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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95417299-1/2023-00409 发文时间:   2023-08-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无 发布机构:   湖州市人民政府
文字解读:《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发布日期:2023-08-21 09:16:18


文字解读:《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一、起草背景

(一)统一建筑市场构建的需要。2022年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快构建全省统一开放建筑市场的具体要求,省建设厅也同步修订出台了《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全省实行统一的建筑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并要求将信用评价成果与招投标挂钩。为配合做好统一建筑市场建设的衔接工作,需要对现有《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确保信用评价成果充分应用到全市招投标环节。

(二)行业健康发展的需求。现《办法》(湖政办发〔2019〕15号)于2019年6月起施行,施行以来有效地规范了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现了全市评标规则统一,健全了市场与现场联动机制。实施近四年来,随着优化营商环境、破除地方保护等规定要求进一步加码,《办法》的部分条款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已与当前政策有冲突,同时《办法》中也存在着信用标权重过高、过分倚重业绩奖项等问题,对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带来一定影响,也亟待进行相应的修订,以保障全行业各层级企业的均衡协同发展。

(三)公平竞争审查整改的需要。2022年,省公竞办组织开展了滥用行政权力实施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行为交叉检查,认定《办法》的有关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变相限制外地企业的做法,因此被列入了需要整改的范围。根据相关整改要求,也需要尽快将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主要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 2022〕47号);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

(四)《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1版);

(五)《浙江省建筑施工信用评价实施意见》(浙建202216号);

(六)《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22〕10 号);

(七)《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建筑业稳进提质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湖政办发〔2022〕38号);

(八)《湖州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湖建发〔2022〕49号);

(九)《湖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细则(试行)》(湖公管办〔2022〕2号)。

三、主要内容

本修订办法包括正文及6个附件,对比《办法》正文增加2条,附件增加1个。

(一)适度扩大资格预审范围。现《办法》虽对技术特别复杂或者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保留了可以实行资格预审的规定,但同时对招标人采取资格预审方式进行严格的审核(由公管部门初审后报同级公管委审核)。近几年来,全市采取资格预审的项目几乎为零。本次修订过程中,部分招标人也对优化预审审核环节提出意见,同时宁波、绍兴最新出台的办法,均设置资格预审的做法,结合近年来我市的实际情况,以及“赋予招标人更多自主权”的呼声,本次修订时对“技术特别复杂、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规模标准”进行了指标量化,便于招标人实施招标、监管部门进行审核时,既有据可循,又便于操作,减少人为干扰因素,并将预审方式采取与否的决定权交予招标人(即采取资格预审有条件限制,采用与否由招标人自主决定)。

(二)全面优化信用评价机制。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全省统一开放建筑市场”的决策部署,本次《办法》修订,在现《办法》仅有企业信用评价的基础上,将信用评价体系延伸至项目负责人。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全面采用省级统一标准评分,专业承包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按市级标准评分,有效提高信用评价的覆盖面,既做到严格执行上级规定,又可以结合我市实际,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帮扶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将信用赋分与市场竞争力紧密挂钩,通过激励和惩戒双向发力,有效促使企业规范从业行为,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为全行业营造更好的发展氛围。

(三)有效加强投标行为监管。全面实施省级统一信用评价赋分后,投标企业数量必定大量增加(杭州、嘉兴等地单个项目千家投标企业的情形已经比较常见)。为有效防止“抱团”投标、“陪标专业户”等现象和行为的发生,设置了“招标人可以采取项目负责人答辨环节”,对于无法到场参与答辨的,其项目负责人履职能力综合评估不予得分(省内部分地市,直接作无效标处理)。采用答辩形式,既可以使评标委员会对项目负责人的综合管理能力、经验有直观了解,判别其能否胜任该项目工程的管理,又从源头上提高“抱团”“陪标”的成本和难度,从制度上预防和遏制串标围标、挂靠行为的发生,并对扰乱市场的行为,坚决实施信用扣分,切实维护建筑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项目负责人履职监管。在前期出台《湖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变更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本次修订《办法》时,着重明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列明项目负责人在内的主要管理人员到位率的要求及罚则。同时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日常考勤机制和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度,各级主管部门加强标后履约监管,对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行为,实施企业和个人信用惩戒,坚决防止出借、挂靠资质参与投标的行为。

(五)稳步推进“评定分离”模式。为进一步深化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放管服”改革,推进招标投标领域创新发展,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2022年市公管办出台《湖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细则(试行)》(湖公管办〔2022〕2号),施行以来对规范招投标创新试点工作起到明显的效果,但也有部分招标人和投标人反映该细则推荐中标侯选人数量偏少(原则上为3名),加上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后,投标人数量会大大增加,在征询公管办意见后,《办法》对特殊项目设置了“推荐中标侯选人的数量原则上可以为5—7名”的条款,在严格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的同时,也赋予招标人更多自主权。

(六)提高最佳报价的随机性。《办法》修订时进一步增设了商务标随机调整系数,调整系数由招标人在开标时随机抽取,提高了最佳报价产生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从技术上防范操控报价行为,减少围串标行为。同时为防止投标人恶意拉报价行为,采用随机系数调节法对投标人的最低报价进行合理调控,有效落实综合最优评标办法,防范最低价(低于成本价)的中标行为。

四、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具体以项目招标文件公示之日为准。

五、解读机关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035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