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EC01-2023-0011
湖政办发〔2023〕41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认真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更好保障老年人生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坚持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加快建成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让湖州老年人享受有保障有质量有活力的福寿康宁生活。
(二)工作目标。由政府直接或通过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基础性、兜底性、普惠性服务,基本养老服务覆盖全体老年人。到2025年,“居家+社区机构+智慧养老”家门口幸福养老模式基本形成,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养老机构专业运营水平和服务保障能力明显提升。到2027年,老年人公共服务保障水平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水平走在全省前列,有共富感受度和湖州辨识度的“老有康养”市域样板初步形成。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
1.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湖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见附件)。各区县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政策文件,发布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服务项目、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市定要求,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含南太湖新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区县政府〈含南太湖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建立精准服务和主动响应机制。开展全市老年人能力和需求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老年人失能等级及其服务需求类型,确定相应的养老服务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完善“以需求定供给”的数字化养老服务支持系统,加强老年人户籍、医保、社保、健康状况及经济状况等数据共享。建立健全特殊困难老年群体精准识别、动态管理、主动响应、差别服务等制度机制,逐步实现从“被动保障”到“主动服务”,更好满足老年人多元化、个性化定制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3.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统筹保障基本养老服务。按照每人每月不少于60元、500元标准,分别落实高龄津贴、长寿保健补助金制度。精准优化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补助等政策。鼓励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益性基本养老服务。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物业企业、家政企业、志愿者等,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探索建设“五社联动”社区养老共同体。坚持分层提标扩面、分类筹措资金、分级精准补贴,高标准落实“爱心卡”制度。推进老年人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建设,制定发布老年人“一卡通享”服务清单。(责任单位: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调整优化基本养老服务设施布局
1.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统筹规划。按照城乡一体、就近便利、相对集中、医养康养结合的原则,构建“十五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2023年底前各区县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编制,主要内容列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严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山区和区域较大、居住相对分散的行政村,可按需配置多处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加快推进乡镇(街道)老年学校、村(社区)老年学堂规划建设。(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委老干部局)
2.完善配套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城镇新建住宅项目应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2‰的标准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新建小区按“四同步”要求落实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已建和新建住宅小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分别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和3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每个行政村集中配置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原则上不少于1处。积极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置改造提升行动,到2025年,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置标准全达标。民政、自然资源、建设等部门要健全信息互通、双向报备、联合检查等协作机制,全面掌握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置情况,依法依规及时纠正和处理违反规划使用养老服务用房行为。支持国有闲置用房优先用于养老服务。鼓励在老年人集聚区建设小微型养老机构以及面向老年人的区域性食堂、中央厨房。开发完善老年助餐数字化服务应用和智慧监管系统,采取中央厨房、冷链配餐、流动餐车、邻里互助等多元助餐模式,实现村(社区)助餐和配送餐服务全覆盖。支持老年学堂(老年教学场所)、社区食堂等场所提供老年助餐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
3.促进医养康养深度融合。加大医养结合政策支持和保障力度,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统一规划、毗邻建设,强化资源统筹共享。深化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签约合作,鼓励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孵化培育医养结合示范项目,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医养结合示范机构。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医护人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上门为老年人开展医疗卫生和健康服务。推进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和医疗机构安宁疗护病区(房)建设,支持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安宁疗护服务。加快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平台建设,创新居家医养结合服务模式,探索社区认知障碍干预照护服务机构、服务专区建设。加快建设康养联合体,建立健全示范康养联合体评定和奖补机制,到2025年覆盖所有乡镇(街道)。鼓励社会力量办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参与康养联合体建设。(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残联)
4.加大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力度。统筹民政、建设、残联等部门资源,建立常态化排摸改造机制,集成推进老年人家庭、公共场所适老化改造,做到应改尽改。采取政府补贴、家庭自付的资金分担机制,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居家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不断满足失能老年人在家专业照护需求。持续推进城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程。(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
(三)保障基本养老服务设施高效运行
1.促进养老机构规范运行。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机构)的公益属性,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实施入住轮候管理制度。到2025年,每个区县至少建有1所本级公办养老机构;到2027年,实现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应改尽改。深化“一人一床一码”“补需方”改革,普及“长者码”“床位码”应用,促进生命体征监测等智能设备深度应用,实现床位精准管理、需求精准掌握、服务精准供给和补助精准发放。制定“一人一床一码”地方标准,规范养老机构管理和运营,并逐步向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和家庭养老床位拓展。支持康复机构、护理机构将服务延伸至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人家庭。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积极推进养老机构“阳光厨房”建设及食堂量化等级评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
2.推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长效运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城乡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行予以同标同质保障。推进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标准化建设,打造高品质养老服务机构,定期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估,综合机构评估等级、服务开展情况给予相应补助。依托数字化物联设备,有效掌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日常运行、对外服务等情况,强化机构监管和绩效评估。动态更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清单,指导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多元化、专业化养老服务。各区县可根据实际制定保障措施,适当提高补助标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3.支持养老服务专业化连锁运营。加快推进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相融合,支持专业养老机构运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家庭养老床位,提供上门居家服务。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每个区县可根据老年人口分布和区域设施布局等情况,划分2—5个片区,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择优确定专业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分区域连锁运营。根据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绩效情况,可适当延长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期,但最长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四)推动基本养老服务向重点群体聚焦
