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创建社会保险标准化建设“先行城市”的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创建社会保险标准化

建设“先行城市”的通知

 

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随着社会保险标准发布,社会保险标准化建设已进入制定与贯彻并重的阶段。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社会保险标准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63号),推进社会保险标准化,打造社会保险标准化建设城市“样板间”,部社保中心决定在全国创建市县级社会保险标准化建设“先行城市”(以下简称“先行城市”),现就我省申报(推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先行城市”的条件

(一)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具有一定先进性,能按照相关社会保险标准的要求,优化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

(二)具备社会保险标准化工作专门机构或指定的主管部门,配备标准化管理专(兼)职人员。

(三)申报城市所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要按照任务书(见附件)要求,积极参加创建“先行城市”活动,推动相关标准的贯彻实施。

(四)申报机构场所能够满足《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设施设备要求》国家标准规定的面积、区域划分等要求,且具备改造条件;《社会保险视觉识别系统》行业标准广泛应用。

(五)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社会保险标准化建设,能够为“先行城市”提供政策、场地、资金及其他支持。

(六)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安全等问题,未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分,以及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二、“先行城市”的任务

(一)推进标准贯彻实施,贯彻实施34项标准(标准清单见任务书,不少于18项)中的8项必选标准和10项自选标准。试行“五险合一”经办模式的城市,上述标准实施应覆盖到所有险种;机构分设的城市,至少在养老和医疗两个险种中贯彻。

(二)形成标准贯彻实施工作方法,包括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监督、评价和持续改进。

(三)健全标准化管理服务网络。以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标准化建设为基础与核心,将适用的社会保险标准贯彻实施工作延伸至基层,推行至所辖区县、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

(四)培养标准化专业人才,建设骨干队伍。有条件的地区,可创建社会保险标准化培训基地,为周边地区提供标准化智力服务。

(五)打造社会保险服务标准化品牌,在服务形象、模式和机制等方面形成经验,带动本地和周边城市协同发展。

三、“先行城市”的申报

(一)申报数量。根据部社保中心文件精神,我省可申报3个市、1个县。

(二)申报时间。2015年8月,请申报地区于8月15日前,按要求申报相关书面材料(县级由所在市市级确定)。

(三)申报程序。

1.确定牵头单位。申报城市机构分列的,按部社保中心通知要求,原则由经办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机构为牵头单位,负责协调申报组织工作。

2.准备申报资料。申报城市应准备以下申报材料:当地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申报单位签署的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标准任务书;可实施标准化改造的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情况汇报;已执行《社会保险视觉识别系统》行业标准的照片或视频资料。

3.组织申报。申报城市向省社保中心提出申请,省社保中心依据部社保中心设定的申请条件,充分考虑区域布局,进行初步审核,在任务书上盖章确认后,将任务书和申报材料一并报部社保中心。由部社保中心审核后,统一发函确认。

四、工作要求

各市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标准化建设工作,充分认识创建“先行城市”的重要作用,强化组织领导,指导和筛选具备条件的城市积极申报,并加强业务指导和督导。具备条件的要积极向主管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请示,牵头单位要积极协调参与单位,认真准备相关资料,按时做好申报工作。省社保中心将结合“先行城市”的创建活动,在培训、技术指导等方面予以倾斜,并根据部社保中心的统一安排适时组织验收。

联系人:丁晶晶

联系电话:(0571)85113657

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538号金祝大厦

邮编:310007

 

附件:社会保险标准化“先行城市”任务书

 

 

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15年7月23日

4关于申报创建社会保险标准化建设“先行城市”的通知【2015】2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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