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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95417299-1/2025-00021 成文日期:   2025-01-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湖政通〔2025〕1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ZJEC00-2025-0001 有 效 性:   有效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01-21 11:17:14


湖政通〔2025〕1号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通告:

一、禁火期:春节至元宵节期间(2025年1月22日—2月16日)、清明节期间(2025年3月22日—4月20日)、国庆节期间(2025年9月30日—10月9日)。

二、禁火范围:全市林地和林地边缘50米区域范围内为森林禁火区。

三、在林区野外禁火期、禁火区内,严禁祭祀上坟点烛、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农事活动烧灰积肥、炼山、烧田坎草、野炊、吸烟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四、在禁火期内,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专门力量,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尤其是对森林防火重点区域、重点地段要派员严防严守。

五、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林区野外禁火的规定。对违反林区野外用火规定者或森林火灾肇事者,将依法予以严处。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