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431X/2018-00244 | 发文时间: | 2018-10-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湖州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清理整治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
联系人:市农业局 高 威,电话:0572-2076659;
市国土资源局 姜建发,电话:0572-2667750。
湖州市农业局 湖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0月9日
湖州市“大棚房”问题专项
清理整治行动方案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农农发﹝2018﹞3号)和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方案》(农发电﹝2018﹞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8年9月至12月在全市范围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按照“旗帜鲜明、态度坚决,上下联动、属地管理,全面清理、彻底整治,标本兼治、务求实效”原则,在全市集中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推动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监管长效机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为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基础保障。
二、清理整治范围
按照“严守红线、突出重点,分类处置、集中打击”的要求,对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非农设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全面清理整治。重点清理整治工商资本和城市居民到农村非法占用耕地变相开发房地产和建设住房行为。清理整治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类问题:
(一)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
(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
(三)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大棚房”等问题。在全市开展拉网式排查清理,实行网格化管理、责任到人,逢棚必查、不留死角,摸清底数、掌握实情。全面收集整理土地承包、流转、审批、备案等相关档案信息,找出问题节点,追查问题根源。对排查清理发现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房等非农设施的,逐一建立问题台账,为清理整治提供依据。
(二)坚决清理整治整改。根据排查结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区分类型,依法依规,整治整改。对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住房等非农设施的,以及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房等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作为清理整治重点,坚决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坚决退房还地,恢复生产;对农业大棚看护房等生产附属设施占地面积超标的,要区分情况,做细工作,切实加以整改。
(三)严格执法惩治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问题的责任主体,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逐一排查“大棚房”享受财政补助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对其中涉嫌骗取涉农资金补助、改变农业设施用途的,农业、财政等部门要坚决追回。
(四)严肃执纪问责。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在清理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农地非农化问题中,发现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各级纪委监委要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有内外勾结、搞利益交换和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尽快恢复耕地生产功能。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大棚房”等非农设施,清理整治后,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作为,做好技术支撑和检查验收等相关工作。
(六)构建长效监管机制。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用途特殊管制措施,建立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有奖举报制度。加强设施农业精细化管理,对设施大棚、温室等普遍建档立卡。加强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利用耕地的规范管理,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强化流转土地用途管制。根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抓紧研究制定完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乡村产业振兴和设施农业等用地政策和管理办法。
四、责任分工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责任主体,逐级压实责任,切实把清理整治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取得实效。
(一)市级抓总。市级成立由市政府领导牵头,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共同负责,市委宣传部、市农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市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统筹协调推进专项行动,调度通报进展情况,研究提出政策措施,联合开展督导检查,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清理整治任务和要求,向省级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报告进展和成效。市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承担日常工作。
(二)县区落实。县区级政府对本地区的专项行动负总责,建立健全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的组织领导机制,抓好目标确定、掌握政策、组织动员、清查整治、监督检查等工作。
县区级政府承担实施专项行动的主体责任。县区长是第一责任人,负责专项行动组织落实,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调配、整治整改等工作。要将清理整治任务和责任逐级落实到乡镇(街道)、村组。
(三)部门协同。各级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政府统一部署下,加强专项行动指导和督促,各尽其责、共同负责,加强配合、联合行动,落实专项行动各项措施。
五、工作步骤
各级政府要及早制定行动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建立组织领导推进机制,细化相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并召开会议进行部署,迅速启动专项行动。
(一)排查清理阶段(2018年9月中旬至10月中旬)
1.县区级自查。10月10日前,按照专项行动要求,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大棚房”问题进行全面梳理,逐个入园入棚入场现场核查,排查违法违规用地情况,登记造册建立问题台账,认真填写附件1、2、3,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设区市。
2.市级督导汇总。各设区市负责对各地清理排查情况进行检查督导,了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困难,收集有关政策建议。对弄虚作假、排查不力、整改不落实的,要做到既查人,又查事。及时对各县区上报的表格进行汇总,于10月11日前将附件1、2、3,以及排查清理情况总结报告(包括排查清理工作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有关政策建议等),报送市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
(二)整治整改阶段(2018年10月下旬至12月中旬)
从10月下旬开始,各县区按照专项行动方案提出的分类整治政策,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部门,组织开展问题查处、整治整改和问责追责。届时,市政府将派督查组开展督导检查,对重点地区查处整治情况开展实地抽查核查,对发现弄虚作假、整治工作推进不力的,严肃问责追责。
各县区在对所辖区清理整治工作开展检查基础上,形成专项行动阶段性整治情况报告(包括专项行动总体情况及阶段性整治结果、整治难点和意见建议),经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于12月10日前报市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一时未能立即整改到位的问题实行挂账监督,跟踪整改。及时总结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成果,提出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及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对策建议,建立“早发现,早制止”工作机制。各县区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和表格填报说明完成数据填报工作。
