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3.1 Ⅰ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1)危害农作物的生物灾害经预测发生趋势为大发生,或已经产生危害,经风险评估,成灾面积将占省内该作物播种面积的20%以上,控制难度极大的;

(2)发现从国外、省外传入我省或我省局部已发生的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经风险性分析综合评估风险极大、特别危险的;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

3.2 Ⅱ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1)危害农作物的生物灾害经预测发生趋势为大发生,或已经产生危害,经风险评估,成灾面积将占市内该作物播种面积的20%以上,控制难度大的;

(2)发现从国外、省外、市外传入我市或我市局部已发生的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经风险性分析综合评价风险大、高度危险的;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

3.3 Ⅲ级(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1)危害农作物的生物灾害经预测发生趋势为大发生,或已经产生危害,经风险评估,成灾面积将占单个区县内该作物播种面积的20%以上,控制难度较大的;

(2)市内有一定发生范围的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经风险性分析综合评价风险较大、危险较高的;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

 4 预警和预防机制

 4.1 监测与报告

 建立健全以各级植物保护、植物检疫机构为核心,覆盖全市、快速反应、高效运转的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和危险检疫性病虫监测预警网络。负责对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危险检疫性病虫及外来有害生物的监测,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紧急情况的报告和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大面积暴发流行、非本地常见植物迅速扩大,以及不明原因发生农作物大面积受害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植保植检机构报告。

有关机构在作出诊断后2小时内应将结果报告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立即报请市农业农村局,经市农业农村局确认后在6小时内上报到市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农作物生物灾害紧急情况报告,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报告包括灾害类型、发生时间与地点、发生范围、发生特点、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有效程度、报告的单位及其负责人、联系方式。

4.2 灾害诊断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负责组织农作物生物灾害诊断。

(1)国家法定检疫范围内的病虫草害,由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按有关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认。对疑似检疫性有害生物且当地植物检疫机构不能确诊的,按规定送样到省区域性植物检疫实验室检验诊断。

(2)国家法定检疫范围外的病虫草害、外来有害生物等产生的灾害,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3)对疑为国内新发生的农作物生物灾害,由市农业农村局邀请国家、省权威机构和专家会诊并确认。

4.3 风险评估

通过对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结合消长动态和气候条件,进行风险评估,预测发生的范围及程度。检疫性病虫与外来有害生物按照有关规定,结合疫情可能性、检疫检测难度、控制措施等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监测重点和控制措施。

4.4 预警预报

(1)农作物病虫害预警预报

各级植物保护(病虫测报)站,对监测的农作物病虫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预测,经风险评估有可能造成农作物生物灾害的,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为启动和终止相应级别的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提供决策依据。

(2)植物疫情预警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检疫性和外来入侵的有害生物信息进行收集、监测,结合风险评估,发出预警预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经授权的机构,统一向社会公众和媒体发布信息。

4.5 预防控制

根据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预警、预报,对有可能造成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积极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正确指导农户开展防灾减灾工作,把农作物产量损失控制在最低程度。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省防治农业动植物疫病指挥部负责启动Ⅰ级应急预案。市及事发地区县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体系,按照省防治农业动植物疫病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5.2 Ⅰ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响应

省防治农业动植物疫病指挥部负责启动Ⅰ级应急预案,并负责部署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防治工作。市及事发地区县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体系,按照省防治农业动植物疫病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5.3 Ⅱ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响应

根据各地生物灾害信息,经市专家委员会确认发生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市指挥部负责启动Ⅱ级应急预案,实施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响应行动。市指挥部负责部署灾害发生地的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统一指挥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行动,保障防治药品及物资及时到位,并将应急响应情况报市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省农业农村厅,请求在技术、物资等方面提供支持。

5.4 Ⅲ级(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响应

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由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认,经区县专家组确认发生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区县指挥部负责启动Ⅲ级应急预案,实施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响应行动。区县指挥部负责部署灾害发生地的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统一指挥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行动,并将灾害情况和应急处置响应情况逐级上报至省农业农村厅。超出区县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区县政府、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报请市政府、市农业农村局,请求在技术、物资等方面提供支持。省农业农村厅和省级有关部门视情给予必要的支援。

