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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湖州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公告
发布时间:2017-12-25 09:19 信息来源:湖州日报 字体:【

  根据《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发〔2017〕29号)和《湖州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审核办法》)等政策规定,决定开展2017年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核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
     市区审核受理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正常工作时间(节假日除外)均可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三县审核时间由各县残联确定。
     三、审核方式
     残疾职工就业实行用人单位按月网络申报与全年(对上年度)书面材料审核确认相结合的制度。
  (一)对2017年度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确认:根据2017年度用人单位每月网上申报情况和用人单位递交的审核确认资料,进行对比确认。请各用人单位按原申报审核办法,务必将2017年残疾职工基本信息录入或修改完整,以免打印审核单据时出错。(二)网络按月申报:《湖州市残疾人就业信息化管理系统》已进行升级改造,市残联将会同市财政地税局开展系统操作相关业务培训(具体培训时间和安排另行通知)。各用人单位须将2018年残疾职工用工情况按月在《湖州市残疾人就业信息化管理系统》(http://jyxx.hzcl.gov.cn)中申报。新系统启用后,对残疾职工基本信息尚未录入或数据不完整的单位,下年度将不予受理审核确认,并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报主管部门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书面材料审核:各用人单位提供2017年度书面材料必须符合《劳动法》和《审核办法》等相关规定,提交的材料应当完整、真实、有效。若提交的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认定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四、审核内容(一)已安置残疾职工单位:审核2017年度残疾职工就业情况。须递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残疾职工《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1至8级有效)复印件、残疾职工《社会保险情况证明》、单位审核当月《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复印件、委托银行发放的上年度残疾职工《工资单》(银行对帐单或工资软卡)复印件。
     (二)新安置残疾职工单位:2018年新安置就业的,在安置当月到市残联劳服中心备案(同时通过《湖州市残疾人就业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备案)。申报时,须递交《湖州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表格在《湖州市残疾人就业信息化管理系统》网上下载或网上填报)、《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残疾职工《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1至8级有效)复印件、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复印件(未签订合同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由主管人事部门出具录用、聘用、工资统发、社保缴纳等有关证明);上年1-12月社会基本保险缴纳明细材料、委托银行发放的上年度残疾职工《工资单》(银行对帐单或工资软卡)复印件。也可将上述有关资料扫描或通过高拍仪网络上传系统。
     五、审核单位
     市区:湖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地址:湖州市青年路9号(莲花庄公园西侧);咨询电话: 2188052;2121423; 2128356。
  感谢社会各界对残疾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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