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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95417299-1/2022-202717 成文日期:   2022-10-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湖政通〔2022〕3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ZJEC00-2022-0007 有 效 性:   有效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和动态更新调整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2-10-25 17:11:36

根据《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2年)的通知》(浙司〔2022〕7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新增和动态更新调整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新增和动态更新调整综合行政执法事项

(一)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

1.新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7项;

2.新增发展改革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1项;

3.新增教育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1项;

4.新增民族与宗教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10项;

5.新增民政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7项;

6.新增财政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60项;

7.新增人力社保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19项;

8.新增建设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56项;

9.新增水利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14项;

10.新增林业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76项。

(二)动态更新调整综合行政执法事项

1.动态更新调整民族与宗教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4项;

2.动态更新调整民政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14项;

3.动态更新调整人力社保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12项;

4.动态更新调整建设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60项;

5.动态更新调整水利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83项;

6.动态更新调整气象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3项。

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名称及相关信息见附件1,动态更新调整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名称及相关信息见附件2。上述信息与省权力事项库保持一致,根据省权力事项库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划转时间

2022年10月1日起,除已立案但尚未结案的以外,《湖州市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附件1)内的251项行政处罚事项在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统一行使。

、其他事项

(一)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协同落实行政处罚事项划转工作,共同及时调整公开本部门权力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本通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湖州市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2.湖州市动态更新调整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30日


附件1

 

湖州市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划转范围

职责边界

划出单位

备注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共7项)

1

330279002001

对事业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部分(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除外)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主管部门。

市委编办

新增事项

2

330279002002

对事业单位抽逃开办资金的行政处罚

部分(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除外)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抽逃开办资金”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主管部门。

市委编办

新增事项

3

330279002004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行政处罚

部分(不得再次申请登记除外)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主管部门。

市委编办

新增事项

4

330279002005

对事业单位未按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

部分(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除外)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主管部门。

市委编办

新增事项

5

330279002006

对事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政处罚

部分(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除外)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主管部门。

市委编办

新增事项

6

330279002007

对事业单位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政处罚

部分(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除外)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主管部门。

市委编办

新增事项

7

330279002008

对事业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行政处罚

部分(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除外)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主管部门。

市委编办

新增事项

二、发展改革(共1项)

8

330204010000

对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燃油锅炉的行政处罚

全部

用能设备主管部门负责“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燃油锅炉”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用能设备主管部门。

市发展

改革委

新增事项

三、教育(共1项)

9

330205033000

对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行政处罚

部分(责令暂停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除外)

教育主管机构负责“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教育主管机构。

市教育局

新增事项

四、民宗(共10项)

10

330241028000

对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行政处罚

部分(吊销登记证书或设立许可除外)

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宗教事务部门。

市民宗局

新增事项

11

330241018000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部分(吊销登记证书或设立许可除外)

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宗教事务部门。

市民宗局

新增事项

12

330241002000

对宗教活动场所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作为实物投资的行政处罚

部分(吊销登记证书或设立许可除外)

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作为实物投资”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宗教事务部门。

市民宗局

新增事项

13

330241006000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部分(吊销登记证书或设立许可除外)

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宗教事务部门。

市民宗局

新增事项

14

330241020000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

部分(划转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吊销登记证书或设立许可除外)

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擅自接受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宗教事务部门。

市民宗局

新增事项

15

330241014000

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全部

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宗教事务部门。

市民宗局

新增事项

16

330241016000

对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政处罚

部分(吊销登记证书除外)

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宗教事务部门。

市民宗局

新增事项

17

330241025000

对宗教教职人员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行政处罚

全部

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宗教教职人员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宗教事务部门。

市民宗局

新增事项

18

330241026000

对宗教教职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行政处罚

全部

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宗教教职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宗教事务部门。

市民宗局

新增事项

19

330241027000

对宗教教职人员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全部

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宗教教职人员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宗教事务部门。

市民宗局

新增事项

五、民政(共7项)

20

330211026006

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部分(划转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民政部门。

市民政局

新增事项

21

330211039004

对社会团体未经批准擅自开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行政处罚

部分(撤销登记除外)

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社会团体未经批准擅自开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主管部门。

市民政局

新增事项

22

330211023003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部分(划转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民政部门。

市民政局

新增事项

23

330211030004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捐赠和资助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的行政处罚

全部

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捐赠和资助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主管部门。

市民政局

新增事项

24

330211029008

对养老机构未按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行政处罚

全部

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养老机构未按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主管部门。

市民政局

新增事项

25

330211002000

对社会团体举办有关活动前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政处罚

部分(撤销登记除外)

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社会团体举办有关活动前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主管部门。

市民政局

新增事项

26

330211007000

对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的行政处罚

部分(撤销登记除外)

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主管部门。

市民政局

新增事项

六、财政(共60项)

