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索引号:   E95417299-1/2021-05980 发文时间:   2021-12-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湖政办发〔2021〕32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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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9〕49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精神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64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明确出资人职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规定。

一、总体要求

(一)适用范围。本实施规定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我市各级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我市各级政府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市属金融机构,是指市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出资设立或管理的持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和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包括国有独资金融机构、国有全资金融机构、国有绝对控股金融机构、国有相对控股金融机构和国有参股金融机构。

(二)管理原则。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市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各区县财政局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履行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三)管理方式。各级财政部门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统筹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国有金融机构管理名录,对名录内机构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对国有金融机构依法享有收取资本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和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

(四)与其他部门职责关系。国有金融机构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承担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责任,积极支持国家和地方重大战略部署的实施,依法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各级财政部门应合理界定职责边界,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支持金融机构审慎合规经营、强化风险防控,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按照市场监管与出资人职责相分离的原则,理顺国有金融机构管理体制,不得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和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五)委托管理。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经本级政府批准,也可委托国有企业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受财政部门委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部门、机构和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受托人)应当按照受托权限管理国有金融资本。财政部门对受托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明确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

(六)党的领导。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重点管政治方向、领导班子、基本制度、重大决策和党的建设,健全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承担好、落实好从严治党责任。

二、明确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

(一)出资人主要职责。财政部门作为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代表机构的主要职责:

1.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相关要求,指导推进国有金融机构改革。

2.组织实施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工作。

3.负责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提出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建议,组织上交国有金融资本收益。

4.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行使股东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5.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制定或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章程,依法选派董事、监事,委托股东代表参与股东(大)会。

6.通过法定程序参与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任免、考核,按照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负责国有金融机构薪酬监管,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7.承担监督金融机构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责任,负责对国有金融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制定绩效考核办法。

8.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制度。

9.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督促检查国有金融机构、受托人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10.履行出资人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事项。

(二)出资人主要义务。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要义务:

1.服务国家和地方发展目标,执行国家金融政策法规,落实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调整,健全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

2.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形态转换、合理流动机制,保持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的主导作用,保持政府对重点金融机构的控制力。

3.探索有效的国有金融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及实现方式,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防范流失。

4.促进国有金融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金融治理现代化。

5.尊重国有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增强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配合做好重大风险处置工作。

6.尊重受托人受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不得不当干预受托人履职。

7.承担全口径国有金融资本报告工作。

8.接受外部监督,依法依规披露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状况,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透明度。

(三)受托人权责确定。财政部门结合受托人和拟委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情况,明确委托管理的职责、范围、内容和方式。

(四)受托人权利。受托人根据财政部门委托,按照产权关系,落实统一规制,管理国有金融资本,享有以下权利:

1.协同推进受托管理的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

2.按照受托权限和程序,对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行使相关股东职责。

3.通过提名董事、监事人选等方式,参与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

4.按照股权关系,通过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向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派出董事、监事等,并加强管理和监督。

5.按照法定程序,参与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决策,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须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报请本级政府批准。

(五)受托人义务。受托人管理国有金融资本主要承担以下义务:

1.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率,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实现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

2.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

3.督促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履行好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监交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4.根据受托权限,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受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贯彻落实上级部署和政策目标等情况。

5.接受财政部门的评价、监督和考核。

6.落实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7.建立报告沟通联络机制,受托人与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信息共享,在日常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及重大事项要及时会商。

三、加强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

(一)管理内容。财政部门组织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制度体系,包括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统计分析等。

(二)转让和交易管理。财政部门应对国有产权变动实行全流程动态监管,促进金融机构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财政部门依法决定国有金融机构的国有股权转让事项,转让全部或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政府批准。

受托人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工作要求,组织所履行管理职责的金融机构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国有产权占有、使用及变动情况,按规定办理国有资本产权占有、变动及注销登记等。

