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2〕9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征兵宣传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征兵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宣传、教育、民政、兵役机关等部门协作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每年元旦、春节和“八一”等期间,当地政府要开展走访慰问退役老军人、现役军人军属活动,发放“光荣军属”牌匾,报送立功受奖喜报,积极营造“一人当兵、全家光荣”的好风气;每年5月第二周全省大学生“征兵宣传周”期间,高校要开展一次政策宣讲、一次现场咨询、一次主题党团活动,使在校大学生了解征兵信息和征兵政策;每年7月全省“征兵宣传月”期间,政府网、国防教育网、校园网等要开设征兵宣传网页,主流新闻媒体要开辟征兵宣传专栏,发布征兵信息,开展征兵宣传教育,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国防建设、支持征兵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完善征兵优抚政策
(一)鼓励到艰苦地区服役。从本市入伍到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按不低于当年普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2.5倍发放,并在服役一年后给予不低于2万元一次性奖励。从本市入伍到艰苦地区三类区以上和特类岛屿内服役(6个月以上)的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按当年普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1.5倍发放,并在服役一年后给予不低于5千元一次性奖励。同时取消原进藏进疆义务兵退役后增发的安置补助金和安家费。具体服役地区及时间由义务兵所在部队团(含)以上单位和入伍地县区人武部出具证明。
(二)鼓励大学生入伍。从本市入伍的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生(含往届毕业生)、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新生(上述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录取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学生),其家庭优待金按当年普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1.5倍发放,并在入伍6个月后给予不低于1万元一次性奖励。从本市入伍的直招士官,入伍6个月后给予其不低于3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本市辖区外就学大学生、务工适龄青年返乡应征,由所在乡镇(街道)按照公路和铁路运输的费用标准,予以核算报销往返差旅费,并按往返途中时间和体检时间(原则上1天)累计天数,每人每天发放不低于100元的生活补贴。
(三)扶持退役就业创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安排一定数量定向招聘从本市入伍后退役的本市籍全日制大学毕业生士兵。社区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应按不低于5%比例定向招聘经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合格的从本市入伍后退役的士兵。从本市入伍后退役的全日制大学生士兵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平台,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创业信息和服务,市每两年、县区每年组织一次退役士兵专场招聘会。
(一)、(二)中所需经费由各县区财政保障,具体由各县区人武部会同民政、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发放。
三、坚持依法征兵
(一)严格兵役登记制度。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在当年6月30日前,按照县区兵役机关的安排,到户籍所在地进行兵役登记。人力社保、公安、教育等部门在招录公务员和办理出国出境、招生手续时,应查验适龄男性公民的《兵役证》。教育部门及高中学校(含普高、中职、中专、技校)应积极配合兵役机关,认真做好年满18周岁在校学生的调查摸底、兵役登记和宣传发动等工作。
(二)加大征兵执法力度。加强兵役执法规范化建设,各县区征兵办公室会同民政、人力社保、公安、教育等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兵役登记、兵役证使用、征兵执法、优抚政策等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对未按规定落实的进行通报,并责成有关单位及时整改。依法查处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的行为。
四、加强征兵工作保障
(一)加强征兵机构建设。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征兵工作组织领导,健全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及征兵办公室。各级征兵办公室要研究制定工作规程,建立日常办公和培训考核制度,以兵役机关为主,宣传、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加强配合,并与监察部门加强联系,确保征兵工作开展。高校要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并落实专人负责征兵工作。
(二)健全征兵责任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完成年度征兵任务、保证新兵质量作为政治任务,纳入党管武装、“双拥模范城”评比、军地领导干部目标考核。完善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征兵责任体系,主要领导为征兵工作第一责任人,层层签订责任书,逐级抓落实。对完不成年度征兵任务的单位,在党管武装考核、“征兵工作先进单位”评比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落实征兵工作经费。按照属地保障原则,征兵工作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宣传、教育、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和高校开展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和学校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各县区政府、兵役机关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如有意见建议,请于6月26日前反馈市征兵办公室,联系人:张大志,电话:2333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