27

330213112001

对资产评估机构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全部

财政部门负责“资产评估机构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

新增事项

28

330213112002

对资产评估机构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行政处罚

全部

财政部门负责“资产评估机构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

新增事项

29

330213112003

对资产评估机构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行政处罚

全部

财政部门负责“资产评估机构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

新增事项

30

330213112004

对资产评估机构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业务的行政处罚

全部

财政部门负责“资产评估机构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业务”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

新增事项

31

330213112005

对资产评估机构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行政处罚

全部

财政部门负责“资产评估机构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

新增事项

32

330213112006

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全部

财政部门负责“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

新增事项

33

330213112007

对资产评估机构未按规定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行政处罚

全部

财政部门负责“资产评估机构未按规定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

新增事项

34

330213112008

对资产评估机构聘用或指定不符合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行政处罚

全部

财政部门负责“资产评估机构聘用或指定不符合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

新增事项

35

330213112009

对资产评估机构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行政处罚

全部

财政部门负责“资产评估机构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

新增事项

36

330213112010

对资产评估机构未按规定备案或其股东、合伙人等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全部

财政部门负责“资产评估机构未按规定备案或其股东、合伙人等不符合规定”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

新增事项

37

330213073000

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部分(责令停止从业除外)

财政部门负责“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

新增事项

38

330213052001

对资产评估委托人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的行政处罚

全部

财政部门负责“资产评估委托人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

新增事项

39

330213052002

对资产评估委托人索要、收受或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的行政处罚

全部

财政部门负责“资产评估委托人索要、收受或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

新增事项

40

330213052003

对资产评估委托人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全部

财政部门负责“资产评估委托人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

新增事项

41

330213052004

对资产评估委托人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行政处罚

全部

财政部门负责“资产评估委托人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

新增事项

42

330213052005

对资产评估委托人未按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全部

财政部门负责“资产评估委托人未按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

新增事项

43

330213005000

对资产评估委托人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行政处罚

全部

财政部门负责“资产评估委托人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

新增事项

44

330213054000

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索要、收受或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部分(责令停止从业除外)

财政部门负责“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索要、收受或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

新增事项

45

330213051000

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行政处罚

部分(责令停止从业除外)

财政部门负责“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

新增事项

46

330213035000

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部分(责令停止从业除外)

财政部门负责“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

新增事项

47

330213012000

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行政处罚

部分(责令停止从业除外)

财政部门负责“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

新增事项

48

330213009000

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

部分(责令停止从业除外)

财政部门负责“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

新增事项

49

330213007000

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行政处罚

部分(责令停止从业除外)

财政部门负责“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

新增事项

50

330213003000

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部分(责令停止从业除外)

财政部门负责“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

新增事项

51

330213060000

对代理记账机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行政处罚

部分(撤销代理记账资格除外)

财政部门负责“代理记账机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

新增事项

52

330213091000

对代理记账机构名称及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未及时公示的行政处罚

全部

财政部门负责“代理记账机构名称及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未及时公示”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

新增事项

53

330213072000

对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未办理备案登记的行政处罚

全部

财政部门负责“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未办理备案登记”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

新增事项

54

330213056000

对代理记账机构未按规定报送材料的行政处罚

全部

财政部门负责“代理记账机构未按规定报送材料”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

新增事项

55

330213013000

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有关义务的行政处罚

全部

财政部门负责“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有关义务”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

新增事项

56

330213004000

对代理记账机构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未及时向社会公示的行政处罚

全部

财政部门负责“代理记账机构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未及时向社会公示”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

新增事项

57

330213053000

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备案材料的行政处罚

全部

财政部门负责“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备案材料”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

新增事项

58

330213088000

对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自贸区除外)的行政处罚

全部

财政部门负责“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自贸区除外)”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

新增事项

59

330213044000

对代理记账机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处罚

部分(撤销审批除外)

财政部门负责“代理记账机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

新增事项

60

330213014000

对代理记账从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行政处罚

全部

财政部门负责“代理记账从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

新增事项

61

330213108001

对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政处罚

全部

财政部门负责“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

新增事项

62

330213108002

对企业和个人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政处罚

全部

财政部门负责“企业和个人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

新增事项

63

330213108003

对企业和个人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行政处罚

全部

财政部门负责“企业和个人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

新增事项

64

330213093001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的行政处罚

全部

财政部门负责“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

新增事项

65

330213093002

对单位和个人转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的行政处罚

全部

财政部门负责“单位和个人转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

新增事项

66

330213093003

对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的行政处罚

全部

财政部门负责“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

新增事项

67

330213093004

对单位和个人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印)制章,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的行政处罚

全部

财政部门负责“单位和个人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印)制章,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

