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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主体有哪些?
更新日期:2015-12-07  浏览次数: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有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报国务院审批;

  城市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有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报送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镇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为提升规划编制水平,提高规划编制单位和审查、审批机关的层级,试点镇总体规划由设区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审查论证后,由设区市政府审批,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比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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