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改善河道水环境面貌和水体质量,根据《建筑给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03(2009版))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新建居住建筑单独设置阳台废水收集系统,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州市规划局 2017年7月23日 居住建筑阳台露台应独立设置废水收集系统规定 第一条 居住建筑设计在执行国家、省有关住宅建设规范、标准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住宅内部洗衣、洗涤等生活设施设备的合理布局,确保所产生生活废水最大限度纳入污水收集系统。 第二条 新建居住建筑的所有户内阳台(包括有顶的户内花园和底层庭院)、户内露台(住宅顶层露台除外)应独立设置废水收集系统,不得与屋面雨水立管同管,阳台部分的雨水可接入污水管道,屋面雨水立管原则上不应紧邻阳台设置, 同时洗涤废水排放立管应考虑设置防臭倒溢措施,确保排水通畅和设施安全运行。 第三条 新建项目地下室应设单独污水收集系统,并做好防洪排涝措施。 第四条 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中应按相关规范和本规定要求,切实做好阳台、露台污水收集系统的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排水管理部门应将阳台污水收集系统的要求纳入到施工图审查、质监和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工作范畴中,一并予以落实。 第五条 居住建筑的物业服务单位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做好阳台废水收集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并做好装修阶段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六条 既有居住建筑综合整治工程中,对于雨污管网已实施分流的居住小区,应一并考虑阳台雨废水分设立管,形成独立收集系统。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尚未取得《施工图审查报告》的建设项目,一律按上述要求执行。三县可参照执行。 (来源:局审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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