5.5 农作物病虫害应急处置程序

一旦发生农作物生物灾害灾情,各级政府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防治、早控制”的原则,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坚决防止灾情扩散蔓延。

(1)灾情调查

在灾区进行灾情调查,认真分析农作物苗情和生物灾害发生情况,结合生物灾害发生规律、流行学、当地地理、作物布局、气候特点等因素,确定农作物生物灾害类型。

(2)划定灾情发生区域

根据农作物灾情发生的程度和危害情况,按照防治侧重点和应对措施的不同,将发生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治区、一般防治区和监控防治区。

重点防治区:主要包括灾害重发区、菌源区和流行蔓延区;

一般防治区:生物灾害将要重发的区域;

监控防治区:可能要偏重发生的区域和偶发区。

(3)制定防治措施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工作方针,按照“科学植保、公共植保、绿色植保”的现代植保理念,推行可持续控害技术,提高治理工作成效。针对不同的生物灾害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在重点防治区主要采用化学防治为主的应急措施;

在一般防治区采取可持续控害技术和化学防治相结合的应急措施;

在防治监控区推行可持续控害技术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4)灾区防治措施的实施

在生物灾害防治的关键时期,实施以化学防治为主的应急防治措施,控制生物灾害的危害。对严重危害的田块实行重耕改种,切断病虫发生流行的传播途径;对大面积发生区开展统防统治,加强田间肥水管理,改善作物生长条件,提高作物自身抗性。

(5)非灾区采取的措施

认真做好生物灾害的田间调查,准确把握生物灾害发生动态,及时发布生物灾害信息,制定防治措施,科学指导防治,确保各项技术措施落实到位,尽可能减少生物灾害的危害损失。

5.6 检疫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程序

(1)划定疫区、保护区和疫情发生区

按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划定疫区、保护区和发生区。

(2)疫区应采取的处置措施

加强检疫,强制封锁。由市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发布封锁令,向社会公告,在出入疫区交通路口批准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对疫区采取封锁措施。

疫情铲除和控制。对确认发生疫情的植物进行彻底销毁处理。对染疫的种子、种苗和农产品及其铺垫物、田地、水源等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铺垫物等应予以销毁。

区封锁解除。疫区封锁解除和撤销按植物检疫规章规定执行

(3)保护区应采取的处置措施

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发生动态,建立反应灵敏的植物防疫监测网络。禁止到疫区调运种子、种苗和相关农产品,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蔓延。对疑似检疫性有害生物予以跟踪调查并建立档案。

(4)疫情发生区应采取的处置措施

对已确认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应立即采取封锁、控制和销毁处理。对种子、种苗及相关农产品生产基地全面实施产地检疫。对调运、销售、加工的种子种苗或植物产品开展强制性检疫,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5.7 应急响应终止

农作物生物灾害经过应急处置后灾情得到有效控制,通过市专家委员会评估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并报市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

6 保障措施

6.1 组织保障

各级政府负责建设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预防控制体系、监督管理体系,整合和充实各级力量,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2 物资保障

建立市、区县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防治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对充足的应急防治物资。储备库设立在交通便利、具有储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市、区县供销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药、化肥、种子、机具等物资储备和调配,应急处置物资储备要相对充足。

6.3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应当将预防、控制、处置、物资储备所需的各项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为应急处置提供各项保障所需经费。

6.4 技术保障

市、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农业技术部门开展农作物有害生物防治的技术研究,不断完善有害生物的综合治理技术。

6.5 人力保障

(1)设立由农业行政管理、农业推广、科研及指挥部成员等相关单位专家组成的市农作物生物灾害专家委员会。市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农作物重大灾害性有害生物名单的确定和灾情的认定,提出应急防治技术方案。

(2)建立完整的农作物生物灾害监测与应急防治技术保障体系,加强市、区县农作物生物灾害专业技术力量,乡镇要确定专人负责。

6.6 宣传演练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农作物生物灾害进行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对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防范意识。灾害信息发布由市指挥部负责进行。市、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参与农作物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行动人员进行防护知识教育,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处置能力。