(三)穿透管理。财政部门对国有金融机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纳入母公司并表管理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公司,由母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负责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涉及母公司本级的股权管理及重点子公司重大股权管理事项,由财政部门履行资本管理程序。重大股权管理事项是指可能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股权管理事项。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全面覆盖的原则,编制本级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依法收取国有金融资本收益。加强预算执行监管,促进国有金融资本合理配置。

(五)财务管理。财政部门依法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进行财务监管,指导并督促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其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重要财务事项按程序进行管理。督促金融机构严格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相关制度规定,健全财务风险监测与评价机制,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六)统计监测。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和报告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反映国有金融资本的总量、投向、布局、收益、处置等内容。

(七)全口径报告。财政部门应当自觉接受政府的监督。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应按法定程序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四、强化出资人履职管理

(一)章程管理。财政部门及受托人(以下统称出资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或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的章程,强化章程管理,将与所出资金融机构的关系在章程中予以约定,按照公司章程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二)委派董监事。出资人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向所出资金融机构委派股东代表,提名董事、监事,参加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加强董事会重大决策、选人用人和激励机制等重要职责的落实。

(三)重大事项表决权。出资人机构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充分尊重企业法人财产权利,通过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对国有金融机构发展战略和投资规划、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法人机构设立和撤并等必须由股东决定的重大事项的审核。

国有金融机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受让重大资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任免机构负责人,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代表出资人机构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程序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表决意见涉及股权管理的,应当经财政部门同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授权范围,须经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报请政府批准。

(四)选择管理者。根据法律法规和国有金融机构章程等规定,通过公司治理程序,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所出资国有金融机构管理者任免或者建议任免相关工作,市委市政府对金融机构管理者的任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有金融机构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法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五)履职管理。代表出资人机构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金融机构章程,对金融机构负有忠实勤勉义务,自觉接受出资人机构的管理,及时向出资人机构报告履职情况。出资人机构应当加强对相关人员履职的技术支持和监督评价。

(六)绩效考核。出资人机构应健全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制度。通过界定功能、划分类别,结合行业特点建立差异化的管理和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对不同的国有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考核目标,突出考核重点。加强绩效考核结果运用,建立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员工薪酬水平联动的奖惩机制,将绩效考核结果纳入国有金融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评价体系。

(七)薪酬管理。出资人机构应不断完善薪酬管理机制,对国有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相适应、与绩效考核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对党委、政府及相关机构任命的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机制。

(八)工资总额管理。出资人机构应贯彻落实国有金融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实施办法,监管所出资国有金融机构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备案或核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清算预算执行结果。

(九)其他内容。出资人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指导国有金融机构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所出资国有金融机构及其重点子公司按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探索实施国有金融机构员工持股计划。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和福利保障,出资人机构指导监督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

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一)内外监督。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内外监督工作制度,加强与同级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沟通,强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监督体系。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有金融资本状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透明度。

(二)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权限,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追究力度,依法依规查办违法违规经营投资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案件。

(三)出资人和受托人责任。出资人或受托人不按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履职尽责,或者违法违规干预国有金融机构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国有金融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予以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责任追究机制。国有金融机构的管理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机构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依规依纪对其予以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规定

(一)国有企业集团金融机构。国有实体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依法行使具体股东职责,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组织做好落实。

(二)实施要求。各区县政府依据本实施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督促落实,确保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得到有效落实。

(三)生效日期。本实施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州市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名录

                  

附件

 

湖州市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名录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方式

1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金融机构

市财政局直接管理

2

湖州市正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国有金融机构

委托市产业集团管理

3

湖州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国有金融机构

委托市供销集团管理

4

湖州市产业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国有企业集团金融机构

市产业集团行使具体股东职责

5

湖州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国有企业集团金融机构

市产业集团行使具体股东职责

6

湖州市飞英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国有企业集团金融机构

市产业集团行使具体股东职责

7

湖州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有限公司

国有企业集团金融机构

市产业集团行使具体股东职责

8

湖州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企业集团金融机构

市产业集团行使具体股东职责

9

湖州市吴兴永邦民间资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企业集团金融机构

市产业集团行使具体股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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