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地校合作促进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在湖州市政府门户网上予以公示,向公众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时间为8月17日-8月25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湖州市政府办公室综合一处,联系电话(传真):0572-2665020。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地校合作的决策部署,推动地方与在湖高校深度合作,加快集聚各类创新要素,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助力“加快赶超、实现‘两高’”,提出如下意见:
1.加强高校学科建设、优化专业设置。立足“4+3+N”产业体系培育,高校要加强学科建设、优化专业设置,主动适应我市重点产业发展需要,推进地校人才共育、产教融合发展。鼓励高校与行业龙头企业共建一批重点学科和特色专业,支持面向重点产业的特色学院建设。支持市属高校建设重点实验室,对新建成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科技项目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在湖高校)
2.支持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高校对引进的学科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给予“一人一议”政策支持。市属高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人才住房政策规定,享受购房补贴。增加省151人才工程、市1112人才工程申报指标,提高市1112后备人选入选比例。对在国内外取得过重大影响成果或成绩的突出贡献人才,可追加绩效工资总量用于专项奖励,奖励指标单列于绩效工资水平和总量。将入选市级以上人才工程、具有高级职称等高层次人才绩效工资实行单列,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在湖高校)
3.鼓励高校加大应用型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鼓励本地高等院校向我市企业输送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按每输送一名毕业生给予800元奖励,其中高级工及以上按2000元/人奖励,每家院校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高级工1000元/人、技师1200元/人、高级技师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对认定为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每家不少于3万元资助,其中列入重点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每家5万元重点资助。积极探索中高职衔接办学新模式。(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在湖高校)
4.鼓励高校科技成果在本地转移转化。依托湖州市科技信息网络平台,建立在湖高校科技成果库、人才资源库和企业技术需求库,并及时发布供需信息。鼓励高校以技术转让、许可、投资入股等形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成果转化收益比例不得低于70%。加大科技奖励力度,对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项和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项目,给予配套奖励。积极应用“创新券”,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动产学研紧密结合。指导高校制订和出台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相关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调动高校科研人员的科研和服务地方工作积极性。(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在湖高校)
5.鼓励高校毕业生留湖创业就业。对高校毕业生在湖创办企业,放宽企业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首次出资额允许为零。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大学生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大学生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可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高校毕业生在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内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内规模(限额)以下创业企业首次升级为规模(限额)以上的,以上年实缴税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权责发生制)为基数,当年实缴税金达到50万元以上的,对新增实缴税金地方所得部分三年内给予补助,第一年补助100%,第二年补助50%,第三年补助30%。鼓励离校未就业的毕业生到本地见习基地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训练,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期间生活补助。探索建立在湖高校毕业生留湖就业激励办法,促进高校提高毕业生留湖就业比例。(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在湖高校)
6.鼓励高校与企业人才双向交流。企业高层次人才受聘到高校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高校应给予人才柔性引进政策。教师经批准到企业从事科技攻关、挂职锻炼,所在高校给予工作量补贴。(责任单位:在湖高校、市委人才办、市经信委)
7.支持高校与企业共建创新平台。对新建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500万元资助。对新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每家100万元资助。首次被认定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经考核符合省定条件的按省补助金额同比例配套。对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承担的重大专项按省规定比例配套。支持市外名院名校和国内外创新资源建设发展研究院、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和科技服务中心(办事处)。(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在湖高校)
8.鼓励高校大学生在湖实训实习。鼓励校企共建校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创业教育平台等。支持企业以资本、技术、管理、设备等要素参与高校办学,共同建设实习实践基地等。深化“9360”战略合作联盟和技能人才校企合作联盟建设,积极与两大联盟学校开展深度合作,对于联盟学校及其他高校组织的在校大学生来湖实训实习活动,由当地财政给予在校大学生(含校方带教人员)实训实习期间一定的实习补贴。参加实训活动的大学生被实训企业录用的,按每人一定标准给予企业用工补贴。在校大学生在湖实训期间,各相关单位要在交通、住宿、公共运动场馆使用、景区开放等方面提供各种便利和优惠。鼓励市内外在校大学生在湖开展旅游研学活动,给予相关景区门票免费。(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旅委、市教育局、在湖高校)
9.鼓励高校参与众创空间建设。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经认定的众创空间每培育一家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获得奖励5万元。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内被纳入“双高”企业培育库满一年的创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湖州科技创业园科技创业种子资金优先支持经认定的众创空间推荐的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10万元项目资助。对在各类国际创客大赛、创客沙龙、创业训练营、院校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中获奖的优秀项目,经审核认定后,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优先推荐众创空间内的创业者参与“发现双创之星”活动评比,对被评为我省“发现双创之星”的创业者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高校创业园建设,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创业孵化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30万、20万的补贴。对新引入注册登记的大学生创业企业且孵化超过1年的,每孵化1家给予创业园2000元的入驻补贴,实际孵化成功的,按企业户数给予每户5000元的创业孵化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在湖高校)
10.支持高校师生创业创新。深化高校科技成果处置权管理改革,鼓励高校将拥有的科技成果用于支持师生在湖创业创新。对在岗科技人员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创办企业的,高校应在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支持高校拥有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离岗创业创新,高校可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人事关系。改进职称评审模式,将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鼓励高校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育,提高学生的创业创新能力,对在校学生参加创业创新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可折算为学分。(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编委办、市科技局、在湖高校)
11.加大对高校服务地方的绩效激励。对高校从事科研和服务地方活动、开展各类社会培训建立专项奖励,奖励性支出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在统筹安排合作项目间接费用时,取消绩效支出的比例限制,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绩效支出不纳入绩效总量。规范委托研发等横向劳务报酬管理,项目研发团队可按合同约定或单位内部管理办法获得劳务报酬,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在湖高校)
12.鼓励高校加强决策咨询服务。围绕谋划实施区域发展重大战略,鼓励高校通过创新组织形式、整合优质资源,建设一批区域特色新型智库,积极参与地方发展重要课题研究。(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在湖高校)
本意见由市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各县区要按照本政策精神,抓紧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