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5日,温州市区张女士在整理抽屉时发现一张被遗忘的代金卡,代金卡面额为2000元,标注的使用截止时间是2011年12月底。
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张女士决定留着代金卡。1月17日,张女士持卡到位于市区乘凉桥的店家打算消费,店员直接以“过期作废”予以拒绝。“这张代金卡是朋友用现金购买送的,卡都是真金白银买过来的,怎么能说过期就过期了呢?”张女士当天向12315投诉。
莲池(市中)工商所调解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刻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发现消费者张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而该店家负责人则声称:“当时购买代金卡是按7折优惠,并且约定使用期限。”而张女士则认为:“卡是用现金买过来的,怎么能说过期就过期了呢?”对此,双方各执一词。
调解人员在了解情况后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对于消费者花钱购买的代金卡,店家阐明 “过期作废”、“逾期无效”等不公平、不合理规定是无效的。同样消费者逾期不使用,经营者有权终止其使用,但必须退还卡(券)内的余额(实际充值额)。
最后经调解,店家同意张女士继续使用该代金卡,得到张女士满意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