新增事项

68

330213093005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的行政处罚

全部

财政部门负责“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

新增事项

69

330213093006

对单位和个人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的行政处罚

全部

财政部门负责“单位和个人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

新增事项

70

330213093007

对印刷企业违反规定向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行政处罚

全部

财政部门负责“单位和个人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

新增事项

71

330213093008

对印制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非法票据的行政处罚

全部

财政部门负责“印制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非法票据”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

新增事项

72

330213038000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政处罚

部分(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财政部门负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

新增事项

73

330213065000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私设会计账簿的行政处罚

部分(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财政部门负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私设会计账簿”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

新增事项

74

330213074000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部分(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财政部门负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

新增事项

75

330213049000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部分(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财政部门负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

新增事项

76

330213006000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 其他组织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政处罚

部分(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财政部门负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

新增事项

77

330213031000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部分(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财政部门负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

新增事项

78

330213025000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的行政处罚

部分(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财政部门负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

新增事项

79

330213020000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政处罚

部分(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财政部门负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

新增事项

80

330213058000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部分(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财政部门负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

新增事项

81

330213032000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部分(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财政部门负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

新增事项

82

330213090000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

部分(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财政部门负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

新增事项

83

330213039000

对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

部分(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财政部门负责“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

新增事项

84

330213077000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

全部

财政部门负责“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

新增事项

85

330213024000

对金融企业不按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等的行政处罚

全部

财政部门负责“金融企业不按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等”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

新增事项

86

330213113000

对金融企业不按规定提交设立、变更文件等违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全部

财政部门负责“金融企业不按规定提交设立、变更文件等违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

新增事项

七、人力社保(共19项)

87

330217F96000

对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市人力

社保局

新增事项

88

330217G03000

对建设工程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等的行政处罚

全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等”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市人力

社保局

新增事项

89

330217F95000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的行政处罚

全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市人力

社保局

新增事项

90

330214086000

对社会保险缴费单位相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行政处罚

全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缴费单位相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市人力

社保局

新增事项

91

330214029000

对用人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行政处罚

全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市人力

社保局

新增事项

92

330214087000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处罚

全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市人力

社保局

新增事项

93

330214088000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行政处罚

全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市人力

社保局

新增事项

94

330214090000

对社会保险缴费单位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等的行政处罚

全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缴费单位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等”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市人力

社保局

新增事项

95

330214047000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依法接收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行政处罚

全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依法接收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市人力

社保局

新增事项

96

330214046000

对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全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市人力

社保局

新增事项

97

330214067000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全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市人力

社保局

新增事项

98

330214101000

对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

全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政处罚”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市人力

社保局

新增事项

99

330214068004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行政处罚

全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市人力

社保局

新增事项

100

330214068005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行政处罚

全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市人力

社保局

新增事项

101

330214068006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行政处罚

全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市人力

社保局

新增事项

102

330214085000

对用人单位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行政处罚

全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市人力

社保局

新增事项

103

330214018000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行政处罚

部分(吊销许可证除外)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市人力

社保局

新增事项

104

330214014000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的行政处罚

全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市人力

社保局

新增事项

105

330214103000

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违规投资运营的行政处罚

全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违规投资运营”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市人力

社保局

新增事项

八、建设(共56项)

106

330217484000

对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行政处罚

全部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

新增事项

107

330217871000

对建筑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

新增事项

108

330217A08000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备案的行政处罚

全部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备案”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

新增事项

1090

330217685000

对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政处罚

全部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

新增事项

110

330217686000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其聘用单位未按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全部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其聘用单位未按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

新增事项

111

330217A61000

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船舶的行政处罚

全部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船舶”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

新增事项

112

330217A60000

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地点的行政处罚

全部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地点”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

新增事项

113

330217G25000

对建设单位未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行政处罚

全部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单位未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

新增事项

114

330217G26000

对建设单位未对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和节水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的行政处罚

全部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单位未对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和节水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

新增事项

115

330217642000

对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和节水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或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通过竣工验收的行政处罚

全部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和节水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或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通过竣工验收”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

新增事项

116

330217089000

对建设单位未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或测评结果不合格通过竣工验收的行政处罚

全部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单位未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或测评结果不合格通过竣工验收”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

新增事项

117

330217G27000

对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或建设单位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建筑能效测评报告的行政处罚

全部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或建设单位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建筑能效测评报告”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

新增事项

118

330217G28000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未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相应技术措施,或节能、节水工程和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的行政处罚

全部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未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相应技术措施,或节能、节水工程和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

新增事项

119

330217G29000

对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未将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接入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或未能保证该装置运行正常的行政处罚

全部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未将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接入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或未能保证该装置运行正常”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

新增事项

120

330217G30000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行政处罚

全部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

新增事项

121

330217G31000

对建设单位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进行施工的行政处罚

全部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单位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进行施工”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

新增事项

122

330217G32000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的,或未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的行政处罚

