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经省政府批准,我市在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基础上,全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更名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就划转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职权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转事项
依法集中行使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其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划转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54项);
2.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33项);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8项);
4.行使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75项);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城市饮食服务行业违法排污、未按规定处置或者丢弃、遗撒固体废弃物等违法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22项);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动用、调换或者转移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2项);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影响道路安全等违法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3项);
8.行使人防(民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人防工程建设规定、破坏人防工程设施等违法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19项);
9.行使建筑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7项);
10.行使房地产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12项);
11.行使水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河道管理的违法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2项);
12.行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4项)。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其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具体事项名称见附件,并与省权力事项库名称保持一致,根据省权力事项库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划转时间
自2016年11月1日起,除已立案但尚未结案的以外,上述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统一划转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其他事项
(一)划转后,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被划转职权;继续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向社会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投诉举报电话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