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EC01-2023-0009
湖政办发〔2023〕38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调整市本级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市本级范围内承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及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轨道交通(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等工程建设项目(或标段),按建设项目或标段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以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2.4‰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县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6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监委机关,
湖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