全部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的,或未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

新增事项

123

330217G33000

对设计单位未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设计单位未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

新增事项

124

330217094000

对设计单位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设计单位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

新增事项

125

330217061000

对设计单位未按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设计单位未按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

新增事项

126

330217G34000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

新增事项

127

330217G35000

对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

新增事项

128

330217G37000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行政处罚

部分(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

新增事项

129

330217G38000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禁止从业除外)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

新增事项

130

330217G39000

对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行政处罚

全部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

新增事项

131

330217G40000

对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的行政处罚

部分(吊销执业资格证书除外)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

新增事项

132

330217059000

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政处罚

部分(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

新增事项

133

330217095000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

新增事项

134

330217106001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等的行政处罚

全部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等”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

新增事项

135

330217071002

对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等的行政处罚

部分(责令停止执行业务、吊销注册建筑证书除外)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等”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

新增事项

136

330217071001

对注册建筑师或其聘用单位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全部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注册建筑师或其聘用单位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

新增事项

137

330217071005

对一级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政处罚

全部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一级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

新增事项

138

330217044006

对二级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政处罚

全部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二级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

新增事项

139

330217721000

对市政公用设施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行政处罚

全部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市政公用设施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

新增事项

140

330217G41000

对擅自变动或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全部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擅自变动或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

新增事项

141

330217645000

对建筑工程勘察单位使用的勘察仪器、设备不满足相关规定等的行政处罚

全部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勘察单位使用的勘察仪器、设备不满足相关规定等”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

新增事项

142

330217759000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等的行政处罚

部分(责令停止从业除外)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等”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

新增事项

143

330217011000

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邀请招标未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行政处罚

全部

招投标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邀请招标未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招投标主管部门。

市委改革办(市政务办、市公管办)

新增事项

144

330217013000

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行政处罚

全部

招投标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招投标主管部门。

市委改革办(市政务办、市公管办)

新增事项

145

330217109000

对建筑工程项目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行政处罚

全部

招投标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项目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招投标主管部门。

市委改革办(市政务办、市公管办)

新增事项

146

330217115000

对建筑工程项目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或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投标的行政处罚

全部

招投标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项目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或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投标”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招投标主管部门。

市委改革办(市政务办、市公管办)

新增事项

147

330217100000

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行政处罚

全部

招投标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招投标主管部门。

市委改革办(市政务办、市公管办)

新增事项

148

330217088000

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处罚

全部

招投标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招投标主管部门。

市委改革办(市政务办、市公管办)

新增事项

149

330217081000

对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的行政处罚

全部

招投标主管部门负责对“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招投标主管部门。

市委改革办(市政务办、市公管办)

新增事项

150

330217023000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不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全部

招投标主管部门负责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不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招投标主管部门。

市委改革办(市政务办、市公管办)

新增事项

151

330217016000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其他情况,或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全部

招投标主管部门负责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其他情况,或泄露标底”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招投标主管部门。

市委改革办(市政务办、市公管办)

新增事项

152

330217015000

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政处罚

全部

招投标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招投标主管部门。

市委改革办(市政务办、市公管办)

新增事项

153

330217A10000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政处罚

全部

招投标主管部门负责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招投标主管部门。

市委改革办(市政务办、市公管办)

新增事项

154

330217674000

对建筑工程项目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行政处罚

全部

招投标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项目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招投标主管部门。

市委改革办(市政务办、市公管办)

新增事项

155

330217A07000

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全部

招投标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招投标主管部门。

市委改革办(市政务办、市公管办)

新增事项

156

330217681000

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投标的行政处罚

全部

招投标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投标”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招投标主管部门。

市委改革办(市政务办、市公管办)

新增事项

157

330217679000

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行政处罚

全部

招投标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招投标主管部门。

市委改革办(市政务办、市公管办)

新增事项

158

330217A43000

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代理招标事宜,或未经招标人同意转让代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全部

招投标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代理招标事宜,或未经招标人同意转让代理业务”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招投标主管部门。

市委改革办(市政务办、市公管办)

新增事项

159

330217036000

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行政处罚

部分(暂停、取消代理资格除外)

招投标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招投标主管部门。

市委改革办(市政务办、市公管办)

新增事项

160

330217G02000

对建筑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政处罚

部分(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除外)

招投标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招投标主管部门。

市委改革办(市政务办、市公管办)

新增事项

161

330217G42000

对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

全部

1.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设主管部门。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将相关情况告知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

新增事项

九、水利(共14项)

162

330219233000

对出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资质的行政处罚

全部

招投标主管部门负责“出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资质”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招投标主管部门。

市委改革办(市政务办、市公管办)

新增事项

163

330219192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进行谈判的行政处罚

全部

招投标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进行谈判”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招投标主管部门。