12月底前,市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在认真总结清理整治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专题报告,经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报省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对工作不到位的环节和整治不彻底的地区进行补课,不达目的绝不收兵。对问题严重、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清理整治“大棚房”问题的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严格属地管理,压实属地责任,特别是县级政府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及时解决清理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专项行动提供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高质量完成“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参与专项行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政府要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全过程,坚决防止姑息迁就、袒护包庇,对在清理整治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的,对触碰耕地红线获得个人违法利益或由于渎职、失职导致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要坚决查处。
(三)严肃督导问责。各地对专项行动每一个环节,都要严肃认真督导。抓住一批典型案例,剖析问题根源,及时向社会通报。要将专项行动纳入市级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健全问责机制,对违法违规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进行强化警示教育。
(四)定期上报信息。各县区要在加快工作进度的同时,及时调度汇总清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每周二17:00向市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书面报告清理整治情况。对清理整治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及时上报。
(五)接受社会监督。在集中开展专项行动期间,市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设立举报电话(0572-2076659、12336),建立举报制度。各县区也要设立群众有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接受舆论监督。各级纪委监委部门接到的“大棚房”问题线索和群众举报,同时移交本地专项行动协调推进机构。
附件:1.“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 整治排查情况汇总表
2.“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违规项目情况表
3.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违规问题调查情况表
湖州市“大棚房”问题专项
清理整治行动方案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农农发﹝2018﹞3号)和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方案》(农发电﹝2018﹞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8年9月至12月在全市范围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按照“旗帜鲜明、态度坚决,上下联动、属地管理,全面清理、彻底整治,标本兼治、务求实效”原则,在全市集中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推动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监管长效机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为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基础保障。
二、清理整治范围
按照“严守红线、突出重点,分类处置、集中打击”的要求,对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非农设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全面清理整治。重点清理整治工商资本和城市居民到农村非法占用耕地变相开发房地产和建设住房行为。清理整治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类问题:
(一)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
(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
(三)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大棚房”等问题。在全市开展拉网式排查清理,实行网格化管理、责任到人,逢棚必查、不留死角,摸清底数、掌握实情。全面收集整理土地承包、流转、审批、备案等相关档案信息,找出问题节点,追查问题根源。对排查清理发现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房等非农设施的,逐一建立问题台账,为清理整治提供依据。
(二)坚决清理整治整改。根据排查结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区分类型,依法依规,整治整改。对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住房等非农设施的,以及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房等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作为清理整治重点,坚决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坚决退房还地,恢复生产;对农业大棚看护房等生产附属设施占地面积超标的,要区分情况,做细工作,切实加以整改。
(三)严格执法惩治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问题的责任主体,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逐一排查“大棚房”享受财政补助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对其中涉嫌骗取涉农资金补助、改变农业设施用途的,农业、财政等部门要坚决追回。
(四)严肃执纪问责。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在清理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农地非农化问题中,发现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各级纪委监委要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有内外勾结、搞利益交换和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尽快恢复耕地生产功能。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大棚房”等非农设施,清理整治后,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作为,做好技术支撑和检查验收等相关工作。
(六)构建长效监管机制。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用途特殊管制措施,建立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有奖举报制度。加强设施农业精细化管理,对设施大棚、温室等普遍建档立卡。加强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利用耕地的规范管理,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强化流转土地用途管制。根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抓紧研究制定完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乡村产业振兴和设施农业等用地政策和管理办法。
四、责任分工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责任主体,逐级压实责任,切实把清理整治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取得实效。
(一)市级抓总。市级成立由市政府领导牵头,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共同负责,市委宣传部、市农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市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统筹协调推进专项行动,调度通报进展情况,研究提出政策措施,联合开展督导检查,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清理整治任务和要求,向省级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报告进展和成效。市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承担日常工作。
(二)县区落实。县区级政府对本地区的专项行动负总责,建立健全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的组织领导机制,抓好目标确定、掌握政策、组织动员、清查整治、监督检查等工作。
县区级政府承担实施专项行动的主体责任。县区长是第一责任人,负责专项行动组织落实,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调配、整治整改等工作。要将清理整治任务和责任逐级落实到乡镇(街道)、村组。
(三)部门协同。各级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政府统一部署下,加强专项行动指导和督促,各尽其责、共同负责,加强配合、联合行动,落实专项行动各项措施。