7 后期处置

7.1 灾情调查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灾情调查,科学评估农作物生物灾害造成的农业减产、农产品质量和生态环境情况。受灾地政府根据实际,视情组织相关部门调查评估生物灾害发生后可能对当地旅游业、出口贸易等产生的影响。

7.2 善后处理

对于突发性农作物生物灾害造成农业减产、绝收的,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灾后生产计划,帮助受灾地区农户尽快生产自救,弥补因灾害造成的损失。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配套的应急行动方案,确保农产品市场供应和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7.3 保险理赔

相关保险机构应当在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后,及时开展灾后保险理赔工作。

7.4 社会救助

受灾地政府要建立社会救助机制,切实做好受灾人员的生活保障。

7.5 总结评估

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农作物生物灾害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灾害原因和影响因素,总结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从技术和管理角度分别提出对类似灾害的防范措施和意见建议。总结评估报告报同级指挥部和当地政府,并报送上级指挥部办公室。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对在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防控中作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对工作失职、渎职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并追究相应责任。

9 附则

9.1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县政府和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本预案,制订本地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应急行动方案。

随着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应急机构的调整,市农业农村局会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9.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9.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湖州市农业局湖州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湖农发〔2018〕108号)同时废止。

 


湖州市处置水利工程险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水利工程险情分级

2.1 特别重大险情

2.2重大险情

2.3 较大险情

2.4 一般险情

2.5 特别情况说明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市级指挥机构

3.2 市级办事机构

3.3 市级应急工作组

3.4 区县指挥机构

4 预防预警

4.1 预防

4.2 预警

5 应急处置

5.1 险情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分级响应

5.4 信息发布

5.5 响应终止

6 恢复重建

6.1 善后处置

6.2 恢复与重建

6.3 调查与评估

7 保障措施

7.1 抢险队伍保障

7.2 应急物资保障

7.3 资金保障

7.4 交通运输保障

7.5 电力通信保障

7.6 医疗卫生保障

7.7 基本生活保障

7.8 社会秩序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修订

8.2 预案演练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9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高效、科学、有序处置因自然灾害(洪水、暴雨、台风、干旱、地震等)、事故灾害(质量问题、管理问题)或其他事件(战争或恐怖袭击、人为破坏等)造成的水利工程险情,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湖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湖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在我市区域内发生的水库、山塘、堤防、水闸、泵站等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较大及以上水利工程险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首要目标,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确保重点地区和重要设施安全。

2.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水利工程险情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协同做好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实行按险情等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

4.科学决策,专业抢险。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抢险技术专家的支撑保障作用,切实加强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不断提高专业抢险救援能力。

2 水利工程险情分级

按照水利工程等级以及险情危害程度、影响力大小,将水利工程险情分为特别重大险情、重大险情、较大险情和一般险情四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险情

(1)中型及以上水库大坝出现可能导致垮坝的紧急状态;

(2)Ⅱ级及以上堤防发生可能导致堤防坍塌、决口的紧急状态;

(3)由重大险情升级而来的险情。

2.2 重大险情

  (1)小(1)型水库大坝出现可能导致垮坝的紧急状态(情况特别严重的可升级到特别重大险情处理);

(2)Ⅲ级堤防发生可能导致堤防坍塌、决口的紧急状态(情况特别严重的可升级到特别重大险情处理);

(3)大型水闸发生可能导致失稳的紧急状态。

  2.3 较大险情

  (1)小(2)型水库、重点山塘大坝出现可能导致垮坝的紧急状态;

  (2)Ⅳ级堤防发生可能导致堤防坍塌、决口的紧急状态;

  (3)中型水闸发生可能导致失稳的紧急状态;

  (4)其他可能导致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水利工程紧急状态。

2.4 一般险情

  (1)普通山塘大坝出现可能导致垮坝的紧急状态;

   (2)Ⅳ级以下堤防发生可能导致堤防坍塌、决口的紧急状态;

  (3)小型水闸发生可能导致失稳的紧急状态;

  (4)其他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水利工程紧急状态。

    2.5 特殊情况说明

根据水利工程险情发生的地理位置或影响范围,涉及跨区县行政区域管理的一般险情,升级为较大险情管理。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市级指挥机构

