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违法,劳动者可要求支付赔偿金
小严从事销售行业已有3年时间,去年起,他和团队的其他人主要负责湖州地区的销售任务,但业绩一直不佳。
前些日子,公司为激励员工,提出“末位淘汰制”,如果月底考核业绩一直在最后,公司可能会对员工实行调岗降薪或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大家这段时间都在努力完成任务,但效果都不明显,业绩仍然提不上去。”为了这件事,小严和团队伙伴都有些着急上火。
为此,小严找到本报“法律帮帮团”栏目向律师求助,咨询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这种制度是否违法?
律师解读:
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
林淡秋律师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考核排在末位,并不必然等于不胜任工作,而且即便不胜任工作,法律也没有赋予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排名末位的劳动者即使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为其提供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如果仍不胜任工作的,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用人单位就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那么企业就不可以采取“末位淘汰”制度了吗?答案是否定的。
企业具有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依据末位淘汰制对员工实行奖优惩劣,对排名靠后的员工采取调岗调薪等措施,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只要该调岗调薪行为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合理需要,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即可。
但企业制定该规章制度需注意以下几点:1.需经过职工民主程序;2.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绩效考核标准和程序;3.对于考核结果确实不佳的员工,如果是因为不适合所在工作岗位,应当对其进行培训或者采取调整工作岗位;4.经培训或调岗,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