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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1008005/2026-1010433050
  • 文件编号:湖政发〔2026〕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EC00-2026-0001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6-01-2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 有效性:有效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乡村违法建设行为中应当拆除情形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6-01-27 14:34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提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监管服务水平,维护乡村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以下简称乡村违法建设行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且违法行为人逾期不改正,应当拆除的具体情形认定。

二、拆除认定

乡村违法建设行为存在下列情形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二)侵占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导致用地无法正常使用的;

(三)影响相邻合法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合法建筑无法满足国家有关消防、通风、采光、日照、隔声等强制性标准的;

(四)超过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不符合《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修订)》有关合理误差范围的规定,拆除后不影响主体建筑安全的;

(五)未经规划许可擅自新建、搭建建筑且对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其他情形。

存在上述情形且违法行为人逾期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拆除。

三、其他事项

市、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乡村违法建设行为中情节严重情形的认定工作,并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违法建设处置相关工作。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0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监委机关,

湖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