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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E95417299-1/2020-2019102237
  • 文件编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发布机构:湖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0-10-1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 有效性:有效
文字解读《湖州市本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15 14:38

 

文字解读《湖州市本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实施办法》


2020年9月30日,市政府印发了《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20】31号),根据市政府重大决策的有关工作要求,现解读如下:

1.关于政策时间及国家政策变化的处理。根据湖州市本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补助办法),政策实施时间:自2020年11日至国家政策结束(国家目前到2022年底,期间国家政策有明确变化的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处理)。(责任部门:市推广办、财政局)

2.关于补助对象和范围。文件明确重点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氢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轻型城市物流车、环卫车等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公共、专用充电设施和住宅小区配套建设。(责任部门:推广办、行业主管部门)

3.关于年度预算管理。经过行业部门征求意见,每年下达推广计划,对出租车、网约车、物流车实行计划管理,根据补贴总量限额备案,如到年底有余额,根据通知可以增补备案数。(责任部门:市推广办、市交通局、各运营主体)

4.关于车辆接入平台。文件明确运营车辆接入市级监控平台,在备案时先作承诺,根据通知要求接入(平台级和车辆级接入2种方式),在平台上进行运营车辆的2万公里里程审核。(责任部门:市推广办、运营方)

5.优化推广环境。对市政道路两旁设立的公共停车位,新能源汽车2小时以内免收停车费。(责任部门:公安局交警支队、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集团)

6.加强安全监管。加强公共充电设施安全管理,针对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验收项目,县区主管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资质第三方进行验收、检测。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报告,不合格的不予投入运行;针对湖州地区(含县区)已投入运行的充电设施(包括运营和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委托第三方每年定期检测站点30个以上,第三方单位出具检测不合格的项目业主在15天内没有整改到位的发布黑名单禁入湖州市场(责任部门:市推广办、第三方检测单位)

7.关于运营服务补助申报。对经备案的车辆公共服务单位,达到2万公里,由运营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推广办、市财政局审核,应当提交《备案表》《湖州市新能源汽车公共运营服务补助资金申请表、汇总表》、信用承诺书等材料。(责任部门:市推广办、行业主管部门)

8.关于小区智能化充电改造补助。对象为2017年后出让土地的新建住宅小区,其充电设施规划设计符合湖推广办联发〔20191号文件要求的,电力部门在完成100%配套建设前提下,列入开展智能有序充电示范并达到验收条件的,再给予配套补助(责任单位:市电力局、各县区推广办)

9.关于运营类车辆使用新能源汽车比例达80%以上落实。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政府公务用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到2020年底,城市建成区100%公交电动化,新增运营类的出租车、网约车、轻型城市物流车等原则上要求新能源化(责任部门:市推广办、市财政局、交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

10.充电设施和车辆平台建设。共建共享共用模式进行建设,建立监管模块并牵头实施接入的平台给予数据接口和功能模块开发补助,对参与共建共享平台一次性按数量给予接入补助(每个接口1万元),运营单位须主动向行业主管部门开放和共享大数据。(责任部门:市推广办、平台合作方、交通局、电力局)

市推广办咨询电话:0572-2665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