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两部门联合发布提醒告诫函
禁止哄抬价格 严惩扰乱市场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发改委日前联合发布提醒告诫函,提醒各相关经营者:禁止哄抬价格,严惩扰乱市场行为。此举旨在保障我市民生商品价格基本稳定,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
告诫函要求,各相关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各相关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相关商品,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告诫函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禁止各相关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经营者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告诫函提醒,两部门在疫情期间将加强粮油肉蛋菜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监测和市场调查巡视,各相关经营者如有相关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并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