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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64141/2018-00215 发文时间:   2018-12-03
文件编号:   湖政办发〔2018〕80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应急办、研究室)
统一编号:   ZJEC01-2018-0046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7日

 


 

湖州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信息化(智慧城市)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建设,实现信息化项目的统筹建设、统一管理和整合共享,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水平,全面提升政府现代化综合治理能力,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4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主要是指:市级各行政单位、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和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以及网络与信息安全建设、咨询评估项目和信息化项目维护、信息化服务外包项目。零星设备采购和项目维护(包括但不仅限于办公使用的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移动存储、相机、摄像机等设备)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信息化项目属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符合我市智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行业及本市规定的强制性标准。遵循“需求引领、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统一标准、互联互通、安全保密、务实高效”的原则,杜绝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

    第四条  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项目审批、监督管理、项目验收等工作;牵头编制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资金预算审核,会同编制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

  市发改委负责对市政府审批通过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进行立项。

  各有关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化建设规划编制;负责本单位信息化项目的申报、咨询、调研、招标、实施、初验、运行、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五条  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智慧城市规划和协同推进工作计划,每年确定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重点。各单位应于每年8月底前向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维)申请,填报申报表并附项目建设(运维)方案。申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运维)背景、依据、目标、需求以及投资预算等。未按期提交的原则上不列入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在当年度实施的信息化项目,须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追加列入当年度计划。

  涉密的信息化项目按照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在项目申报后,由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对项目按投资预算、资源整合、部门协同、受众范围、安全等级、效能比对等方面进行初审。

第七条  项目初审通过后,由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项目性质组织专家对项目方案进行联合评审,评审建议作为市财政局审核预算资金的必要依据。

第八条  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局在部门预算编审中审核的资金金额,拟定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并报市政府审批,各单位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及时调整部门预算,并将审批通过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向市发改委申报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三章  项目审核要求

    第九条  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必须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必须以统一标准规范、统一基础资源、统一共享交换、统一共性应用开发为前提。

信息化项目在审批申请前应编制形成项目数据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项目建成后应将数据资源目录纳入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项目验收要求。

第十条  信息化项目申报一般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智慧城市规划要求;

  (二)项目具有可行性、合理性,需求明确、功能实用,无重复建设内容;

  (三)符合市数据共享规范与接口标准,用户体系、地图服务等应纳入市统一公共组件管理,基础数据和业务数据应纳入市公共数据平台统一管理。

  (四)符合集约化、标准化的要求规划设计并提供数据共享与应用协同,原则上应当基于统一提供的平台开发、运行。

(五)有利于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提升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能力,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第十一条  各单位以下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得建设:

  (一)新建或扩建机房、云平台、实体数据中心。

  (二)未开展与电子政务网络整合的专网租赁项目,不能纳入电子政务网络统一监管的终端安全防护项目、视频会议系统建设项目。

  (三)不部署、迁移到政务云平台的新建、升级改造项目。

  (四)未明确需求、绩效目标不明确、重复建设、信息安全保障不到位、不利于数据资源共享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将项目实施方案确认书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抄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信息化项目的采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单位根据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的项目实施方案确认书,办理政府采购有关手续,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与承建单位签订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维)合同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各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确认书的要求开展施工。

第十五条  为规范建设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总投资在100万以上(含100万元)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实行信息化项目工程监理制,监理费用应在申报时列入信息化项目总投资中。

第十六条  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信息化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因实际需要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须报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核。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稳定的政府数字化转型、现代智慧城市财政资金保障机制,重点支持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建设的市级云平台、基础数据库、地理信息系统、中心机房等基础性项目,以及网上协同办公、视联网等综合性项目和地图服务等公共组件。

第十九条  各单位信息化项目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的原则,并严格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各项目进展情况,并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适时对项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在项目建成3个月内自行完成初验和试运行工作,并向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确认可以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并向建设单位出具验收结论。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审查项目资料完备性、规范性情况;审查项目履行合同和招标投标文件情况;审查系统各项功能、性能、安全性以及各项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审查系统数据资源共享落实情况;审查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章  项目运维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运行和维护管理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承揽工程的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对工程履行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般不少于3年。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对信息化项目成本效益、应用效果、协同共享、安全保密、创新服务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把绩效评价作为项目运维和后期建设的重要参考。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对各建设单位的信息化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随机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信息化系统,但未按要求迁入统一平台和未完成数据共享的,不再安排升级改造及运维资金。

第八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县区相关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监委),

湖州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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