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E95417299-1/2022-01926 | 发文时间: | 2022-04-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无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人民政府 |
《湖州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意见》(送审稿)于2022年4月1日提交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4月27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
我国现行法律未对人防工程产权作出明确规定,致使人防工程日常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中存在诸多矛盾问题,亟待研究解决。为严格落实《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深化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人防工程平时维护管理,保持战时良好防护性能,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制定《湖州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91号)、《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深化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防办〔2019〕13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出台总的方向与思路是立足我市实际,体现湖州元素,科学总结人防改革创新成果,全面破除不适应人防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障碍,努力形成实用管用好用、有辨识度有影响力的改革成果。
(一)适用范围。湖州市区(包括吴兴区和南浔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结合地面新建民用建筑依法建设的人防工程。
(二)执行时间。2022年7月1日起,湖州市区(包括吴兴区和南浔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出具划拨决定书的土地,建设单位(个人)应将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法建设的人防工程及独享口部建筑,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的国有全资企业。
(三)维护管理主体。政府指定国有全资企业作为国有人防工程产权登记、经营、管理和收益的主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承担国有人防工程的维护保养、专业维修、日常管理、平战转换、应急演练等职责。
(四)收益管理。国有人防工程资产平时开发利用获得的收益优先用于工程维护管理、平战功能转换等费用支出,并设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专项资金。
(五)服务民生。坚持国有人防工程平时服务属性,新建住宅小区项目人防工程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配置机动车位净面积比例不低于人防工程总建筑面积的25%,人防车位优先向本小区居民租赁。
(六)监督检查。财政、建设、国有资产监督、人防、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定期对人防工程资产的开发利用、维护管理以及经营收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人防工程使用管理规范,维护到位。
(联系人:市人防办工程处周斌 电话:15868291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