设立市水利工程险情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作为全市水利工程险情处置领导机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利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工作;

(2)根据水利工程险情制定应急工作方案;

(3)启动和终止本预案;

(4)组织险情、灾情信息发布和抢险救灾宣传;

(5)协调和安排驻湖部队、武警部队、专业抢险救援队、水利专家组等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灾;

(6)指挥基层政府及时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

(7)组织和指挥工程抢险后的各项善后工作;

(8)贯彻落实上级部门下达的其他任务;

(9)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气象局、市人行、市银保监局、市城市集团、市交通集团、湖州电力局、电信湖州分公司、移动湖州分公司、联通湖州分公司、铁塔湖州分公司、湖州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必要时,可增加其他市级有关单位。

3.2 市级日常管理机构

市水利工程险情处置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主任由市水利局局长担任。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各成员单位、各类水利工程抢险救援队伍和应急工作组的信息联络;

(2)组织水利工程险情分析会商;

(3)提出险情处置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

(4)传达贯彻市指挥部的决定和部署。

3.3 市级应急工作组

根据水利工程险情处置需要,市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工程抢险、医疗救护、治安维护、后勤保障、善后处置、技术专家、新闻发布等应急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由市水利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及事发地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综合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险情动态,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协调应急机构、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处置应急工作。

(2)工程抢险组

由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城市集团、市交通集团、湖州电力局、电信湖州分公司、移动湖州分公司、联通湖州分公司、铁塔湖州分公司、湖州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开展抢险救灾,实施事故处置、人员搜救、工程抢险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全力控制险情,努力把灾害带来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指导水利工程、交通道路、市政基础设施、电力设施、公共通讯设施、地质灾害等抢险救灾工作。

(3)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及事发地区县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开展健康教育、环境消杀和心理健康辅导等工作,及时做好人畜疾病的紧急免疫,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流行和食源性疾病的暴发

(4)治安维护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武警支队等单位及事发地区县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划定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实行交通管制,预防和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疏散和撤离受灾人员等。

(5)后勤保障组

由事发地区县政府牵头,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湖州电力局、电信湖州分公司、移动湖州分公司、联通湖州分公司、铁塔湖州分公司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险情处置工作需要,及时提供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6)技术专家组

由市水利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分析研究水利工程险情可能带来的影响或危害,提出处置意见;根据气象、水文、工程、周边地质监测情况分析险情发展趋势,提出进一步处置措施。

(7)新闻发布组

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及事发地区县政府,统筹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媒体的现场管理,做好事件舆论引导工作,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做好新闻应对发布和集体采访活动的组织工作;做好媒体沟通协调和组织联络工作;向上级水利工程险情处置指挥部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

(8)善后处置组

由事发地区县政府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银保监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做好受灾群众和遇难(失联)人员亲属的信息登记、食宿接待、安抚疏导等善后工作;做好遇难者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做好遇难和受灾人员的经济补偿等善后工作;做好受灾地区的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3.4 区县指挥机构

各区县分别成立区县水利工程险情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县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工作。区县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工作。

4 预防预警

4.1 预防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水利工程日常巡查、检查及安全监测,按规定定期开展水利工程安全鉴定(技术认定)工作,对可能发生险情的水利工程,要严密监测并及时报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加强水利工程险情处置预案体系建设;会同应急管理等部门及属地政府,制定群众转移安置应急方案;按规定组织开展水利工程抢险、人员转移安置等模拟演练。

4.2 预警

根据水利工程险情紧急程度、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影响范围,市指挥部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发布、电话通知、手机短信及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向影响范围内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及居民发出预警通知,告知险情可能波及范围、危害程度、影响时间、注意事项和应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一般险情预警由区县指挥部发布,较大及以上险情预警由市指挥部发布。

5 应急处置

5.1 险情报告

当我市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水利工程险情时,事发地区县指挥部必须在40分钟内(力争20分钟内)分别向市两办和市指挥部报送险情信息;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或浙政钉报告初步情况,再跟进续报具体情况。市指挥部要求核报的紧急信息,各单位、各区县指挥部必须在20分钟内电话反馈、40分钟内书面反馈。

