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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64141/2018-00179 发文时间:   2018-09-26
文件编号:   湖政办发〔2018〕71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应急办、研究室)
统一编号:   ZJEC01-2018-0041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绿色智能装备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的六条意见(试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

绿色智能装备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的

六条意见(试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鼓励我市企业加快绿色智能装备首台(套)产品研发应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0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市级首台(套)产品认定。市级首台(套)产品是指本市企业首次自主研发生产,在关键技术、新材料运用、系统集成等方面,包括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较大突破,拥有知识产权、有重要示范窗口作用的装备新产品。市级首台(套)产品可以是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新产品,但必须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有利于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在技术、安全、环保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或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必须获得特殊行业生产许可证、型式批准证书或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具体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二、鼓励首台(套)产品研发。对新认定的市级首台(套)产品实现销售后,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积极推荐市级首台(套)产品向上申报认定为省内、国内首台(套)产品;对新认定为省内、国内首台(套)产品,分别给予生产企业100万、50万元的奖励。同一产品被认定为市级、省内或国内首台(套)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加大新能源汽车整车研发,企业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对具备新能源客车整车、新能源物流汽车整车企业资质并批量化生产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具备购买底盘改装类新能源客车、新能源物流汽车企业资质并批量化生产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三、实行首台(套)销售补助。鼓励生产企业大力开拓市场,提高首台(套)产品市场竞争力。对新认定的市级、省内和国内首台(套)产品,在通过认定当月起的一个完整年度内,销售收入在2000万以下(含),按销售收入的5%给予补助,销售收入超2000万元以上部分按销售收入的3%给予补助,补助最高限额500万元。市级、省内或国内首台(套)产品销售补助只享受一次。

四、扩大保险补助范围。发挥保险风险保障功能,降低用户风险,对企业销售的前三台(套)或首批次市级首台(套)产品实行保险补助,补助金额为实际保险费用的5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保险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示范条款承保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实际保险费率不超过3%。对享受省内、国内首台(套)风险补偿政策的,按实际保险费用补足省、国家政策奖励的剩余部分,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五、鼓励招投标采购。在市级、省内和国内首台(套)产品投标时,招标单位不得提出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不得超出招标项目实际需要或套用特定产品设置评价标准、技术参数等。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政府采购单位及国有投资项目须将首台(套)产品纳入招标采购项目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首台(套)产品。对采购金额在规定招标金额标准以下的国有投资项目,不采用招标方式的,应当依法通过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优先采用首台(套)产品。降低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业采购首台(套)产品和服务门槛,逐步提高采购比例。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积极采购首台(套)产品,提高我市首台(套)产品的应用比例。

六、发挥税收激励作用。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中关于税收和加速折旧政策。市级、省内和国内首台(套)产品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实行所得税税额抵免。首台(套)产品按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鼓励首台(套)产品生产企业开发嵌入式软件。落实嵌入式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即企业销售首台套产品,按16%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嵌入式软件部分,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本《意见》自2018年10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其中涉及的相关奖励、补助及优惠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市本级奖励补助资金在湖州市工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三县由各县财政承担。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6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监委),

湖州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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