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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商场摔倒该如何区分责任及维权
发布时间:2018-10-15 09:22 信息来源:中国湖州门户网 字体:【

  市民王女士致电党报热线:我与朋友在某商场吃晚饭,喝了点酒后去上厕所,因地面湿滑摔倒,后诊断为右大腿远端骨折,可以让商场负全责吗?
  党报热线回复:记者采访了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潘佳慧。她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组织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这个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本案中,地面湿滑是该商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但王女士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规避风险的能力,且王女士有饮酒,走路时没有尽到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有的注意义务,王女士这方也存在过错。所以餐厅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湖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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