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决定2017年春节期间湖州中心城区可在限定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有限燃放时间
2017年1月27日(农历十二月三十)、1月28日(农历正月初一)、1月31日(农历正月初四)、2月1日(农历正月初五)、2月11日(农历正月十五元宵节)零时至24时,共计五天。除上述规定时间外,其余时间段仍为禁放期。
二、有限燃放范围 湖州中心城区除下列区域外,允许在有限燃放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行政中心、车站、影剧院、公园、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
(二)市中心核心商贸区、地下通道、步行街区和历史文化街区;
(三)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及其他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场所;
(四)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和严禁烟火的工厂及其他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等消防重点单位;
(五)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周围;
(六)居民住宅楼道、阳台。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中心城区严禁燃放A、B级产品;严禁燃放须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和禁止个人燃放的礼花弹、小礼花以及摩擦类、烟雾类产品;严禁燃放拉炮、摔炮、砸炮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烟花爆竹。
(二)有限燃放时间以外,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湖州中心城区东至二环东路、天字圩路(含幸福里小区、玉堂桥小区、香墅里小区、香格里小区、百家桥小区、莱茵园小区、尊园小区、阳光水岸小区);南至港南路与成业路交岔口,港南路、金湖大桥,金湖大桥以南长湖申航道水域至长湖申航道与里桥港水域交岔口;西至同心路与三环北路交岔口、同心路、同心路与杭长桥北路交岔口、杭长桥北路、杭长桥北路与田横路交岔口、田横路、成业路与西塞山路交岔口、成业路、成业路与港南路交岔口;北至三环北路的区域,执行烟花爆竹禁放管理。
(三)禁放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和非法生产(加工)、储存、运输、携带、销售烟花爆竹。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小区要加强对本单位、辖区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确保人员、财产安全。如有发现违反通告行为的,市民应予以劝阻并及时举报。
24小时举报电话:
1.违法运输、违法燃放:110;
2.违法储存、违法销售:13515720481或12345。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