市委改革办(市政务办、市公管办)

新增事项

164

330219241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行政处罚

全部

招投标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招投标主管部门。

市委改革办(市政务办、市公管办)

新增事项

165

330219242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将水利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行政处罚

全部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将水利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委改革办(市政务办、市公管办)

新增事项

166

330219249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全部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利局

新增事项

167

330219252000

对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未向水利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行政处罚

全部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未向水利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利局

新增事项

168

330219132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行政处罚

部分(不得再次申请资质除外)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利局

新增事项

169

330219055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行政处罚

部分(撤销资质等级证书、不得再次申请资质除外)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利局

新增事项

170

330219004000

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拆除工程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全部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拆除工程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利局

新增事项

171

330219117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部分(暂停、吊销安全生产有关资格除外)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利局

新增事项

172

330219232000

对未按规定要求从事河道采砂作业的行政处罚

部分(吊销采砂许可证除外)

1.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未按规定要求从事河道采砂作业”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限期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一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水行政主管部门。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未按规定要求从事河道采砂作业”的,将相关情况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利局

新增事项

173

330219219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全部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限期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一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利局

新增事项

174

330219218000

对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行政处罚

部分(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限期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一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利局

新增事项

175

330219217000

对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或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行政处罚

全部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或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限期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一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利局

新增事项

十、林业(共76项)

176

330264063000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177

330264066000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178

330264060000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179

330264067000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在森林防火期内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在森林防火期内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180

330264095000

对机动车辆在森林防火期内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辆在森林防火期内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进入森林防火区”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181

330264096000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182

330264064000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等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等”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183

330264108000

对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184

330264061000

对损坏森林消防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损坏森林消防设施设备”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185

330264065000

对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186

330264018000

对林草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林草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187

330264008000

对生产经营林草假种子的行政处罚

部分(吊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外)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林草假种子”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188

330264017000

对生产经营林草劣种子的行政处罚

部分(吊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外)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林草劣种子”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189

330264062002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部分(吊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外)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190

330264062003

对未按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草种子的行政处罚

部分(吊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外)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未按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草种子”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191

330264062005

对不再具有繁殖林草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草种子生产地点或林业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林草种子生产的行政处罚

部分(吊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外)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不再具有繁殖林草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草种子生产地点或林业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林草种子生产”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192

330264062006

对未执行林草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林草种子的行政处罚

部分(吊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外)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未执行林草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林草种子”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193

330264007001

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194

330264007002

对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195

330264010001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行政处罚

部分(吊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外)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196

330264010002

对在境内销售为境外制种的林草种子的行政处罚

部分(吊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外)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在境内销售为境外制种的林草种子”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197

330264010003

对将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行政处罚

部分(吊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外)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将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198

330264010004

对进出口假、劣林草种子或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林草种子的行政处罚

部分(吊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外)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进出口假、劣林草种子或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林草种子”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199

330264019004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200

330264009000

对侵占、破坏林草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草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侵占、破坏林草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草种质资源”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201

330264011000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202

330264006000

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203

330264003000

对在林草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林草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204

330264002002

对未依照规定办理森林植物检疫证书或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未依照规定办理森林植物检疫证书或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205

330264002004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森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森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206

330264002007

对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森林植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森林植物产品”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207

330264002003

对擅自开拆森林植物、森林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森林植物、森林植物产品,或擅自改变森林植物、森林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擅自开拆森林植物、森林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森林植物、森林植物产品,或擅自改变森林植物、森林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208

330264002001

对违反植物检疫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违反植物检疫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209

330264071000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210

330264101000

对伪造、涂改林权证以及其他有关林地权属图表资料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伪造、涂改林权证以及其他有关林地权属图表资料”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211

330264100000

对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林地滑坡、塌陷和严重水土流失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林地滑坡、塌陷和严重水土流失”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212

330264075000

对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213

330264090000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214

330264069001

对盗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盗伐林木”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215

330264069002

对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滥伐林木”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216

330264140000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217

330264074000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林木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林木”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218

330264084000

对未完成造林任务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未完成造林任务”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219

330264080000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部分(划转拒绝、阻碍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220

330264038000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部分(吊销采集证除外)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221

330264029000

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222

330264027000

对伪造、倒卖、转让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伪造、倒卖、转让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223

330264031000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224

330264022000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225

330264036000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区、禁猎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部分(吊销特许猎捕证除外)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区、禁猎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226

330264039000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部分(吊销狩猎证除外)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227

330264034000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等的行政处罚

部分(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除外)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等”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228

330264033000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未按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的行政处罚

部分(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除外)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未按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229

330264030000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230

330264040000

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231

330264021000

对违法从境外引进陆生野生动物物种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违法从境外引进陆生野生动物物种”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232

330264020000

对违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陆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违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陆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233