5.2 先期处置

水利工程险情发生或可能发生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将险情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逐级上报至市指挥部,市指挥部应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5.3 分级响应

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的,根据水利工程险情等级,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级别。

5.3.1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水利工程险情时,市指挥部报请市委、市政府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开展险情处置及应急救援等工作,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加强措施:

(1)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领导、组织、协调抢险救援处置工作;听取事发地区县政府、水利工程险情处置指挥部相关抢险救援情况报告,并向省委、省政府汇报;

(2)进一步研究险情处置方案及措施,组织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排险,把控事态,防止险情升级、失控和次生灾害事故的发生;

(3)协调国家级、省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灾;

(4)慰问遇难人员家属、抢险救援牺牲人员家属和伤员等,指导做好受险情影响或波及的周边群众安全稳定工作;

(5)有序组织开展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险情处置及救援信息。

5.3.2 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水利工程险情时,市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采取以下措施:

(1)迅速组织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开展应急处置,第一时间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及时管制现场及周边交通,维护现场秩序,加强现场监测和应急防护,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最大限度减少公众生命财产损失;

(2)市指挥部根据需要派出市级有关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支援现场抢险救援、形势研判、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工作;

(3)根据应急救援需求,组织事发地相邻区县政府调拨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协调驻湖部队、武警、消防救援等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工作;

(4)及时向市政府、省水利厅报告险情有关情况,根据事态发展提请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5.3.3 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水利工程险情时,事发地区县指挥部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和发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指令,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险情、灾情及应急处置情况。市指挥部可视险情、灾情及应急处置情况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派出工作组指导处置。

5.4 信息发布

一般水利工程险情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由事发地区县指挥部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上水利工程险情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市指挥部组织开展;必要时,按照市政府或市指挥部要求,由市委宣传部统筹协调发布。

信息发布时限: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水利工程险情的信息发布,要快速反应,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1)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水利工程险情的危害程度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险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失踪)和财产损失情况、险情处置及救援进展情况、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险情发生初步原因等。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5 响应终止

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市指挥部负责终止应急响应。

6 恢复重建

6.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持。对处置水利工程险情中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及时下发救助资金和物资,市民政局要统筹做好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各项精细化管理工作;市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要组织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市银保监局应会同各保险企业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6.2 恢复与重建

恢复与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需要援助的,由事发地区县政府提出申请,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调查评估与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和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实施。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上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水利工程险情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恢复重建计划、措施,积极争取上级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支持。要充分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生产自救。

6.3 调查与评估

市指挥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水利工程险情发生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省水利厅报告。

7 保障措施

7.1 抢险队伍保障

由市指挥部组织协调市公安局、市水利局、湖州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及区县政府,负责建立水利工程险情应急处置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健全社会动员机制,有效组织和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公众应急能力建设。

7.2 应急物资保障

由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共同做好应急抢险物资、器材等设施设备的储备和调运工作。

7.3 资金保障

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人行等单位负责市级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和争取中央、省财政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信贷资金的发放和使用。

7.4 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要制定相关预案,保证水利工程处于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需要调集社会交通运输资源,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7.5 电力通信保障

湖州电力局负责水利工程抢险现场的电力供应,电信湖州分公司、移动湖州分公司、联通湖州分公司、铁塔湖州分公司负责保障水利工程抢险现场通讯畅通。

7.6 医疗卫生保障

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组织实施药物和医疗器械等资源调集、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等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7.7 基本生活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要制定工作预案,会同事发地区县政府共同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7.8 社会秩序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事发地现场治安维护,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维护社会秩序。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修订

市水利局负责牵头本预案修订工作,原则上3—5年修订一次。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2 预案演练

市指挥部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本预案的应急演练;各区县指挥部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配套预案的应急演练;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水利工程险情处置专项演练。通过演练,及时发现应急工作和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预案,提高水利工程险情应急处置能力。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对在处置水利工程险情中作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对工作失职、渎职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并追究相应责任。

9 附则

本预案由市水利局负责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处置水利工程险情应急预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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