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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6431X/2018-00240 发文时间:   2018-10-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湖农发〔2018〕46号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湖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兽药经营环节二维码追溯管理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兽药经营环节二维码追溯管理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政策原文>

各县区农业(林)局:

为加强兽药产品质量监管,提升监管效能,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农药兽药管理切实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20号)以及省农业厅《关于加快推进兽药经营环节二维码追溯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18〕45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湖州市兽药经营环节二维码追溯管理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州市农业局

2018年6月26日

 

湖州市兽药经营环节二维码追溯

管理推进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兽药产品质量监管,提升监管效能,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推进兽药经营环节二维码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兽药经营企业条件和管理水平全面提升,至11月底,全市所有兽药经营企业经营的兽药产品全面实现入(出)库信息上传,属地兽药监管部门通过二维码追溯系统对兽药经营企业实施有效监管,对不符合兽药二维码追溯等《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条件的经营企业,依法予以清理和查处。

二、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

1.开展宣传告知。各县区要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逐家开展调查摸底和二维码实施宣传告知工作,对依法应当换发、变更、注销的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梳理汇总辖区兽药经营企业名单,责成兽药经营企业对照农业农村部2017年修订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配备计算机和二维码识读器等相关设备,完善二维码追溯管理制度,并在浙江省智慧畜牧业云平台兽药追溯子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上线,完成兽药出入库信息采集上传。

2.做好注册培训。各县区按要求做好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省平台账号分配审核、注册入网、信息核对以及出入库信息采集上传测试等工作;注册监管人员监管账号,并在省局组织的省级平台操作培训后,完成辖区内兽药管理人员和兽药经营企业的全覆盖操作培训,确保二维码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3.抓好清理整顿。各县区要充分利用兽药经营许可审验和执法检查等手段,统筹抓好兽药经营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对新办经营企业,不具备兽药经营二维码追溯能力等《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发证;对已发证的经营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后,到期仍未按规定开展追溯管理或不具备条件的,要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59条规定查处。

三、实施步骤

(一)部署动员阶段(6月底前)。各地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具体人员,明确责任分工,做好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的调查摸底、宣传发动和告知责令限期整改等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7月至9月底)。7月底前各地完成辖区兽药经营企业省平台账号分配审核、注册入网、信息核对、出入库信息采集上传测试和平台的全覆盖培训等工作;9月底前所有兽药经营企业配备计算机和二维码识读等相关设备,按要求完善二维码追溯制度等相关条件,并在省平台上线和兽药出入库信息采集上传,实现全面运行。

(三)检查清理阶段(10月至11月底)。各地农业综合执法等单位组织人员开展集中排查,对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仍未按规定开展追溯管理或不具备条件的,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已将兽药经营二维码追溯纳入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省厅也相应将该项工作纳入今年全省重大动物疫病延伸绩效考核内容。各县区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单位和专人抓好落实。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县区畜牧兽医和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密切协作,互通信息,畜牧兽医机构要做好操作培训和上门服务指导,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及时开展执法检查,对违反《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兽药经营单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二维码追溯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按时报送信息。各县区要及时掌握辖区兽药二维码追溯工作进展情况,认真总结推进工作经验及存在问题,工作进展情况、查处的典型案件以及经验做法及时报送市畜牧兽医局和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市级汇总后再报省农业厅。

联系人:市畜牧兽医局      沈文伟(0572-2095006)

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金连根(0572-2067430)

 

湖农发〔201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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