330264023000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陆生野生动物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有关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陆生野生动物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有关批准文件”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234

330264032000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235

330264015000

对伪造、倒卖、转让经营利用核准证、运输证和省重点保护或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部分(吊销证件除外)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伪造、倒卖、转让经营利用核准证、运输证和省重点保护或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236

330264079000

对未取得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或超出核准证规定范围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活动的行政处罚

部分(吊销经营利用核准证除外)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未取得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或超出核准证规定范围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活动”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237

330264026000

对生产销售电捕等危害人畜安全猎捕工具和装置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生产销售电捕等危害人畜安全猎捕工具和装置”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238

330264042000

对擅自举办陆生野生动物旅游观赏景点、展览、表演和陆生野生动物标本展览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擅自举办陆生野生动物旅游观赏景点、展览、表演和陆生野生动物标本展览”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239

330264001000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造林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造林”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240

330264097000

对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241

330264098000

对隐瞒或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隐瞒或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242

330264139000

对发包方私自扣留、强制代保管、涂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擅自更改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报材料

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发包方私自扣留、强制代保管、涂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擅自更改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报材料”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243

330264135000

对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部分(撤销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外)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244

330264107000

对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观赏旅游、科学调查、研究观测、科普教育等活动影响湿地生态功能或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观赏旅游、科学调查、研究观测、科普教育等活动影响湿地生态功能或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245

330264149000

对单位或个人跨行政区域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未向调入地防疫机构备案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单位或个人跨行政区域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未向调入地防疫机构备案”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246

330264148000

对擅自将疫木调出松材线虫病发生区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擅自将疫木调出松材线虫病发生区”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247

330264143000

对未经许可利用疫木加工,未在安全期内完成对病死松木加工和加工剩余物除害处理,存放、使用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部分(吊销疫木加工许可证除外)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未经许可利用疫木加工,未在安全期内完成对病死松木加工和加工剩余物除害处理,存放、使用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248

330264145000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未对用毕松木材料进行清理、除害处理或销毁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未对用毕松木材料进行清理、除害处理或销毁”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249

330264146000

对未按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规程对病死松树进行清理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未按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规程对病死松树进行清理”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250

330264147000

对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251

330264105000

对不配合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不配合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事项


附件2

 

湖州市动态更新调整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内容

序号

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划转范围

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一、民宗(共4项)

1

330241001000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部分(吊销登记证书或设立许可除外)

330241013000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事项代码调整

2

330241019000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行政处罚

部分(吊销登记证书或设立许可除外)

330241014000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等的行政处罚

事项代码调整

3

330241015000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行政处罚

部分(吊销登记证书或设立许可除外)

330241015000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规定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4

330241013000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参与相关活动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41006000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参与相关活动等的行政处罚

事项代码调整

二、民政(共14项)

5

330211046000

对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1046000

对无合法资质的社会团体非法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6

330211031003

对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行政处罚

部分(吊销登记证书除外)

330211031003

对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法或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对受益人附加违法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7

330211047000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或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1047000

对无合法资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非法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8

330211010000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1010000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9

330211004000

对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1004000

对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10

330211003000

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1003000

对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11

330211001000

对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

部分(吊销登记证书除外)

330211001000

对泄露志愿服务信息侵害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12

330211014000

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养老机构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或社会养老服务补贴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1014000

对骗取补助资金或社会养老服务补贴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13

330211029001

对养老机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1029001

对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14

330211029003

对养老机构未按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1029003

对养老机构未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15

330211029004

对养老机构向监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1029004

对养老机构向监管部门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16

330211027001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1027001

对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城市居民低保待遇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17

330211027002

对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质或服务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1027002

对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18

330211027003

对享受城市居民低保待遇家庭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未按规定申报,继续享受待遇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1027003

对享受城市居民低保的家庭在收入情况好转后未按规定申报继续享受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三、人力社保(共12项)

19

330214023000

对社会保险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4023000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20

330214041000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4041000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服务台账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21

330214039000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4039000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按规定退还中介服务费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22

330214022000

对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行政处罚

部分(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除外)

330214022000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23

330214036000

对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4036000

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24

330214075000

对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等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政处罚

部分(吊销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除外)

330214075000

对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25

330214074000

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政处罚

部分(吊销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除外)

330214074000

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26

330214063000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未依照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备案材料不真实的行政处罚

部分(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除外)

330214063000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未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备案相关材料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27

330214006000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行政处罚

部分(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除外)

330214006000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擅自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28

330214035000

对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进入工作场所检查、调查,销毁或转移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行政处罚

部分(划转阻挠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入工作场所检查、调查,销毁或转移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行政处罚)

330214035000

对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进入工作场所检查、调查的,销毁或转移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拒不执行询问通知书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29

330214030000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部分(吊销执业资格除外)

330214030000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30

330214019000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4019000

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四、建设(共60项)

