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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湖笔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 送审稿)》意见的公告【附反馈意见】
发布时间:2022-08-19 信息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 字体:【

征求意见整理清单(湖笔保护和发展条例)反馈


现将《湖笔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送审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9月1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到市司法局:

一、通信地址:湖州市民服务中心4号楼湖州市司法局立法处(邮政编码:313000);

二、电子邮箱:sfjzfc@huzhou.gov.cn ;

三、传真:0572-2398995。

 

附件:湖笔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送审稿)

 

 

湖州市司法局

2022年8月19日

 

 

 

 

 附件

 

湖笔保护和发展条例

(草案送审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和传承

第三章 创新和发展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湖笔制作技艺的保护和传承,促进湖笔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湖州市行政区域内湖笔的保护、传承、创新和发展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湖笔,是指始创于湖州,在湖州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的,符合《文房四宝·毛笔》和《湖笔制作工艺及技术要求》标准的毛笔。

第三条[立法原则]  湖笔的保护和发展贯彻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创新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湖笔保护和发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将湖笔保护和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湖笔保护和发展工作,推进湖笔文化有序传承、湖笔产业高质量发展。

南浔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湖笔保护和发展工作,将湖笔保护与发展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湖笔保护和发展的统筹协调和组织推进,制定湖笔产业发展推进计划。文化旅游部门负责编制湖笔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专项规划,确定湖笔历史文化保护名录,开展湖笔非遗传承人的保护工作。发展与改革、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湖笔的保护、发展、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业协会]  市湖笔协会应当协助落实湖笔保护和发展的要求,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实施产品宣传和品牌塑造,传承湖笔文化,服务湖笔产业发展。

第六条[企业]  湖笔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应当加强自律,诚信经营,守正创新,提升湖笔品牌形象,扩大湖笔影响力。

第七条[社会各界]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湖笔保护和发展工作。


第二章 保护和传承


第八条[制笔技艺保护]  湖笔应当经过择料、水盆、结头、蒲墩、装套(镶嵌)、择笔、刻字、包装等主要工序制作而成,笔头原材料一般以山羊、山兔等动物毛毫为主。制作湖笔应当体现“尖、齐、圆、健”特性。

第九条[历史文化保护]国务院、省和市人民政府已经批准公布为保护对象的,直接列入保护名录。下列与湖笔历史文化相关的历史文化资源,经申请可列入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一)反映传统湖笔技艺的历史制作场所、仓库、古遗址等各类建(构)筑物;

(二)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湖笔制作工具;

(三)传统制作技艺及其代表人;

(四)反映湖笔历史文化的民俗、礼仪,以及文献、手稿、影像资料等;

(五)其他需要保护的湖笔历史文化资源。

市文化旅游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名录的列入程序、管理制度和具体保护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传承人保护]湖州市和南浔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支持湖笔制作技艺传承人群开展传承活动。

(一)对有突出贡献的湖笔制作技艺代表性传承人发放政府专项津贴,采取补助等方式资助湖笔制作技艺代表性传承人的学徒学习技艺;

(二)鼓励湖笔制作技艺传承人群创办企业或建立工作室,并享受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创业扶持政策;

(三)引导支持湖笔制作技艺传承人群传授展示技艺、文艺创作和学术研究等活动;

(四)支持湖笔制作技艺传承人群从事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担任湖笔制作技艺培训教师等工作,畅通传承人群转业转岗渠道;

(五)支持传承人群开展传承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获得津贴、补助和奖励的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传授湖笔制作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二)收集、整理和保存与湖笔制作技艺相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和场所;

(三)配合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开展湖笔历史文化遗产调查,开展传承活动、报告技艺传承情况;

(四)参加湖笔历史文化公益性宣传推广、交流研讨和展示表演等;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二条[原料供应]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山羊等动物的选育,引导支持动物养殖企业(经营户)建立湖笔原料(笔料毛)保障供应基地,建立跨区域交流合作机制,确保湖笔生产主要原材料的质量和供应。

第十三条[人才引育]  人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湖笔高层次人才引育,鼓励支持湖笔生产企业从国内外引进湖笔专业技术人才和各类工艺、美术、设计等专业人才,并给予政策支持。

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湖笔从业人员技艺水平评价体系,指导和支持企业根据国家标准开展技能等级评价认定,指导湖笔从业人员申报专业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和荣誉称号。鼓励通过定点培养、学徒制等方式,加大湖笔技能人才培养力度。

