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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6431X/2018-00246 发文时间:   2018-10-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湖国区办〔2018〕2号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湖州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湖州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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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湖州开发区社发局、太湖度假区社发局:

为进一步培育壮大农业龙头企业队伍,提升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水平促进我市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现代农业高质量高水平发展,根据《湖州市打造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示范区行动方案》(发〔20181的精神,现就组织开展2018年市级重点农业龙头申报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符合我市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导向和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条件,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立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企业(详见附件1)。优先考虑在农业“两区”、特色农业强镇、示范性全产业链等重点平台内建有农产品基地或与本地农户建立长期订单关系的涉农企业和农业新业态,市三星级种业企业。

二、申报材料要求

1.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2,此表统一使用A4纸正反面打印,所有内容填写在规定的页面范围内,不得增页、附页)。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农业产业化发展情况(1500字以内)。包括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情况,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情况,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以及参与农业“两区”建设、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参与公益事业等情况。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7年度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的审计报告,并由会计师事务所盖骑缝章或在每页盖章。

5.企业资信证明。由企业开户行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后出具,具体说明2016、2017年度企业有无银行资信方面的问题。

6.县级(含)以上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说明2016、2017年度企业有无涉税违法问题。

7.县级(含)以上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质量安全情况证明。说明2016、2017年度企业是否存在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

8.县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说明2015、2016年度企业带动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带动农户增收数等情况。

9.企业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0.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信用承诺书(附件3)。

复印件、扫描件、彩印件等复制件,应在复制件各页面加盖企业公章,申报材料(只需1份原件)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取消申报资格。

三、申报程序

相关企业准备申报材料后,向所在地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每个县区推荐3-4家;市直属农业企业按要求直接向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各县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后,于10月20日前正式行文向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推荐意见(其中推荐意见须注明推荐顺序),并附相关材料。10月20日-10月31日,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综合评定小组对新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踏勘,按评定标准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提出评定意见,并在湖州市农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政府确认公布。

四、工作要求

1.各区县、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要将开展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评价和申报认定工作作为一项提升本地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重要工作来抓,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2.综合评定小组在评定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湖州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审核申报材料,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定意见,坚决杜绝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联系人:湖州市农业局产业处 任彤,联系电话:0572-2063771。

 

附件:1.湖州市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

办法

2.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3.农业资质认定信用承诺书

 

湖州市农业局代章

2018年10月8日

   

附件1

 

湖州市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充分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在推进我市农业现代化进程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认定的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第三条  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的日常工作,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各司其职。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  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标准。

(一)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资、农业机械、农业设施生产,发展农业新业态等为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1.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休闲农业等涉农企业资产总值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从事农产品加工,饲料、农药、兽药、肥料等农资生产,农业机械与设施生产,运用中央厨房产销模式等涉农企业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从事农产品流通企业资产总值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外向型企业年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从事农业新业态的企业可适当降低准。

2.企业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建有独立的种养基地,或通过订单收购的农产品达60%以上,或能带动一定数量的本地农户。

    3.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

    4.企业依法依规经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有注册商标和品牌,种养类企业产品达到无公害以上标准,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湖州市失信黑名单目录,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5.企业招收新型职业农民或农业职业经理人若干名

6.市三星级种业企业可直接认定为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1.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交易占总交易量的80%以上,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

2.市场直接或通过经营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建有独立的种养基地,或通过订单收购的农产品达60%以上。

    3.市场基础设施较好,配套设施齐全,市场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等服务工作及时规范,能及时为农户和经营户提供市场信息,对引导当地农业结构调整作用明显;市场交易秩序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和运作比较规范,没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不法现象发生。

4.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70%;依法经营,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湖州市失信黑名单目录

    第五条  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一)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二)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三)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级以上农口主管部门提供说明;

    (四)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五)企业质量安全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农业或者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

(六)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信用承诺书。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根据行业向所在地的区县对口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汇总,各区县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申报材料的初审。经区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或区县政府)同意,按规定正式行文上报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二)市直属企业按照本办法直接向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三章 认 定

    第七条  各区县推荐申报的企业经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材料复审及现场考察后,提交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领导小组讨论,按认定标准进行认定,认定结果需进行公示。

 

第四章 监 测

    第八条  对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保劣汰。

    第九条  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后每两年监测一次,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上报监测材料,区县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所辖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标准对企业进行监测,提出监测意见,提交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领导小组审定。经监测合格的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应当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提交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并与监测结果一并公布。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企业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企业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企业被列入湖州市失信黑名单目录的

(四)企业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之前公布的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填报单位:           (盖章)

企业名称

 

邮编

 

企业级别

 

企业地址

 

主营产品

 

所属产业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手机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手机

 

传真

 

E-mail

 

固定资产(万元)

 

资产总值(万元)

 

净资产(万元)

 

资产负债率(%)

 

销售收入(万元)

 

税后利润(万元)

 

上缴所得税(万元)

 

上缴增值税(万元)

 

职工人数(人)

 

工资福利总额(万元)

开户银行

银行资信等级

 

带动农户数(户)             

种植基地(万亩)

 

订单采购额(万元)      

出口创汇(万美元)

 

养殖基地(万头)

 

农产品原料年收购额(万元)

 

主营产品产销率(%)

 

获得财政扶持资金总额(万元)

 

农民信箱联系人

是否市级以上名牌

 

是否省级农业科技企业

 

是否绿色、无公害、有机食品

 

利益连接方式

           □合同制                  □ 合作制                 □股份合作制          □系列化服务

注: 所属产业是指粮油、蔬菜、茶叶、果品、畜牧、水产养殖、竹木、花卉苗木、蚕桑、食用菌、中药材等十大主导产业以及休闲农业等新兴产业。


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2018年度)

企业名称(盖章)

地   址

邮  编

法人代表

电话

传  真

乡镇政府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区县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信用承诺书

 

              (申请单位名称)现向         (受理机关)申请                  (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对所提供的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开展相关经济活动,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加强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管理,不制假售假、不虚假宣传、不违约毁约、不恶意逃债、不偷税漏税,诚信依法经营;

自愿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检查、违背承诺约定将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并接受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制度的惩戒和约束;

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要求,本单位同意将以上承诺在信用湖州网站公示,若违背以上承诺,依据相关规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性质严重的,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承诺单位(盖章)

                            2018年10月   日

湖国区办〔2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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