31

330217478000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330217664000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或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行政处罚

事项拆分

32

330217664000

对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工程监理单位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33

330217474000

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330217665000

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行政处罚

事项代码调整

34

330217473000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7473000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35

330217467000

对建设单位、有关机构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节能报告严重失实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7467000

对节能评估机构在节能评估工作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估文件严重失实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36

330217469000

对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利用可再生能源或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7469000

对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利用可再生能源,或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37

330217637000

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330217637000

对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38

330217A22000

对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7A22000

对工程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39

330217038000

对施工单位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未按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7A47000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未按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代码调整

40

330217A65000

对施工单位未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7A65000

对未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41

330217026000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7026000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规承揽业务的行政处罚

事项

拆分

42

330217A09000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行政处罚

全部

43

330217F99000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行政处罚

全部

44

330217F98000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政处罚

全部

45

330217031000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行政处罚

全部

46

330217668000

对建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使用本企业以外人员的执业印章或专用章,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伪造造价数据或出具虚假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7668000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使用本企业以外人员的执(从)业印章或专用章,伪造造价数据或出具虚假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47

330217107000

对造价工程师有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等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7107000

对造价工程师执业过程中违规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48

330217076001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330217076001

对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49

330217665000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7106003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政处罚

事项代码、名称调整

50

330217041000

对发包方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7076002

对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行政处罚(部分乙级及以下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事项

合并

330217035001

对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行政处罚(甲级、部分乙级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51

330217538000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330217538000

对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52

330217114000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有不按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330217114000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有其他不按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53

330217537000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含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7537000

对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含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54

330217640000

对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或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330217640000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勘察、设计或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55

330217019000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7071006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一级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一级注册建筑师业务的行政处罚

事项代码、名称调整

56

330217998000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等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7998000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违规执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57

330217122000

对企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7122000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58

330217463000

对业主委托无证单位或个人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7463000

对业主委托无证单位或个人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或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事项

拆分

59

330217196000

对业主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行政处罚

全部

60

330217470000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按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7470000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按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61

330217481000

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7481000

对不按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62

330217489000

对确需修改的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建设单位未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7489000

对未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63

330217488000

对房屋建筑工程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7488000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64

330217480000

对擅自变动或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7480000

对擅自变动或破坏抗震防灾相关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65

330217485000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7485000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66

330217487000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7487000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67

330217651000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等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7651000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规审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68

330217652000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7652000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69

330217649000

对建设单位压缩合理施工图审查周期等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7649000

对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等3项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70

330217770000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7770000

对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71

330217781000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7781000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规销售商品房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72

330217810000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有关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等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7810000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个人违法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并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73

330217808000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强制交易等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7808000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74

330217834000

对房屋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备案的变更、延续或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7834000

对房屋租赁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变更、延续或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75

330217864000

对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7864000

对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3项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76

330217993000

对建设工程承包商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工程中标等的行政处罚

部分(吊销执业资格除外)

330217993000

对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工程中标等7项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77

330217E92000

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7E92000

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或未按规定遵守管理要求和履行相关义务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78

330217432000

对建筑工程项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部分(取消投标资格除外)

330217432000

对投标人在标前存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79

330217082000

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进行谈判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7434004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政处罚

事项

拆分

80

330217854000

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中标人不按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行政处罚

全部

81

330217120000

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等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7434003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等的行政处罚

事项

拆分

82

330217001000

对建筑工程项目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政处罚

全部

83

330217105000

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超过规定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7434002

对招标人超过规定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行政处罚

事项代码、名称调整

84

330217A46000

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7434001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政处罚

事项代码、名称调整

85

330217475000

对出借建筑工程项目投标资质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7436001

对出借资质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政处罚

事项

拆分

86

330217799000

对建筑工程项目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部分(取消投标资格除外)

87

330217F97000

对建筑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政处罚

部分(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除外)

330217437001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行政处罚

事项

拆分

88

330217798000

对建筑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其他情况的行政处罚

部分(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除外)

89

330217B14000

对建筑工程项目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7B14000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90

330217A23000

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部分(暂停、取消代理资格除外)

330217A23000

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五、水利(共83项)

91

330219194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邀请招标未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9194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在邀请招标过程中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事项

拆分

92

330219234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行政处罚

全部

93

330219235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行政处罚

全部

94

330219180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9191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在公开招标过程中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事项

拆分

95

330219191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处罚

全部

96

330219236000

对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的行政处罚

全部

97

330219170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代理招标事宜,或未经招标人同意转让代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9170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未按委托的内容开展招标、违规转让代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98

330219169000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9169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不招标或规避招标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99

330219176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部分(暂停、取消代理资格除外)

330219176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招投标信息或有串通行为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100

330219189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9189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单位违反规定开展招标代理工作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101

