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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24号)规定,自2019年1月起实行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统筹,要求在全省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二、主要内容
(一)计发基数调整
在核定我市工伤保险待遇时,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待遇项目,统一调整为按省级有关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二)涉及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主要涉及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以及建设工程项目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三)调整时间
本次调整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