第十四条[学校教育]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湖笔文化列入地方教材,开展湖笔文化教育活动。鼓励本市行政区域内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建立湖笔培训基地,开设湖笔相关专业。支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书法兴趣社团和书法选修课程,培育湖笔书法特色学校。各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合理安排书法教育教学时间,将书法列入普通高中特长生招生范围。

市文联应当组织市书法家协会、市美术家协会等社会团体,推荐优秀会员进校园讲授书法美术课程。

支持湖笔制作技艺代表性传承人参与学校授课和教学科研。鼓励本市行政区域内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与湖笔企业开展社会实践和研学活动。


第三章 创新和发展

 

第十五条[产业集群]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国毛笔之都”建设,强化产业协同,优化营商环境,科学规划建设特色产业集群,推动湖笔制作技艺创新。南浔区人民政府支持善琏镇人民政府建设“中国湖笔之都”,完善产业发展所需的土地、资金、技术、人才等各类要素的配置,推动湖笔产业规范有序发展。

第十六条[科技创新] 科技部门应当引导支持湖笔生产企业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等方面开展创新攻关,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技术合作和交流,深化产学研深度融合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引导支持湖笔生产企业和经营者采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和商业秘密保护等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新产品开发]   支持发展现代文房产业、文化用品、文旅产业等关联产业,延伸产业链发展。支持湖笔文化创意研发和个性化定制生产,鼓励湖笔非遗产品创新再造,推动湖笔文创产品开发,促进湖笔产业与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第十八条[平台建设]  市、南浔区和善琏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湖笔及其衍生历史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深化建设湖笔小镇,打造湖笔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在源街区、主题公园、产业园区等规划建设中融入湖笔历史文化元素。

第十九条[工业旅游示范点]  文化旅游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湖笔文化历史建筑等,打造湖笔工作室、非遗工坊、研学基地等场所。支持具备参观条件的湖笔生产和经营企业,开发湖笔非遗旅游研学线路,创建研学旅游示范点。

第二十条[企业市场拓展]   商务部门应当加强政策引导,支持湖笔生产和经营“老字号”企业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开展营销活动。鼓励湖笔生产和经营企业通过网上销售、直播带货、场景体验、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开展业务,促进线上线下融合,拓展国内国际市场。

第二十一条[湖笔文化宣传]   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湖笔相关的节庆和民俗活动,弘扬湖笔文化。市人民政府应定期举办“湖笔文化节”活动。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会同国家相关行业协会定期组织全国毛笔高峰论坛和“赵孟頫”杯等全国书法比赛。善琏镇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蒙恬会”系列活动。

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湖笔生产企业和经营者、社会各界宣传湖笔文化,扩大湖笔知名度,提升湖笔产品形象。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文化保护]  文化旅游部门应当采用口述史、文字、图像、录音和录像等方式对湖笔文化和湖笔制作技艺进行记录,建立档案、数据库等数字化保护平台,并妥善保存实物资料。

鼓励和支持湖笔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挖掘湖笔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创新和发展湖笔文化。

第二十三条[规范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湖笔品牌建设,指导湖笔生产企业导入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开展质量攻关、工艺改进、技术提升,申报浙江省品牌形象标识“品字标浙江制造”,推动湖笔有关标准制定、完善和实施。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打击侵害湖笔的知识产权等行为。指导湖笔行业协会,建立完善湖笔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

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应当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申请规范使用“善琏湖笔”地理标志商标。

第二十四条[质量监督抽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质量检测专业机构,每年对湖笔进行不定期的质量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信用管理]   湖笔生产经营者的产品质量、环保信用评价和地理标志商标使用等,应当纳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禁止行为]  湖笔生产和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四)冒用或者伪造地理标志、“品字标浙江制造”;

(五)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级地方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对传承人作假的处罚]  湖笔从业人员在申报市、县级湖笔制作技艺代表性传承人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认定机关撤销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取消代表性传承人称谓,并责令退还相应补助。

第二十九条[对传承人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湖笔制作技艺本级传承人群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义务的,由市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取消传承人资格,同时退出传承人体系。

第三十条[对监管部门人员的处罚] 负有湖笔保护与发展职责的主管部门(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湖笔保护和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2023年*月*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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