五、工作步骤
各级政府要及早制定行动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建立组织领导推进机制,细化相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并召开会议进行部署,迅速启动专项行动。
(一)排查清理阶段(2018年9月中旬至10月中旬)
1.县区级自查。10月10日前,按照专项行动要求,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大棚房”问题进行全面梳理,逐个入园入棚入场现场核查,排查违法违规用地情况,登记造册建立问题台账,认真填写附件1、2、3,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设区市。
2.市级督导汇总。各设区市负责对各地清理排查情况进行检查督导,了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困难,收集有关政策建议。对弄虚作假、排查不力、整改不落实的,要做到既查人,又查事。及时对各县区上报的表格进行汇总,于10月11日前将附件1、2、3,以及排查清理情况总结报告(包括排查清理工作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有关政策建议等),报送市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
(二)整治整改阶段(2018年10月下旬至12月中旬)
从10月下旬开始,各县区按照专项行动方案提出的分类整治政策,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部门,组织开展问题查处、整治整改和问责追责。届时,市政府将派督查组开展督导检查,对重点地区查处整治情况开展实地抽查核查,对发现弄虚作假、整治工作推进不力的,严肃问责追责。
各县区在对所辖区清理整治工作开展检查基础上,形成专项行动阶段性整治情况报告(包括专项行动总体情况及阶段性整治结果、整治难点和意见建议),经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于12月10日前报市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一时未能立即整改到位的问题实行挂账监督,跟踪整改。及时总结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成果,提出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及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对策建议,建立“早发现,早制止”工作机制。各县区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和表格填报说明完成数据填报工作。
12月底前,市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在认真总结清理整治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专题报告,经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报省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对工作不到位的环节和整治不彻底的地区进行补课,不达目的绝不收兵。对问题严重、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清理整治“大棚房”问题的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严格属地管理,压实属地责任,特别是县级政府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及时解决清理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专项行动提供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高质量完成“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参与专项行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政府要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全过程,坚决防止姑息迁就、袒护包庇,对在清理整治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的,对触碰耕地红线获得个人违法利益或由于渎职、失职导致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要坚决查处。
(三)严肃督导问责。各地对专项行动每一个环节,都要严肃认真督导。抓住一批典型案例,剖析问题根源,及时向社会通报。要将专项行动纳入市级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健全问责机制,对违法违规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进行强化警示教育。
(四)定期上报信息。各县区要在加快工作进度的同时,及时调度汇总清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每周二17:00向市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书面报告清理整治情况。对清理整治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及时上报。
(五)接受社会监督。在集中开展专项行动期间,市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设立举报电话(0572-2076659、12336),建立举报制度。各县区也要设立群众有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接受舆论监督。各级纪委监委部门接到的“大棚房”问题线索和群众举报,同时移交本地专项行动协调推进机构。
附件:1.“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 整治排查情况汇总表
2.“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违规项目情况表
3.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违规问题调查情况表
附件1
湖州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排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______________ 单位:个、亩
县(区) | 设施农业情况 | 违法违规建设情况 | 违法违规 占地面积 | |||||||||||||||||||
小计 | 塑料 大棚 | 日光 温室 | 连栋 温室 | 其他 | 小计 | Ⅰ类 | Ⅱ类 | Ⅲ类 | 其他 | 耕地 | 其中基本农田 |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
总计 |
注:Ⅰ类指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
Ⅱ类指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
Ⅲ类指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附件2
湖州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违规项目情况表
填报单位:_______________ 单位:个、亩、万元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占地 面积 | 建设 地点 | 土地 流转 起止 时间 | 棚 数 | 建设主体 | 计划整改到位时间 | |||||||||
主体 名称 | 建设 总投资 | 其中享受财政补助 | 始建 时间 | 违规 性质 | 违规 面积 | |||||||||||
占用 耕地 | 其中占用基本农田 | |||||||||||||||
中央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
县、乡(街道)、村 | *年*月 — *年*月 | *年 *月 | Ⅰ、Ⅱ、 Ⅲ、其他 | |||||||||||||
注:1.本表是违法违规情况明细表,要求逐个项目填写,项目是指各种资金来源的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如一次性投资建设的10个棚,视为1个项目,在一行填写。
2.违规性质可分为Ⅰ、Ⅱ、Ⅲ类及其他,其中Ⅰ类指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Ⅱ类指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Ⅲ类指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
附件3 | |||||||||||||||||
湖州市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违规问题调查情况表 填报单位:_______________ 单位:亩 | |||||||||||||||||
县(区)名称 | 乡镇名称 | 序号 | 设施农业名称 | 经营(建设)主体名称 | 是否批准/批准用途 | 实际建设占用土地总面积 | 违法违规类型 | 处置措施 | 处置进度 | 备注 | |||||||
| 耕地面积 | 实际用途 | 少批多占 | 超面积违规审批 | |||||||||||||
| 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 住宿(住宅、民宿、度假酒店等) | 餐饮(会所、农家乐等) | 休闲旅游设施及场所 | 其他(交易市场、工业生产厂房等)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XX | XX | 1 | XX |
|
|
|
|
|
|
|
|
|
|
|
| ||
|
| 2 | XX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计 |
|
|
|
|
|
|
|
|
|
|
|
| |||||
XX | XX | 1 | XX |
|
|
|
|
|
|
|
|
|
|
|
| ||
|
| 2 | XX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计 |
|
|
|
|
|
|
|
|
|
|
|
|
填表说明:1.本表由县(市、区)组织自查清理时填写,由地市汇总后上报。
2.栏6指没有批准的,填“否”;已经批准的,填报批准用途。
3.栏10-栏15按照实际违法违规情况填写,属于某一类型的,在相应表格栏填“1”,不属于该类问题的,在相应表格栏填“0”。
4.栏15指超过浙土资发〔2015〕9号文件规定的限额要求审批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