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4141/2018-00171 | 发文时间: | 2018-09-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湖政函〔2018〕38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应急办、研究室)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长兴县取消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有关项目的批复
长兴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调整长兴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2015-2017)有关项目的请示》(长政〔2018〕4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县取消实施重金属污染应急处置中心建设和涉重金属环境健康调查两个项目。
特此批复。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7日
抄送:市环保局。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