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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府有关部门:
《湖州市(本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湖州市(本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粮食购销方针政策,推进我市的粮食市场化改革,强化市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确保地方粮食安全,按照省政府《浙江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浙政发〔2004〕23号)、省财政厅《市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浙财商字〔2001〕1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政府建立与市级粮食储备规模相适应的粮食风险基金。市粮食风险基金规模不低于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市县粮食储备规模确定的最低规模。如执行中市级储备粮食规模增加或其它粮食政策性支出项目增加,粮食风险基金规模也相应增加。
第二条 市粮食风险基金属政府性专项基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具体管理执行。
第三条 市粮食风险基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筹措。为确保各年粮食风险基金足额到位,市财政须将每年应到位资金列入当年预算,如预算内安排确有困难的,应用预算外其它可用资金补足差额,并按季及时拨付到专户。同时下列资金应纳入市粮食风险基金核算:
(一)省财政拨入的粮食专项补贴款。
(二)经批准销售市级储备粮油和其它政策性粮油获取的价差收入。
(三)轮换销售市级储备粮油应收回的轮空期间节约的费用利息补贴。
(四)粮食风险基金存款利息收入。
(五)市级粮食储备企业粮仓资产整合盘活、处置收入。
(六)其它预算外筹措的资金。
第四条 市粮食风险基金由市财政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专户,单独建账,统一核算管理。
第五条 市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政策性粮食支出,专款专用,具体包括:
(一)市级储备粮油的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轮换差价及损失补贴。
(二)用于补充市级储备粮而收购种粮大户“订单粮食”的价外补贴。
(三)市级国有储备粮库必要的大、中修理和设施更新。
(四)按规定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
(五)市级中心储备粮库建设。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它粮食政策性支出。
上述1—3项粮食日常补贴由市财政局根据省、市政府规定的粮食政策会同粮食主管部门制定财政补贴标准,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季及时预拨至粮食储备企业,年终清算;4—6项须经市政府批准后拨付。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199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