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陆先生致电党报热线: 2012年,我把汽车停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的某路段非机动车道里,开了前左侧车门准备下车,不料有人驾驶电动车经过。他的电动车右侧脚踏板和我汽车前左侧车门相撞,电动车驾驶员小李受了伤,并接受了颅脑外伤手术和颅骨修补手术,经鉴定,已经构成六级伤残。随后,我和保险公司付清了全部赔偿款。
由于小李尚年轻,他的父亲又多次带他到外地医院接受康复治疗,希望脑部受伤造成的右侧肢体偏瘫能有所好转。今年,小李再次起诉,要我赔偿康复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8万余元,这合理吗?
党报热线回复: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否在获得全部赔偿款后再次向加害人主张后续产生的康复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也规定了“受害人因伤残疾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但对于康复费用如何主张、赔偿标准、诉讼时效等问题,当前法律仍无相应规定,仅《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笼统规定了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司法实践中也鲜有受害人获得全部赔偿后又另行主张康复费的案例。康复费用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关键在于把握“是否实际发生”以及“是否确有必要”,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就本案而言,小李所接受的是肢体康复,而非器官康复,其必要性值得商榷,身体能否完全恢复到事故前状态亦不明朗,且费用大小与小李主动要求治疗的次数直接相关。
分析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后,法官告诉记者,已经促成小李和陆某达成调解协议,由陆某一次性支付小李康复费30万元,小李今后不再对陆某提出任何主张,彻底化解双方矛盾,减轻了当事人诉累。(湖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