1.聚焦失能老年人照护。加大对失能老年人的政策支持力度,推动建立相关保险、福利、救助整合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支付保障。到2027年,长期护理保险实现符合条件人群全覆盖。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分类分档发放养老服务补贴,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范围逐步延伸至80周岁以上失能老年人。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短期托养服务、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并给予一定政府补贴。为长期在家照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赡养人、扶养人或者雇用人员,提供护理培训。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社区和居家康复护理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利用社区配套用房或闲置用房开办护理站,为失能老年人提供居家健康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农业农村局)
2.聚焦困难老年人兜底保障。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落实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照料护理费用,保障公办特困供养机构运行经费。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实行集中供养。面向高龄、独居、失能等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建立社区探访制度,整合基层工作力量,提供物质帮助、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关爱服务,同步调查老年人基本信息和服务需求,并逐步向全体老年人拓展。加大山区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持续深化“海岛支老”行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五)全面提升养老服务队伍能力
1.增强从业人员职业技能能力。按照有关规定为养老护理人员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技能提升补贴,强化岗前培训、在岗轮训。加快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等级认定,分级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才库。支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继续从事养老护理工作。大力培养专业医疗照护人才,普及应急救护知识。到2025年,每万名老年人拥有持证养老护理员达到26人以上,其中高级以上护理员比例不低于18%、持救护员证比例不低于70%。特困供养机构应按完全失能人员1:3、部分失能人员1:6、自理人员1:15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2.提高养老护理员待遇。全面落实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探索职业技能与服务价格、绩效工资等挂钩奖励制度,促进养老护理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对符合条件的从事养老护理、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和中职学校毕业生给予入职奖补。积极选树养老护理员先进典型,推进职业道德教育和优秀人物宣传,不断提升养老护理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认同感。(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3.发挥为老服务组织作用。引导专业社会组织、持证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参与为老服务,丰富精神慰藉、咨询服务、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多样化服务。倡导邻里互助,开展“银龄互助”活动,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失能、无人照顾等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帮助。(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团市委)
(六)搭建完善智慧养老服务应用场景
1.强化养老服务数字支撑。坚持创新驱动、数字赋能,完善智慧养老服务管理系统,加强对老年人需求信息数字化采集和分析,构建老年人“精准画像”。构建完善公共服务政策配置模型,提高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决策分析、供需对接、服务监管能力。(责任单位: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2.拓展基本养老服务应用场景。开发优化智慧监管、智慧养老社区、康养联合体、养老人才培育等场景应用。深化老年人意外保险“直赔”改革,引导老年人伤后主动接受康复治疗,有效衔接长期护理保险,完善因伤失能老年人全周期照护保障机制。推进智慧养老院建设,在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配备智能服务终端。推进未来社区、未来乡村和养老机构建设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老年学校(老年学堂)。(责任单位: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3.推广智慧养老技术与设备。推动养老照护产品和老年用品生产研发、创新升级,充分利用人工智能、物联网、机器人等先进技术,增强养老服务效能。推广智能化、个性化的点单式服务,支持生活呼叫、健康管理、紧急救助、远程照护等涉老场景建设。加强线上服务适老化改造,保留线下服务途径,方便老年人获取养老服务和老年福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民政局)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工作指标和考核体系,压实各方责任。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等要切实发挥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级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
(二)加强指导监管。各级政府要履行主体责任,坚持对标对表,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健全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完善联合执法监管机制,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注重发挥标准对基本养老服务技术支撑作用,积极开展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认真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施《湖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努力营造政社协同、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湖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2日
附件
湖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类型 | |
达到待遇 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2 | 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物质帮助 | |
参加基本 医疗保险的老年人 | *3 | 定期体检 | 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提供定期免费体检。 | 关爱服务 |
老年人 | 4 | 老年人 能力综合评估 | 为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服务 |
5 | 社区居家 照料服务 | 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相关活动场所和服务内容。 | 照护服务 | |
*6 | 城市公共 交通费用减免 | 全市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60周岁至69周岁减半优惠乘坐公交车。 | 物质帮助 | |
7 | 法律服务 | 对有法律服务需求的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法律援助;老年人首次办理证明、确认遗嘱公证的,超过80周岁免费,70周岁至80周岁减半收费。 | 关爱服务 | |
*8 | 意外 伤害保险 | 为6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免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 关爱服务 |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9 | 高龄津贴 | 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保健补助金(不重复享受)。 | 物质帮助 |
*10 | 养老服务 | 为全市80周岁以上失能户籍老年人提供一定标准的养老服务。 | 关爱服务 |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11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照护服务物质帮助 |
12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按照相关标准,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 | 照护服务 | |
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3 | 护理补贴 | 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14 | 家庭养老 支持服务 | 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
特困老年人 | 15 | 分散供养 | 由县级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16 | 集中供养 | 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
低保老年人 | 17 | 最低社会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帮助 |
特殊困难 老年人 | 18 | 探访服务 | 面向常住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服务 |
计划生育 特殊家庭 老年人 | 19 | 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经认定 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20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21 | 社会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为国家和 社会作出 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22 | 机构养老 | 为老年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三属”人员,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价格优惠。没有兴建光荣院的地区,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或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残疾军人供养服务需求。 | 照护服务 |
23 | 优先享受 居家服务 | 优先安排老年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三属”人员享受居家养老日常照料等服务。 | 关爱服务 | |
24 | 供养保障 | 对见义勇为致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家庭供养困难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落实供养保障。 | 照护服务 | |
子女为湖州户籍的外地老年人 | 25 | 老年父母 投靠成年 子女落户 |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申报户口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与城镇地区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已领取《浙江省居住证》的父母,申报户口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的,不受前款年龄限制。 | 关爱服务 |
注:标“*”号的为市增加项目。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监委机关,
湖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