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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95417299-1/2023-00499 发文时间:   2023-10-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人民政府
文字解读:《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25 11:45:56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在深化要素市场、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十四五”规划纲要、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等重大决策中,全面部署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省政府办公厅专门下发《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部署在全省开展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为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办公室下发通知,实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全面放开放宽城镇地区落户限制、推进人口管理服务数字化建设等政策举措。

二、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1号);

(二)《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2016年7月1日施行);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1号);

(四)《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公通字〔2020〕5号);

(五)《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户口迁移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7〕120号)。

三、主要内容

(一)实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主要对居住申报、地址变更、居住注销等登记制度进行了规范,明确将居住登记信息作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时确认落户地、居住年限等办理条件的依据。全面实施网上核发电子居住证改革,健全完善与积分挂钩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开通凭居住证在居住地申请常住户口的落户通道。推行居住证互认转换改革举措,对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已办理居住登记或居住证的人员,实行省内居住登记时间、居住证累计互认转换。

(二)全面放开放宽城镇地区落户限制。一是放宽城镇合法稳定住所及亲属投靠落户范围。将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范围进一步放宽至配偶、直系亲属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将租赁住房落户年限从一年减至半年,并增加经房屋权利人同意可以在租赁住房内落家庭户的规定。被投靠人在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将其投靠对象放宽至直系亲属、配偶的直系亲属、子女的配偶。二是放宽人才、务工及投资落户范围。将先落户后就业对象从具有全日制大专(含职业院校)以上学历放宽至各类职业院校、普通高校毕业生。企业务工人员落户取消连续缴纳社保满一年的时限要求。对在本市设立企业的人员落户范围扩大至包含企业股东。三是实行居住证转户籍落户。为建立居住证与落户有效衔接机制,新增了对持有拟落户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满六个月的人员,可以在居住地城镇地区落户的规定。

(三)推进人口管理服务数字化建设。主要包括实行长三角地区户籍业务“区域通办”和户口迁移、新生儿入户、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等业务“全国通办”;建立以居民身份证为标识的人口服务管理制度,全力推进“浙里人口”管理集成应用,加快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由湖州市公安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政策咨询电话

(一)解读机关:湖州市公安局

(二)解读人:胡国良

(三)政策咨询电话:0572-2252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