330219173000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其他情况,或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9173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透露招标有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102

330219188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部分(取消投标资格除外)

330219188000

对投标人串标或以非法手段谋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103

330219175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部分(取消投标资格除外)

330219175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104

330219179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政处罚

部分(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除外)

330219179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违规评标的行政处罚

事项

拆分

105

330219268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参加评标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其他情况的行政处罚

部分(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除外)

106

330219182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9182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确定中标人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107

330219197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9197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违法转让、分包中标项目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108

330219190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9190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按规定订立合同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109

330219237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9180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在招标过程中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事项

拆分

110

330219238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全部

111

330219239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投标的行政处罚

全部

112

330219240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行政处罚

全部

113

330219186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行政处罚

部分(暂停、取消代理资格除外)

330219186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向该项目投标人等提供咨询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114

330219178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超过规定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9178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按规定收取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115

330219172000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9172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116

330219196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等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9196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至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117

330219171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9171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不按规定订立合同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118

330219065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的行政处罚

部分(注销注册证书、不予注册除外)

330219065000

对监理人员收受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泄露工作秘密的行政处罚

事项

拆分

119

330219266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部分(注销注册证书、不予注册除外)

120

330219265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非法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行政处罚

部分(注销注册证书、不予注册除外)

121

330219205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9205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违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事项

拆分

122

330219243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行政处罚

全部

123

330219244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全部

124

330219245000

对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水利建设项目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未实行工程监理的行政处罚

全部

125

330219246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政处罚

全部

126

330219247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政处罚

全部

127

330219248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

全部

128

330219200000

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330219200000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129

330219142000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9142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130

330219204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9204000

对建设单位验收工作中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事项

拆分

131

330219250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全部

132

330219251000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按合格工程验收的行政处罚

全部

133

330219181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330219181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规定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134

330219187000

对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330219187000

对水利工程参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出租或出借资质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135

330219198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330219198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单位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136

330219264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330219201000

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弄虚作假或转让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事项

拆分

137

330219201000

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138

330219193000

对水利工程勘察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330219193000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事项

拆分

139

330219263000

对水利工程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140

330219262000

对水利工程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141

330219261000

对水利工程设计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142

330219203000

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有不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330219203000

对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不按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143

330219199000

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330219199000

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材料和设备等进行检验和取样检测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144

330219202000

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330219202000

对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145

330219168000

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330219168000

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工程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146

330219150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9150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行政处罚(甲级)

事项

合并

330219015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行政处罚(乙级)

147

330219152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9152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行政处罚(甲级)

事项

合并

330219016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行政处罚(乙级)

148

330219012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9012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政处罚(甲级)

事项

合并

330219040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政处罚(乙级)

149

330219151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9151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行政处罚(甲级)

事项

合并

330219019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行政处罚(乙级)

150

330219146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9146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行政处罚(甲级)

事项

合并

330219025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行政处罚(乙级)

151

330219155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9155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行政处罚(甲级)

事项

合并

330219020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行政处罚(乙级)

152

330219148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未按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9148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未按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行政处罚(甲级)

事项

合并

330219030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未按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行政处罚(乙级)

153

330219145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9145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行政处罚(甲级)

事项

合并

330219072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行政处罚(乙级)

154

330219153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9153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行政处罚(甲级)

事项

合并

330219006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行政处罚(乙级)

155

330219149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9149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甲级)

事项

合并

330219140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乙级)

156

330219174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9174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检测委托方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事项

拆分

157

330219253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

全部

158

330219254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全部

159

330219147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9147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行政处罚(甲级)

事项

合并

330219032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行政处罚(乙级)

160

330219154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9154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行政处罚(甲级)

事项

合并

330219056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行政处罚(乙级)

161

330219093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9093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甲级)

事项

合并

330219005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乙级)

162

330219165000

对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330219165000

对水利工程参建单位未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或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行政处罚

事项

拆分

163

330219141000

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水利建设工程,水利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164

330219011000

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330219011000

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安全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事项

拆分

165

330219260000

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166

330219259000

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水利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167

330219258000

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168

330219143000

对水利工程中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330219143000

对水利工程中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违反安全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事项

拆分

169

330219257000

对水利工程中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170

330219256000

对水利工程中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171

330219255000

对水利工程中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172

330219139000

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9139000

对水利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安全机构、配备人员,未按规定告知安全生产事项、进行培训、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173

330219138000

对水利工程中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行政处罚

部分(吊销资质和资格、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除外)

330219138000

对水利工程中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六、气象(共3项)

174

330254011000

对应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装置或产品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54011000

对应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或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175

330254015000

对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或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54015000

对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及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176

330254023000

对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部分(撤销资质证、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除外)

330254023000

对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擅自施工的或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调整

 


附件1.湖州市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附件2.湖州市动态更新调整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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