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E95417299-1/2022-202741 | 发文时间: | 2022-11-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无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人民政府 |
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着力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目标,持续深化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与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高质量建设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2022年底前,完成全市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以及太湖沿岸纵深10公里范围内所有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
——2023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完成全市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太湖沿岸纵深10公里范围内所有排污口整治工作。
——2024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排污口整治工作;完成全市“晴天排水”的城镇雨洪排口整治工作。
——2025年底前,推动实现排污口“一张图”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基本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排查溯源
1.建立底数清单。“有口皆查、应查尽查”,综合运用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机器人管线排查等实用技术,建立排污口“一口一档”清单。
2.开展水质监测。“边排查、边监测”,对各类排污口开展水质、水量监测。准确识别排放量大、排放水质较差、环境影响明显的排污口及主要排污问题。查清雨污混排等间歇性排放口污水混入状况。
3.确定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二)实施分类整治
1.明确整治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分类整治。
①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
②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排污口,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责任主体开展整治。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
2.依法取缔一批。
对违反法律法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
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3.清理合并一批。
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应通过截污纳管予以清理合并。
对于污水管网未覆盖或由于污水收集处理能力不足导致无法纳管的排污口,应加强污水管网建设,提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工业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原则上不设置排污口,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确需保留排污口的工业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排污口;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应告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
4.规范整治一批。
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
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竖立标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三)强化监督管理
1.严格规范审批。
审批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依规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并根据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核。
审批原则: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原则上禁止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同一级别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批复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同一建设项目涉及入河排污口设置等事项的,纳入一个环评文件,出具一个批复。
信息公开:排污口审核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2.加强日常监管。
各区县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并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
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和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定期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不能稳定达标的应当加大监测频次。
3.严格执法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严厉查处。
排污口责任主体: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4.推进数字化管理。
依托“浙里碧水”“湖州市智慧环保·碧水行动”等应用,建设排污口监督管理平台,建立统一的排污口动态数据库。
加强部门协同,强化数据共享,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实现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日常监管等“一张图”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湖州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各区县是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制定并落实辖区内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二)明确部门职责。
生态环境部门统筹负责工业企业、工业园区排污口、雨洪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经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建设部门统筹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和城镇雨洪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
交通运输部门统筹负责港口码头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
水利部门统筹负责溪流、沟渠、河港(涌)的排查溯源整治;
农业农村部门统筹负责农业排口、渔港排口和水产养殖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
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三)落实资金保障。
各区县要加大对排查整治工作的投入,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1.太湖沿岸纵深10公里范围内,排污口无人机航测、数据应用等经费由市生态环境局统筹,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排污口人工核查、监测、溯源等经费由相关区县承担。
2.太湖沿岸纵深10公里范围外,排污口无人机航测、人工核查、监测、溯源等经费由各区县承担。
3.排污口整治经费由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承担。
(四)严格工作考核。
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下沉督查帮扶重要内容,纳入“五水共治”年度考核并与“大禹鼎”推荐挂钩。
市领导小组定期开展督促指导,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
(五)强化公众监督。
各区县要在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及时公开排污口排查整治进展及成效,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
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
建立健全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
联系人:王震威 联系方式:13656725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