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4272/2018-00066 | 发文时间: | 2018-08-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开展基层中医门诊常见病
按病种支付方式改革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有关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基层中医门诊常见病按病种支付方式改革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市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浙人社发[2018]74号)文件中规定的中医门诊常见病建议处方和单帖医保支付标准。
二、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建议处方范围内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按病种支付范围。
三、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按病种支付范围内的处方超出单帖支付标准或超过建议帖数的部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由医疗机构承担。
四、纳入本次按病种支付范围的处方同时执行湖人社发[2017]77号文件对帖均的有关规定。
五、定点医疗机构可选用ICD-10疾病代码或TCD中医证型编码。
六、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基层中医门诊常见病按病种支付方式改革的通知》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