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4141/2019-00002 | 发文时间: | 2019-01-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湖政函〔2018〕60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
安吉县环境功能区划勘误的批复
安吉县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安吉县环境功能区划勘误的复函》(浙环函〔2018〕531号)要求,现将安吉县环境功能区划勘误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经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核查,《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同意上报安吉县环境功能区划勘误说明的请示》(安政〔2018〕88号,以下简称《勘误请示》)中涉及的相关区域,属你县在环境功能区划编制时未与相关规划进行充分衔接所导致,依据《湖州省际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总体规划》(浙政函〔2012〕115号)、《安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3年修订版)》(浙政函〔2014〕130号)和 《安吉县CD-O1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安政函〔2014〕54号)等规划,原则同意勘误要求。
二、你县要严格按照《勘误请示》中的勘误对象、面积和范围,落实勘误区域相应的环境功能目标、差别化环境管控措施和负面清单制度,加强污染控制和生态保护,调整后环境重点准入区与人居环境保障区之间应进行有效的生态隔离,并尽快达到环境功能的目标要求。
三、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环境功能区划的批复》(浙政函〔2016〕111号 )等规定,你县要进一步加强环境功能区划的实施管理,加强相关空间管制规划的衔接,推动多规合一。
特此批复。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局。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