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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6916054/2022-00007 成文日期:   2022-08-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市烟草专卖局
湖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发布日期: 2022-08-31 16:59:21

            湖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优化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保护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州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遵循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湖州市烟草专卖局根据辖区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等要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面向公众经营,并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

 

本规定所称零售业态共分为七类: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以现场勘验并结合营业执照予以认定。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

1.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二)经营场所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摊点(车、棚、柜)、集装箱房、铁皮棚、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工地除外)或城乡规划内待拆迁建筑等;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厨房、卧室、阳台、地下室、楼梯间、储藏室、车库等;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或其他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为燃气、化工、油漆、农药、化肥、烟花爆竹、药妆医械、宠物商店、生鲜鱼肉品等易燃易爆或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

4.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三)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内部及学生进出通道口100米范围内的;

2.幼儿园内部及学生进出通道口50米范围内的;

3.经营场所位于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托幼机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教培机构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

4.党政机关内部;

5.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6.网吧等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

7.其他特殊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六条 本市零售点布局以街道、乡镇作为最小市场单元,并对单元区域内的零售点设置指导数,根据指导数确定饱和度,并划分饱和度区域。

零售点指导数设置及饱和度区域划分以市场特征、常住人口数量、消费水平、行业要求以及相关发展趋势等因素为依据。由湖州市烟草专卖局每年在浙江省烟草专卖局网站政务公开栏目(网址:https://zjyc.tobacco.gov.cn/)或湖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网址:http://www.huzhou.gov.cn/)予以公布,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发布频次。在指导数及饱和度区域公布周期内,零售点设置按以下规则:

饱和区零售点设置以指导数为上限,不再设置零售点;控制区不得超过零售点指导数。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业务,以受理时的零售点所在区域许可证动态数量及单元指导数为准。

 

第七条  零售点按以下规则设置:

(一)零售业态为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的,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100米;

(二)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其他类的,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餐饮娱乐住宿、电子通讯、修理修配、保健按摩、中介服务、照相打印、五金交电、纺织服装、鞋帽箱包、洗涤护理、移动业务服务、汽车销售(维修装饰等)、美容美发、家具装潢、金融证券、足浴棋牌茶室、祭祀用品、寄卖典当、物资回收等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300米;

(三)特定场所零售点在符合第六条、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基础上,按以下标准设置:

1. 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部经营的零售点设置数量不超过1个,零售点应设置在小区附属服务设施内;

2.农村区域按照行政村人口数设置零售点,人口数在300人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人口数在300人以上的,以300人为基数,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

3. 除市场、商业综合体外的商用楼宇内零售点总数不超过1个。

(四)其他特定场所在符合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基础上,可不受第六条之数量限制:

1.规模较大的创新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内单个企业用工数在500人以上并设置有生活区的,可在生活区设置一个零售点;每增加5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但零售户在该区域内总量设置不超过5个;

2.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货物批发零售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农贸市场按照商户数设置零售点,总商户数在100个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100个以上的,以100个为基数,每增加100个可增设1个零售点,但零售点在该区域内总量设置不超过5个;

3.独立商业综合体内按照商户数设置零售点,总商户数在100家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总商户数在100家以上的,以100家为基数,每增加100家可增设1个零售点,但零售户在该区域内总量设置不超过5个且同层不超过1个;

4.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场所候车室及出站厅,高速公路服务区,封闭式旅游景区(含售票处)等公共场所内的零售点设置不超过2个;

5.有设置项目部的且工程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建筑工地,用工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可在生活区内设置1个零售点,且该零售点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不超过该工程的竣工期限。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点间隔距离放宽至第七条规定的二分之一,可不受第六条之数量限制,但不得突破第七条第(三)、(四)项之数量限制规定:

(一)纳入省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及其直营门店(超市、便利店),或全市范围内持许可证直营门店达到20家以上的连锁经营企业及其直营门店(超市、便利店),且1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

(二)以经营预包装副食品为主的单层营业面积(不包括相对独立的仓储、办公场所及围墙内庭院等)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便利店;

(三)固定建筑的营业面积(不包括相对独立的仓储、办公场所及围墙内庭院等)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宾馆酒店、饭店餐馆、娱乐休闲等商业、服务行业。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间隔距离和第六条之数量限制、但不得突破第七条第(三)、(四)项之数量限制规定:

(一)取得许可证2年以上且2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歇业,其他申请人在原经营场所申领许可证,且歇业申请与新办申请同时被受理的;

(二)因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等,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三)取得许可证2年以上的持证零售户[除依据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设置的零售点外]在原经营场所基础上对经营场所进行拓展或缩小,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四)因市场商铺(摊位)重新招标等客观原因,面向市场内经营的持证零售户在原市场区域内改变经营场所重新申办许可证的;

(五)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的享受低保残疾人(除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外)和烈属等特定群体,在户籍所在地的市、县提出申领,申请人需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应由申请人本人驻店经营,不得以合伙、雇佣、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经营。依照本项设置的零售点不适用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间隔距离和数量的限制:

(一)2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3个月内,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二)取得许可证2年以上的持证零售户经营场所房屋被政府征收,歇业后6个月内在新经营场所继续经营或在安置后6个月内利用被征收经营场所房屋的安置场所继续经营,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三)取得许可证2年以上的持证零售户因道路规划、城乡建设等客观原因,改变经营场所,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办理许可证变更的。

(四)因道路规划、城乡建设等客观原因,市场进行整体搬迁,商户统一安置到另一市场,持证零售户歇业后6个月内,在新经营场所重新申办许可证的;

(五)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持证零售户主动配合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许可证清理工作,歇业后6个月内搬迁至其他场所经营,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持证零售户主动配合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许可证清理工作,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搬迁或进出通道口改变等客观原因导致清理范围发生变化1年内,于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一)经营场所尚不具备卷烟经营条件;有具体业态限制的,经营场所尚未具备该业态经营条件的;

(二)曾被依法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

(三)租用外资商业企业经营场所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

(四)其他不适用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一)依照本规定第八条和第九条第(二)、(三)、(四)、(五)项、第十条设置的零售点;

(二)持证零售户因涉烟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三)其他不适用情形。

第十三条  同一申请人适用特定群体照顾情形取得的许可证限持有一本。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间隔距离”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零售点为参照点之间的最短测量距离。

间隔距离测量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适用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申领许可证的,如发证机关无法通过数据共享等形式直接获取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当主动配合发证机关的核查工作。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目录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以下”、“不小于”、“以内”、“不超过”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如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辖区内人口、交通通行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消费能力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时,湖州市烟草专卖局依法依规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湖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湖烟专〔2021〕1号)同时废止。遇本规定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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